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6/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6

刊登日期:

2016.3.30

版數:

6397

  • 免除一名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並同時委任該委員會的另一名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
  • 第25/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續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謝思訓的請求,免除其擔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覃伯德擔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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