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6

刊登日期:

2016.5.11

版數:

10399-10400

  • 終止文化產業基金一名法學士擔任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 - 文化產業基金。
  • 第1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文化產業基金一名法學士為該基金專責公證員。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九)項及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文化產業基金一等高級技術員鄧仲元法學士的要求,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其在該基金擔任專責公證員職務。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5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6

    刊登日期:

    2016.5.11

    版數:

    10400-10401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設立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第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曾冠雄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是次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委任曾冠雄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一職。

    學歷:

    ——北京大學和國家行政學院合辦的公共管理碩士;
    ——廣州中山大學教育經濟與管理碩士;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
    ——廣州暨南大學經濟學學士;
    ——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葡萄牙語言及文化課程(中級)。

    專業簡歷:

    ——2014年7月至今——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2年4月至2012年6月——教育暨青年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2007年4月至2012年3月——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
    ——2003年10月至2007年3月——教育暨青年局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
    ——1991年2月至2003年9月——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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