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b)項及第一百零七條,以及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消防總長(編號433891)梁毓森擔任消防局局長一職,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為適用《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委任人獲賦予消防總監職能職位的軍銜等級。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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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消防總長梁毓森,編號433891擔任消防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空缺;
——消防局消防總長(編號433891)梁毓森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防局局長一職。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澳門大學機電工程碩士學位;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二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於1989年9月21日至1990年10月11日,在消防局行動處工作;
——於1990年10月12日起,修讀消防官培訓課程;
——於1995年1月3日至1995年12月31日,在消防局技術廳工作;
——於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3月23日,在消防局機場處工作;
——於1997年3月24日至1997年12月1日,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工作;
——於1997年12月2日至1998年1月25日,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務廳工作;
——於1998年1月26日至1998年2月8日,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工作;
——於1998年2月9日至1998年12月27日,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工作;
——於1998年12月28日至2001年3月29日,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務廳廳長;
——於2001年3月30日至2006年7月31日,擔任消防局技術廳廳長;
——於2006年8月1日至2010年3月5日,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廳長;
——於2010年3月6日至2011年2月28日,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廳長;
——於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27日,擔任消防局資源管理廳廳長;
——於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9月30日,擔任消防局代副局長;
——於2012年10月4日至2016年2月2日,擔任消防局副局長;
——於2016年2月3日至今,擔任消防局代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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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