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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日訂於倫敦的《1973年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下稱“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以照會確認議定書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議定書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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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1973年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


Protocol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f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Marine Pollution by substances other than oil 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