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藝術體操健美操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5/2016。

澳門藝術體操健美操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術體操健美操聯合會”,中文簡稱為“澳門藝健聯合會”;英文名稱為“Macao Federation of Rhythmic Gymnastics Aerobics”。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團結全澳門藝術體操、健美操工作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努力推動澳門藝術體操、健美操運動的廣泛開展;迅速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攀登世界體育高峰;加強與國際藝術體操、健美操組織的聯繫與合作,增進與各國(地區)藝術體操、健美操協會和運動員之間的友誼和交流。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工匠里5號A誠銘大廈地下。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總人數必為單數)。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交通企業安全協會

Associação de Segurança para as Empresas de Transport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6/2016。

澳門交通企業安全協會章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

澳門交通企業安全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交通企業安全協會”,中文簡稱“交安協”。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egurança para as Empresas de Transport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 Safet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TESA”。

第二條——會徽

本會會徽為:

第三條——性質與地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立於澳門宋玉生廣場建興龍廣場21樓L室,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在本澳內遷址。 

第四條——本會宗旨

一、愛國愛澳、致力提高澳門交通安全水準、改善澳門交通企業的安全管理、提升交通從業人員的安全專業知識、促進會員之間的安全交流和團結互助。 

二、為達到本會宗旨,本會可與政府有關部門或其它組織團體聯繫、舉辦培訓課程、組織會員參加專業考試、出版刊物及舉辦其它學術活動等。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一、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符合下述相關條件者,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得成為正式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公司會員和個人會員。  

三、公司會員:

凡在本地區進行商業登記註冊和從事交通業務一年或以上的機構可申請為公司會員。公司會員可具函指定一人為代表。  

四、個人會員:

A. 具有相關安全工程、交通運輸、機械設備等本科學歷或中級資格及在本地區具有從事交通安全工作經驗的人士,可申請加入成為個人會員;

B. 在本地區具有連續從事交通安全管理或安全技術五年工作經驗或以上之人士,亦可申請加入成為個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三、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四、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秉持專業操守、遵守職業道德;

三、對促進本會宗旨作出貢獻; 

四、履行被選之職責及負責被委派之其它職務和任務;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會員大會之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會長及副會長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無暇,由指定之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

四、會員大會之領導成員可連任多次,惟會長除外,其任期最多連續三屆。

五、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連署提出書面申請時由理事會召集。

六、會員大會舉行,須有全體會員五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方為有效;但屬於首次召集會議除外,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社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七、會員大會議決須按照《民法典》規定之出席人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八、本章程修改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十、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按照會章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帳目、執行本會章程及其它內部規章、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以及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二、理事會成員由五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或多名、秘書及財務一或多名,其餘為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三、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可連任多次,惟理事長除外,其任期最多連續三屆。

四、理事會會議每隔三個月或按實際需要召開,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理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與會者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對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報及帳目發表意見,以及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給予的其它義務。  

二、監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或多名,其餘為監事。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三、監事會任期三年,監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可連任多次,惟監事長除外,其任期最多連續三屆。

四、監事會會議每隔三個月或按實際需要召開,由監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監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與會者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許可權

有關簽署下列之檔案及行為,除經會員大會通過外,且必須由本會會長連同理事長一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檔案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授權人; 

五、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帳戶、提取和調動。 

第十四條——本會設立專家部、培訓部、秘書部、財務部,並因應會務發展需要,由理事會按需要增加、減少或合併各部門。各部門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全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十五條——財務管理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其它收入。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帳冊,並須將財務帳冊每年最少一次呈會員大會和監事會查核。 

第十六條——本會可聘請顧問或其它專業人士協助會務發展。  

第十七條——本會可禮聘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第十八條——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會長;本會正、副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長;本會理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本會正、副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長;本會監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  

第十九條——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在通過解散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算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本地區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二十條——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山僑界青年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Juventude de Ultramarinos Chineses de Zhongshan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7/2016。

澳門中山僑界青年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山僑界青年聯誼會”(以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Juventude de Ultramarinos Chineses de Zhongsh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Zhongshan Youth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本會之存在並無限期。由海內外中山籍及僑界青年為主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社會組織、聯繫廣大海內外僑界青年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發揚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家鄉的優良傳統;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穩定與經濟繁榮而努力;維護中山籍僑界人士的正當權益,促進僑界青年團結互助,加強與內地、世界各地僑界和社會各界青年的聯繫、溝通和聯誼;發揮“僑”和“橋”的功效,為振興中華、統一祖國,維護世界和平與實現共同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的地址可由會員大會表決而遷定於澳門任何合法地址。現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號中華廣場7樓I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如下:

(一)凡中山籍歸僑、僑眷和海內外華人或相關所屬社團組織推薦,年齡在18-50歲(特殊情況例外),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會員。

(二)會員需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審批後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及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七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支援本會工作,參與本會活動,維護本會聲譽,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務基金或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建議。

第八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的條款、積欠會務基金或會費和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連選可連任壹屆,其他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首屆會員大會主席由創會成員推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第十二條——創會會長可列席理、監事會議召開的會議。

第十三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其他成員卸任後,對會務有傑出貢獻者,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四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會、監事會。

(一)理事會理事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並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按照規章制度,執行理事會決議和本會日常工作。

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領導會員開展會務、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2. 核准日常財務收支;

3.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4. 協助本會籌募會務經費;

5. 必要時,得負責聘請、管理及任免受薪的工作人員。

(二)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審查理事會財務報告;

3.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三)由會員大會建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或延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召開,需要所有會員超過半數出席,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最少每年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或者共同召集聯席會議,必要時,均得各自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各種會議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會費

會員需按屆、按職務、按會務基金基數繳納會務基金,會務基金基數由當屆會員大會主席團視實際情況定立每點基數和繳納期數。

會務基金:

會員100元,副會長5000元,常務副會長7500元,會長10000元。

以下項目均為會收益。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本會所有財產的歸屬權為本會所有。所有收益撥作會務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修章之決議,需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三條——有關解散之決議,需由全體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華置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華置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華置體育會”,中文簡稱為“華置”,葡文名稱為“Clube de Desporto Wa Chi”(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12樓JKL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與外地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每三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群澳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群澳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群澳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Desporto Kuan Ou”(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12樓JKL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培養青少年對體育運動之興趣、積極提倡和參與各類運動比賽。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每三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以斯拉事奉中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以斯拉事奉中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國際以斯拉事奉中心協會;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Macau International Ezra Ministry Centre。

會址:澳門文第士街39A地下。

第二條——本會存續期不限。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推動基督教會牧者訓練、文字或音樂事工、海外宣教、訪韓聖會、學生或青少年文化及活動體驗交流營和華人教會的復興與成長。

二. 以見證、講座、音樂會、祈禱會或佈道會形式傳遞耶穌基督福音。

三. 在不同的領域,培育良好品格的屬靈領袖及建立正確基督教價值觀,締造和諧安定的社會文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數目不設上限。

第五條——一.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

二. 申請人透過填妥經理事會核准之會員入會申請表格,並得理事會通過,才接納成為本會會員。

三. 凡在本會發放薪酬聘請的全職僱員或任何其他職能而接受回報他們的服務則不能擔任理或監事會成員。

四. 會員需按時繳交本會每年經理事會決議的會費。會員終止請參考內部守則。

五. 任何人對本會的宗旨感興趣並且願意遵守本章程及內部守則,且符合資格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最基本資格為接受耶穌基督為主信仰且受洗及參加教會的信徒。

六.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也有投票權。

七. 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八.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及權限

第六條——組織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及權限

一. 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議程及秘書抄錄會議記錄。

二. 通過本會的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三. 通過理事會的報告及賬目,包括資產負債表。

四. 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五. 所有重大投資,包括買賣昂貴物業,則需要出席會員四分三以上贊成票通過。

六. 章程之修改,則需要出席會員四分三以上贊成票通過。

七. 若解散本會,則需要全體會員一致通過。

八. 凡法律或本章程並未規定內部組織內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九.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十.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需要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最少八天在開會員大會前,以透過簽收或掛號信形式召集會員。召集書需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十一. 非會員可應邀列席,但需經理事會預先同意。

第八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由不多於七名,不少於三名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及其他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 第一屆的領導架構是由創會成員組成,成員則在創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同意接納。

三. 往後理事長、副理事長、成員及第一候補人皆由上屆理事長推薦,經會員大會過半數通過。在任期間,假若理事會內任何職能因任何理由不能執行職務而放棄一職,理事長空缺則由現任副理事長填補,副理事長空缺則由理事長從現任理事成員推薦填補,而成員空缺則由第一候補人填補。

四. 退任理事會成員具有重選的資格。

第九條——理事會之權限

一. 負責本會管理及運作,履行本會宗旨。

二. 提交年度管理及財務報告。

三. 理事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五.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及決策領導層。

六. 假若理事會任何成員在任期內作出違法或缺乏道德操守的行為而影響本會聲譽,經監事會一致同意有權終止其職位及會員資格。

七. 在執行其職務時,有權委託他人代理,回報受託人的服務而發放薪酬。受託人指非理或監事會成員。

第十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有三名成員,設監事長一人及二位委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 首屆監事長及委員一職乃在創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同意接納。

三. 往後監事長一職如需填補則由前監事長從現任監事會成員推薦。監事委員空缺則由監事長從會員邀任。經出席會員大會過半數通過。

四. 理事會成員不能同時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權限

一. 監督法人理事會之運作。

二. 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內部運作

第十二條——票據或銀行戶口

理事會可決定向澳門任何一間或多間澳門金融管理局核下認可的銀行申請不同需要的戶口,以方便管理或營運用途。須由理事長及司庫或副理事長其中二名共同簽名來構成對所有開戶、關戶、支票、本票、匯款單、匯票及其他可轉讓票據作出簽署、發出、接受和通過,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理事會可不時作出委任。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的經費為捐款、捐獻和其他各方捐助,不論本地或海外、任何個人、公司、機構、團體、教會、基金會或政府及每年所收的會費。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怡情樂聚文化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怡情樂聚文化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怡情樂聚文化藝術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慈善,文化,娛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的路主教街四十號新泰大廈五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美業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美業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美業聯盟”,中文簡稱為“美業”,(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美業與國際美業接軌,以及推廣美麗健康養生文化,扶助澳門中小企業發展,增進與國內、國外相關企業的交流,提升澳門美業及健康養生文化走向國際化;並團結、凝聚會員,為澳門締造更美好的營商環境出謀獻策,共建美麗和健康的澳門。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噶地利亞街5-A和德大廈地下A舖,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教育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少年教育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教育促進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Educação Juvenil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Youth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

澳門馬六甲街國際中心第九棟7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無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

旨在建立澳門各大專院校、中小學校師生相互交流和了解時事的資訊平台,團結澳門教育界人士,秉承“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弘揚中華文化,共同推進教育事業。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其申請入會資格規定如:

(一)團體會員:凡本澳之註冊學校,以及該校的家長會。

(二)個人會員:凡在本澳註冊學校專職從事教育工作者,以及全日制在校大專院校師生、中小學校師生。

2. 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3. 按本會章程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所有會員享有在會員大會的選舉權與表決權。基本會員除享有選舉權及表決權外,尚享有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

2. 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及執行和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持與協助協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按期繳交會費:

團體會員每年一百二十元整;個人會員每年六十元整,凡入會後其連續會齡滿十年者為永遠會員,其會費豁免。

第七條——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理事會在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對其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八條——退會:

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逾一年以上者,本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修改會章、批評會務及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之權。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理事會須最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及簽收方式召集。會員大會主席由會長擔任,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出任。大會閉會後,會長參與和指導會務、理事會執行會務、監事會監察會務。

第十一條——會長和副會長: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不記名選出。正副會長由互選產生,參與和指導會務,主持會員大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及理事長: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選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理事會按需要設若干部門開展會務工作,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由常務理事互選兼任。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並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3名會員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其中1人為監事長。

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本會將聘請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業界精英、資深專業人任名譽會長、專職顧問。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本會之收入: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於:

1. 會員會費;

2.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3. 政府資助;

4. 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收益、資產及結餘: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實現本會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七條——財務賬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賬簿,理事會須確保所有開支賬目接受註冊核數師監察,並須將財務開支賬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審核。

第五章

附則

修改本會章程由出席修改會議的會員投票表決,贊成人數必須超過與會人數四分之三才能獲得通過。

解散本會必須由本會全體會員投票表決,贊成人數必須超過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才能解散本會。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omissão de Proprietários de Pearl Horizon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15 de Março de 201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2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6-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海一居業主委員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法人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1. 本會定名為“海一居業主委員會”,葡文為“Comissão de Proprietários de Pearl Horizon”,英文為“Pearl Horizon Owners Commission”。

2. 本會為壹非牟利私社團,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二條——本會的法人住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63號保利達花園第五座18樓AM,且於恰當時,法人住所可透過理事會之決議遷往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1)保障會員之正當利益;

2)發揚會員之間的團結及互助友愛;

3)促進會員安居樂業;及

4)宣揚愛國愛澳、和諧社會的精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海一居大廈的獨立單位之所有人,並願意以任何方式為達到本會之宗旨而作出貢獻者均可遞交入會申請。會員的接納由理事會核准。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1)參與會員大會;

2)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機關之職務;

3)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享有向會員給予之利益;及

5)法律特別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如下:

1)遵守章程及本會機關之各項決議;

2)參與及支持本會之各項工作;

3)如被選舉擔任本會機關之領導職位時,在相關任期內履行其職務;

4)按時繳交會費;及

5)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七條——1. 凡違反本會章程及會規,且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2. 對會員除名屬本會理事會權限,惟理事會必須透過會議進行表決,並獲最少三分之二之理事通過,方可實行,理事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之會員。

第三章

機關

第八條——本會機關如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及

3)監事會。

第九條——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2. 屬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出及解任本會機關之據位人;

3)通過資產負債表,報告書及年度帳目;

4)制定本會活動之方針及原則;

5)解散本會;及

6)法律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3. 會員大會設有壹名主席、壹名副主席及壹名秘書。

4. 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壹名主席,在其他職責中,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5.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壹次常會,由理事會召集。當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會員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6. 召集通告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最少於開會前八天以簽收方式交予各會員或以相同提前期限透過掛號信為之。

7. 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出席會員必須有全體會員之半數,方可作出決議。

8.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法定人數,則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經第二次召集所進行會議,無論出席人數有多少,均以該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決議通過,但屬下款情況者除外。

9. 屬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屬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條——1. 本會之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壹名理事長、多名副理事長及多名理事組成,且成員總數須永是奇數,由會員大會選出,期限為叁(3)年。

2. 屬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計劃及舉辦本會各項活動;

3)訂定會費金額;

4)處理本會之日常工作;

5)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6)開立銀行帳戶,處理其他存款或提款事宜,取消該等銀行帳戶,可簽署對上述活動所必須或恰當之任何銀行文件,尤其包括支票,包括獨立支票及電匯;及

7)法律或本章程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3.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本會之各項活動。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之工作,理事則負責參與本會之各項工作。當理事長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將由為此目的而被委任之副理事長替代理事長。

4. 為視本會有效地受約束,有關文件或合同必須由理事長聯同任何壹名副理事長或任何壹名理事共同簽署。

5. 理事會每季或半年舉行常會,由其理事長主持。當理事長或其過半數理事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1. 本會之監督機關為監事會,由壹名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壹名或多名監事組成,但總數永是奇數,由會員大會選出,期限為叁(3)年。

2. 屬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1)監督理事會運作;

2)審核本會帳目;

3)編制有關其監督工作之年度報告書並呈交予會員大會;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3. 監事會每年舉行壹次常會,由其監事長召集,當其監事長或過半數成員要求時,舉行特別會議。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當監事長缺席或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主持。

4. 監事會僅在過半數其成員出席下方可作出決議。在相同票數時,監事長擁有具決定性的投票。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之收入尤其包括如下:

1)會費;

2)由自然人或法人給予之贈與;及

3)政府部門之津貼。

第五章

補充性規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能規範之事宜概依《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律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在未選出理事會成員之前,將設立壹領導小組,由創會會員組成,並即向該小組賦予法律及章程向理事會授予之所有權力,不設任何限制。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Março de 2016.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lube de Xadrez «Wei Qi»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2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圍棋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Xadrez Wei Qi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圍棋運動愛好者和運動員,促進圍棋運動在澳門的發展,並組織本會屬會和運動員與外地進行交流、出外比賽和在本地區舉辦賽事。

會員

第四條——所有承認本會宗旨的圍棋愛好者和體育會,均可提出書面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申請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後並獲接納,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a)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職務;

b)參加由本會舉辦的活動;及

c)享受由本會向會員提供的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以及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議決;

b)以會員本人所及的一切方法,為促進本會之進步及威信作出貢獻;

c)依時繳交會費。

紀律

第八條——任何會員違反本章程或作出行為導致本會聲望受損,理事會根據情節之嚴重性經決議作出以下紀律處分:

a)書面申誡;

b)罰款澳門幣伍佰元至伍仟元;

c)中止活動一年以下;

d)中止活動一至三年;

e)開除。

如通知處分後三十日內,不履行b項所定之處分,則決定施行c項所定之處分。紀律處分係透過可保障嫌疑人之被聽取之權利及辯護權之程序施行。應將紀律處分記錄於違規者之個人紀錄內。

組織

第九條——本會設有以下組織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審判委員會。其中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審判委員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二年。可連任。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各會員組成之。會員大會的工作由會員大會主席團領導,並設會長1人、副會長1人及秘書1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召集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a)通過及修改章程;

b)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審判委員會等機關成員;

c)制定本會活動方針;

d)決定本會財產的運用;及

e)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監事會之年度報告。

f)對現行章程、規章中的規定或其他未有規定之情況給予解釋及指引。若在閉會期間,解釋權屬理事會。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及理事4人組成,並設秘書1人及財務1人。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或基於會務工作需要而召開,由理事長召集。會議通知可用信函、短訊或電話方式。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權限:

a)執行會員大會作出的所有決議;

b)確保對本會事宜之管理及提交工作報告;及

c)召集會員大會。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監事長1人及監事2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成員,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責:

a)監察理事會所有行政活動;

b)常規地檢查本會賬目及司庫簿冊之記帳;及

c)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賬目發表意見。

審判委員會

第十六條——審判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設主席1人及委員2人。

第十七條——審判委員會之職責:

a)作為本會的一個機關,對向理事會作出的與圍棋活動問題之上訴或投訴給予意見。

b)審判委員會在有需要時可在任何時間舉行會議;

c)就理事會在作出有關上訴的決議事宜上給予報告;

d)對有關請求發表意見。

會議

第十八條——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附則

第二十條——a)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b)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民法典》及有關法律規定。

會徽

第二十一條——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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