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名 單

審計署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唐碧菁

89.6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審計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黃振方

正選委員:高級審計師 吳詠軍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惠珠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本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經由本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公 告

為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五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或可瀏覽本部門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查閱。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

根據現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經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的以考核方式進行內部入職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高級職程第一職階副關務監督空缺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或可瀏覽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張貴林

81.94

2.º

李詠儀

81.11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人事處處長 黎瑞蘭

正選委員: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職務主管 李霞

(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勞工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賢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並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名 單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通告,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分

1.º

趙昊翔

67.70

2.º

陳添傑

66.73

3.º

林潮勇

66.17

4.º

宋健文

65.87

5.º

張斌

58.50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除名之投考人:35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53名;
——因專業面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8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但不得以對其餘投考人的優劣判斷作為上訴依據。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楊寶琴

委員:陳裕康

盧錦烈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名 單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項目管理範疇)四缺,經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姓名

1.º

劉秀卉

78.88

2.º

黃祉晴

77.10

3.º

馮嘉豪

76.12

4.º

吳偉倫

69.50

5.º

龐寶兒

68.67

6.º

陳穎穎

67.60

7.º

黃雪敏

67.25

8.º

呂倩姬

67.17

9.º

陸漢傑

66.90

10.º

陳添花

66.12

11.º

洪秀秀

66.02

12.º

鄺春榕

65.93

13.º

李俊飛

65.85

14.º

張汝成

65.40

15.º

楊穗儀

65.02

16.º

陳詠茵

64.72

17.º

黃嘉欣

64.65

18.º

劉淑盈

64.50

19.º

高嘉文

64.27

20.º

李偉得

64.00

21.º

何兆堃

61.95

22.º

余美婷

61.63

23.º

梁明明

60.47

24.º

馮詠君

58.77

25.º

楊婉雯

57.75

26.º

林競文

56.20

27.º

何晉賢

56.15

28.º

鄧遠鋒

52.87

備註: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而被淘汰之投考人:4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而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曉欣

正選委員: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劉菲銀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錢玉麟


行 政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李展欣

86.94

a)

2.º

周騫盈

86.94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曾慶彬

委員:曾莉莉

蔡瑞蘭

公 告

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第一職階顧問文案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通 告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經第16/GM/98號批示核准的《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之入職實習規章》、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的規定,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招考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實習員十二名,以填補登記及公證機關以及法務局的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登記官及公證員六缺,以及在有效期內所出現的空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申請書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十八個月,自實習錄取試的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認可的法律學士學位。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投考人須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表格(格式一)作成申請書並附同下列作為投考條件的證明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周一至周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周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遞交。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包括說明對中文及葡文的認識程度。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a、b及c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上述的投考人,如本身個人檔案已存有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遞交上述文件副本時,須出示正本或認證本,以供核實。

3.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核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3.5. 上述專用表格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於該局各服務櫃台購買。

4. 職務性質及薪俸

登記官及公證員的職權由法律訂定。

第一職階登記官或公證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三表一所載澳門公共行政薪俸表內的770點。

5. 實習甄選

實習的甄選以考試方式為之,旨在評核投考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及中、葡文的知識。

5.1. 甄選採用下列方法:

第一項甄選方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知識考試,不超過三小時的考試(淘汰制),所佔比重為最後成績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項甄選方法:中、葡文考試,不超過兩小時的考試,所佔比重為最後成績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階段:筆試,所佔比重為成績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階段:口試,所佔比重為成績的百分之二十。

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5.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一般知識。

語言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非其獲得學歷所使用的官方語言的認識。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成績將於成績名單公布,合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程序。

7. 考試大綱

7.1. 知識考試範圍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知識考核試以淘汰形式的筆試進行,考試不超過三小時,包括以下內容:

a)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體系;

b)民法;

c)商法。

在考試時,投考人僅可參閱有關指定內容的法規。

7.2. 中文及葡文

評核投考人非其獲得學歷所使用的官方語言的語言知識,以不超過九十分鐘的筆試及十五至三十分鐘的口試進行。

8. 最後成績

實習錄取試的投考人最後成績中,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及中、葡文考核試所佔的比重分別為百分之七十及百分之三十。

9.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指引排列名次。

10. 公布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成績名單、考試時間表,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均張貼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和上載於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法律及語言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確定名單時通知。

實習錄取試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開始實習的日期於公布實習錄取試成績名單時一併公布。

11. 實習

11.1. 進入實習

考試合格的投考人,將按其於成績名單中的名次順序和根據本開考通告所定的實習員錄取名額獲錄取參加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入職實習。

11.2. 實習內容為理論及實踐學習,包括:

a)理論課;

b)實習課;

c)在受監督下擔任登記官及公證員的職務。

d)實習尚可包括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

11.3. 實習地點

在下列地點進行實習: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法務局,第一公證署、第二公證署、海島公證署,以及物業登記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民事登記局。

11.4. 期限和指導

a)實習為期十八個月,可額外延長一次,為期六個月;

b)實習須在經法務局局長指定且獲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確認的登記官及公證員指導下進行。

11.5. 實習階段

實習分為兩個階段:

a)第一階段為期十二個月,輪流在一所公證署及每一登記局進行;

b)第二階段為期六個月,在一登記局或公證署進行。

11.6. 就讀實習制度及薪俸

11.6.1. 就讀實習,以定期委任制度為之。

11.6.2. 定期委任視為自動延長:

a)至最後排名名單公布之日;或

b)對所獲名次在待填補的職位空缺的數目內者,至就職日或至上項所指的名單公布後第六十日,但後者僅適用於在該期間內未就職者。

11.6.3. 就讀實習制度的實習員,收取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三表一所載澳門公共行政薪俸表內650點的相應報酬。

11.7. 實習大綱

根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所通過且載於本通告附件的大綱,實習內容為理論及實踐學習,包括理論課、實習課及在受監督下擔任登記官及公證員的職務。

11.8. 評核及完成實習

11.8.1. 在實習每一階段及實習結束後,對實習員進行評核,並按實習的第一及第二階段的得分分別以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的加權平均數計出總評分。評核應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8.2. 實習第一階段的評核,包括理論及實踐兩方面;理論方面包括理論課及實習課的內容,以考核方式進行;實踐方面為在受監督下擔任登記官及公證員的職務。第二階段的評核為對在受監督下擔任登記官及公證員職務作出持續評核。

11.8.3. 第一階段評核的得分為理論及實踐兩方面得分的平均數。理論方面的評核得分,為特別培訓評核試成績及登記及公證工作培訓評核試成績的平均數;實踐方面的評核採用對在受監督下擔任職務作出持續評核的方式,其得分為負責指導的登記官及公證員所提交的資料所計出的平均數。

11.8.4. 在實習的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或延長實習期間,於每一實習員在每一登記局或公證署完成實習後,負責指導的登記官及公證員應將有關實習員的工作能力及興趣等資料送交法務局局長。

11.8.5. 法務局局長經聽取負責指導的登記官及公證員的意見後,根據收到的資料就每一實習員是否合格提出建議,交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確認;如需要延長實習,則就需要額外延長一次為期六個月的實習提出建議,交該委員會確認。

11.8.6. 如在實習的第二階段終結或延長實習期結束後提交有關實習員是否合格的建議獲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確認,則法務局局長制定有關最後排名名單。

12. 實習合格成績的有效期

實習的合格成績自公布最後排名名單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13. 委任

自最後排名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合格的投考人可按個人意願的順序指出其擬獲委任意屬的登記局、公證署或法務局。

為填補登記及公證機關以及法務局的人員編制內登記官及公證員的職位空缺所作的委任,只要符合部門需要,按投考人的意願為之。

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5.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民事登記局登記官 梁德富

正選委員: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第一公證署公證員 盧瑞祥

候補委員:海島公證署公證員 陳彥照

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 邱顯哲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

附 件

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入職實習大綱

1. 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入職實習為期十八個月,可額外延長一次,為期六個月;內容為理論及實踐學習,包括理論課、實習課及在受監督下擔任登記官及公證員的職務,亦可包括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

2. 實習階段

2.1. 實習分為兩個階段:

a)第一階段為期十二個月,輪流在一所公證署及每一登記局進行不少於兩個月的實習。

b)第二階段為期六個月,在一登記局或公證署進行。

2.2. 於第一階段安排實習員在每一登記局及一公證署各進行不少於兩個月的實習;

2.3. 於實習第一階段結束十五日前,實習員按個人意願的順序指出在第二階段擬實習的登記局及公證署;

2.4. 經聽取實習指導員的意見後,法務局局長儘量考慮實習員的意願,並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確認,安排實習員在登記局及公證署實習;

2.5. 如實習額外延長六個月,實習員繼續在第二階段的登記局或公證署實習,又或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確認後,在法務局局長指定的登記局或公證署實習。

3.1. 實習大綱的任何組成部分尤應包括以下內容:

a)部門組織;

b)民事登記;

c)物業登記;

d)商業登記;

e)動產登記;

f)公證;

g)手續費、會計及司庫;

h)操守及職業道德。

3.2. 實習大綱尚可包括針對所有或個別實習員的中、葡文課程。

3.3. 實習大綱尤其包括登記及公證特別培訓的內容和針對登記及公證工作的法律內容。

4. 為登記官及公證員而設的登記及公證特別培訓的內容按單元分列如下:

4.1. 部門組織:

——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
——《法務公庫制度》。

4.2. 民事登記:

——民事登記的概念及基本原則;
——須登記的事實;
——民事登記的效力及程序;
——民事登記資料的更新。

4.3. 物業登記:

——物業登記的概念及基本原則;
——須登記的事實;
——物業登記的效力及程序。

4.4. 商業登記及動產登記:

——商業登記:
——商業登記的概念及基本原則;
——須登記的事實;商業登記的效力及程序。
——動產登記:
——動產登記的概念及基本原則;
——須登記的事實;動產登記的效力及程序。

4.5. 公證:

——公證的概念及基本原則;
——公證機關的組織及管理;
——公證行為。

4.6. 補充培訓的內容:

4.6.1. 手續費、會計及司庫:

——部門手續費表;
——帳目;
——記帳;
——《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4.6.2. 操守及職業道德:

——職務上職業道德的原則及規則;
——公職的權利及義務;
——《個人資料保護法》。

4.6.3.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

——人事關係的定義;
——溝通;
——公眾接待;
——公共關係。

4.6.4. 管理技巧:

——行政及財政管理:
——人力資源;
——財務會計。
——組織行為;
——資訊科技:資訊及數據管理。

4.7. 語言課程:

——實用中文;
——實用葡文。

5. 針對登記及公證工作的法律內容按單元分列如下:

5.1. 債法:

——債之通則:
——一般原則;
——淵源:合同;預約合同;
——一般擔保及特別擔保;
——質權及抵押權;
——各種合同:
——買賣;贈與;委任;和解。

5.2. 物權:

——物權總則;
——各種物權:
——享益的特別權利;
——占有及取得時效;
——所有權;
——用益、使用及居住;
——地上權;
——地役;
——取得性物權;
——擔保物權。

5.3. 親屬法:

——親屬法及親屬法律關係;
——婚姻:
——設定及效力;
——設定:資格;同意;手續及登記;
——人身效力及財產效力;
——財產制;婚姻協定;配偶雙方的合同;
——婚姻的變更;
——因死亡及離婚而解銷婚姻;分割財產。
——親子關係;
——親子關係的確立及效力;
——親權及取代親權;
——收養:設定及效力。

5.4. 繼承法:

——繼承總則;
——各種繼承:
——法定繼承;
——特留份繼承;
——遺囑繼承:
——概論;
——遺囑方式;
——遺囑內容;
——遺囑制度的其他事宜。
——合同繼承;
——分割財產。

5.5. 商法:

——經營商業企業的一般規則;
——商業企業主、商業企業及商行為;
——合營企業的經營及企業經營的合作:
——一般公司;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外部活動:
——商業合同;
——債權證券。

5.6. 民事訟訴程序:

——總則及基本原則;
——訟訴行為;
——保全程序;
——訴訟形式;
——宣告訴訟程序;
——判決、裁判確定及上訴;
——執行程序;
——特別程序。

5.7. 公職法律制度:

——公職僱傭關係的一般原則及設定;
——公職僱傭關係的內容:
——權利及義務;
——年假、缺勤及無薪假及特別假;
——公職制度的其他事項;
——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特別職程;
——《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5.8. 行政程序及行政上的司法爭訟:

——行政程序:
——一般原則及規則;
——行政行為;
——行政合同;
——聲明異議及訴願;
——行政上的司法爭訟:
——一般原則及規則;
——司法上訴。

6. 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

可進行尤其關於下列事宜的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

7. 授課語言

培訓實習期間的授課語言為中文及葡文。

8. 評核及完成實習

8.1. 在實習每一階段及實習結束後,對實習員進行評核,並按實習的第一及第二階段的得分分別以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的加權平均數計出總評分。評核應以0分至100分表示。

8.2. 實習第一階段的評核,包括理論及實踐兩方面;理論方面包括理論課及實習課的內容,以考核方式進行;實踐方面為在受監督下擔任登記官及公證員的職務。第二階段的評核為對在受監督下擔任登記官及公證員職務作出持續評核。

8.3. 第一階段評核的得分為理論及實踐兩方面得分的平均數。理論方面的評核得分,為特別培訓評核試成績及登記及公證工作培訓評核試成績的平均數;實踐方面的評核採用對在受監督下擔任職務作出持續評核的方式,其得分為負責指導的登記官及公證員所提交的資料所計出的平均數。

8.4. 在實習的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或延長實習期間,於每一實習員在每一登記局或公證署完成實習後,負責指導的登記官及公證員應將有關實習員的工作能力及興趣等資料送交法務局局長。

8.5. 法務局局長經聽取負責指導的登記官及公證員的意見後,根據收到的資料就每一實習員是否合格提出建議,交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確認;如需要延長實習,則就需要額外延長一次為期六個月的實習提出建議,交該委員會確認。

8.6. 如在實習的第二階段終結或延長實習期結束後提交有關實習員是否合格的建議獲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確認,則法務局局長制定有關最後排名名單。

9. 第一階段的實習評核

9.1. 第一階段理論方面的評核,包括特別培訓內容的評核試,其得分為第4點4.1至4.7所定的培訓內容單元所得成績的算術平均數。

9.2. 第一階段針對性培訓理論方面的評核,其得分為第5點5.1至5.8所定的培訓內容單元所得成績的算術平均數。

9.3. 第一階段實踐方面的評核得分,為登記官及公證員依據實習員所呈交的關於在一公證署及各登記局的培訓期間開展活動和執行工作的報告對該實習員的工作能力及興趣所提交的資料而計出的平均數。

10. 第二階段的實習評核

10.1. 第二階段為在受監督下擔任職務,旨在為勝任有關職務而加強理論學習方面的內容和實踐學習,其評核得分由登記官及公證員依據實習員每兩個月培訓期間所呈交的關於開展活動和執行工作的報告對該實習員的工作能力及興趣所提交的資料評出。

10.2. 屬第二階段延長實習的情況,則根據上款的規定進行評核。

10.3. 在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登記官及公證員所提交的(關於各實習員的工作能力及興趣)資料應以報告為之,報告須評出成績,作為依據。


身 份 證 明 局

名 單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曾綺清

86.94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錦垣

候補委員:身份證明局處長 張麗珊


印 務 局

公 告

印務局為填補印務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照相排版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通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官印局街,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及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為填補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十六缺,經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黄有力

第3/SFI/2015號公開招標

“為松山登山纜車提供維修、保養及管理服務”

按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為松山登山纜車提供維修、保養及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玖萬圓正($19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人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正,於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樓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本署將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於二龍喉環境資訊中心(二龍喉公園)舉行招標解釋會,並於同日為是次公開招標進行場地考察。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通 告

第01/SIS/2016號批示

轉授權限

一、根據第01/VPD/2016號批示第一點(六)項的規定,經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李偉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的預先許可,本人現將上述批示附表III所轉授的部分權力轉授予以下職務範疇之人員:

動物檢疫監管範疇: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徐裕輝;高級技術員李海濤;獸醫林雅詩、胡秀鳳、劉慧蓮、蔡淑儀、麥善欣及徐敏虹;及

食物衛生檢驗範疇:食物衛生檢驗處處長鮑志賢;高級技術員陳芷頴、林偉強、包碧琪、梁紫恩及譚婉華;獸醫鍾健斌、葉秀彩、陳亞琪、李嘉敏、徐頴、陸泳強、葉婧、張政雅、何偉杰及Carlota Garcia de Oliveira Rodrigues Beja;技術員孫麗敏及譚子欣,以便其:

(一)對進口第7/2003號法律、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4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中涉及進口表B,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

(二)簽署多種貨物出口許可,有關權限按照第7/2003號法律規定屬於民政總署;

(三)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二、本轉授權不影響衛生監督部部長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1/SIS/2015號批示。

四、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衛生監督部部長 田紀洋

決議之建議第04/PDCA/2016號

權限之授予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的特別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除上指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一部份、第十三條第七項以及第8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權限外,授予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同一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以及其他法律規定所賦予民政總署的權限,尤其是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14/92/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15/92/M號法律、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第7/2003號法律、第37/2003號行政法規、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5/2013號法律,以及:

(一)許可作出開支至澳門幣伍拾萬元($500,000.00)和清繳所有經其本人許可的開支,以及因法律、合同或民政總署承擔義務而產生,且經管理委員會通過的無限額開支;

(二)許可減免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相關修改,以及《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收取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以及退還保證金;

(三)認可民政總署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二、為使民政總署有更良好的運作,獲授權人可將權力轉授予管理委員會成員或附屬單位主管。

三、廢止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的第01/PDCA/2016號決議之建議。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民政總署


退 休 基 金 會

名 單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李錦生

82.39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退休基金會處長 羅禮堅

正選委員:退休基金會首席特級技術員 羅日昌

勞工事務局特級督察 朱佩雯


財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督察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財政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財政局編制人員進行以下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告 示

申駁市區房屋稅

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四月十三日第19/87/M號法令修訂之《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澳門財稅廳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期間,接受納稅人申駁關於二零一五年度房屋紀錄中評定之可課稅收益。

有關表格可於財政局大樓、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氹仔接待中心索取,或於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下載。上述申駁亦可透過財政局「電子服務」申請。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統計暨普查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空缺:

1.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一缺;
2.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三缺。

確定委任人員空缺:

1. 統計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統計技術員二缺;
2. 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二缺;
3.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六缺;
4.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名 單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葉慕蘭

91.25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 林玉章

委員:預防危害處處長 吳炳鋕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土地工務運輸局) 黃冠翹

公 告

為填補勞工事務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勞工事務局之行政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

為填補勞工事務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勞工事務局之行政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

為填補勞工事務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勞工事務局之行政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名 單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簡沛威

81.67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鄭錦利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慧文

教育暨青年局首席技術員 陳耀恩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以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十一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以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二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以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經由人力資源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經由人力資源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代主任 陳元童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名 單

為填補經由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鄺昀

81.50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候補主席: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

辦公室主任翻譯員 Idalete Célia Dias

委員:財政局顧問翻譯員 鄭曉華

候補委員: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

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Lurdes Marques de Sousa

為填補經由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趙浩明

79.8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翻譯員 Idalete Célia Dias

委員: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首席翻譯員 鄺昀

海關顧問翻譯員 鍾素新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何嘉慧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鄭妙綺

司法警察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安琪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金玉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蕭結德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惠珠

———

按照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有關第二十三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准考人最後排名名單將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張貼在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www.fsm.gov.mo/cfi)內。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三十日告示

按治安警察局前第二職階警員,甘冠威的父母甘海欽及甘少英的要求,領取該已故人員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假期津貼、聖誕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投考人:

郭浩源

66.12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杜志明

正選委員:處長 何偉明

一等高級技術員(行政公職局) 陳俊賢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及第12/2015號法律、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下空缺:

1)編制內人員: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物證鑑定範疇)六缺。

2)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五缺;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二十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司法警察局網站及行政公職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懲 教 管 理 局

公 告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下職位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

以編制內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以編制內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六缺;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

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懲教管理局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02515/04-OQ)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電工範疇)三缺,經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姓名

1.º

梁偉文

93.10

2.º

陳錦榮

92.08

3.º

葉廣容

79.57

4.º

梁宗浩

73.82

5.º

歐錦

70.67

6.º

吳錦淋

68.95

7.º

張雪文

67.40

8.º

林路文

63.57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而被淘汰之投考人:2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3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之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裕欽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林演添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許傑文

———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法醫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公佈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投考人:

序號

  姓名

最後成績

1.

柯慶華

合格

2.

黃偉傑

合格

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二十五條適用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及可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二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醫科顧問醫生 Martins Ferreira Alves, José Luís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馬宣立教授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沈瑞楓醫生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李志聰

81.3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駱乾斌

正選委員:衛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芳妮

候補委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思秀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兒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缺,經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姓名

1.º

陳振輝

7.94

2.º

曾昶宇

6.74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適用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及可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兒科主任醫生 李佩儀醫生

正選委員:兒科主任醫生 楊健梅醫生

兒科主任醫生 黃鳳欣醫生

公 告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運動醫學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和考試須知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0216/02-TSS)

為錄取一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放射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便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招聘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工人職程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鐵器工範疇)三缺,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批示,有關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泥水工範疇)一缺,因沒有准考人而予以消滅。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第8/P/16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超聲內窺鏡引導下的經支氣管針吸活檢設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本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肆拾貳元整($42.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衛生局前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肆萬肆仟元整($44,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婦產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三缺,經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程序編號:第02/ESTO/CON/2016號)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口腔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2.1 自取得口腔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口腔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投考辦法

3.1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交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的衛生局文書科: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口腔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口腔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4. 甄選方法

4.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成績以0分至10分表示,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履歷評核:70%;

b)知識考試:30%。

4.2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4.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4.4 有關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將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的目的是透過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最後評核

6.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

6.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口腔科顧問醫生 吳曉林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世烱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耀佳醫生

候補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周烱昌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唐志傑醫生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8.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8.2 知識考試及履歷討論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8.3 最後評核名單經認可後,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1716/01-IC)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的批示,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讀專科培訓的開考。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普通開考是以考核方式進行以入讀專科培訓;

1.2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1.3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任用方式及原職程內固有的其他權利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或倘屬澳門衛生局編制的人員,則以定期委任制度任用,在此情況下,得選擇原職級及職階的薪俸,以及原職程內固有的其他權利。

3. 專科培訓的概念及目的

專科培訓在全科實習之後進行,係特定醫科範圍的專門培訓期,包括理論及實踐方面的培訓,目的係使醫生有資格在該醫科範圍內獨立及以專科技術從事醫務工作。

4. 開考名額共四十二名,按以下專科範圍分配:

4.1 普通外科:四個名額;

4.2 內科:兩個名額;

4.3 病理解剖科:兩個名額;

4.4 兒科:三個名額;

4.5 整形及重建外科:一個名額;

4.6 心臟科:一個名額;

4.7 放射科及影像學科:一個名額;

4.8 耳鼻喉科:一個名額;

4.9 神經外科:一個名額;

4.10 眼科:一個名額;

4.11 神經科:兩個名額;

4.12 肺科:兩個名額;

4.13 麻醉科:兩個名額;

4.14 精神科:一個名額;

4.15 婦產科:三個名額;

4.16 腎科:一個名額;

4.17 矯形外科及創傷科:兩個名額;

4.18 全科:四個名額;

4.19 腫瘤科:兩個名額;

4.20 胃腸科:一個名額;

4.21 臨床病理科:兩個名額;

4.22 泌尿科:兩個名額;

4.23 法醫科:一個名額。

5. 專科培訓各專科範圍的界定及各項實習的時間的訂定

專科培訓各專科範圍及各項實習的時間,由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附件二訂定。各項實習的總時間為6年,由基礎培訓及進階培訓組成。

6. 薪酬及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

6.1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薪俸點為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620點;

6.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7.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7.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7.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7.3 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合格完成全科實習,或根據上述法令規定取得全科實習之全部同等學歷認可。

8.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交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的衛生局文書科: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全科實習文憑或同等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一式三份(必須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的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本通告第8.1點a)項、b)項及c)項所指的文件;

b)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第8.1點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及全科的醫學知識。

10. 甄選方法

10.1 甄選以下列的甄選方法進行: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筆試,淘汰制。

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三十分。知識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的審閱及討論:

典試委員會將根據投考人的下列資歷進行評審:

1)臨床醫學工作有關的年資;

2)全科實習的總評分;

3)持續醫學進修;

4)畢業後醫學學位及文憑;及

5)已發表的醫學論文。

10.2 上述的甄選方法中,除使用中文或葡文外,投考人亦得選擇使用英文。

10.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20分表示;

11.2 在知識筆試或總評分中的得分低於9.5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12. 總評分

總評分係在下列評核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

12.1 知識筆試:加權系數為5;

12.2 履歷的審閱及討論:加權系數為2。

13. 優先條件

開考根據每一及格投考人對擬修讀的專科作出的選擇,並按考試最後評分的高低次序填補開考的名額。如出現得分相同的情況,則順序考慮下列條件:

13.1 全科實習總評分較高的投考人優先;

13.2 同時對中文及葡文的書寫及口語掌握較好的投考人優先。

14.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4.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2 知識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4.3 總評分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林韻玲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顧問醫生 李楚峰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林果醫生

候補委員: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伍維侖醫生

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李彩珠醫生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為填補教育暨青年局散位合同(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專業面試的相關資料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水喉工)一缺。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
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
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教育暨青年局公務人員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

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二等技術員而舉行。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名 單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鄧曉炯

81.94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正選委員:文化局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 鄭麗雅

司法警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健貞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梁綺君

82.33

2.º

劉健雁

80.44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局科長 施安琪

正選委員:文化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主管) 余麗萍

懲教管理局首席技術員 張翠儀

公 告

文化局為填補下列職位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以供查閱: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八缺:視訊製作範疇兩缺、法律範疇三缺及行政範疇三缺。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的批示,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文化局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以下空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內,並於文化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緊接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名 單

為旅遊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陳玉蓮

83.94

2.º

張敬慈

83.44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朱麗娟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鍾嘉良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淑芳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余家偉

82.5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嚴美娟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佩珊

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卓文(行政公職局指定)

———

(開考編號:ING-201501)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財務及會計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姓名

最後成績

1.º

葉詠欣

63.91

2.º

謝華采

62.63

3.º

許子豪

60.82

4.º

徐永健

60.18

5.º

蘇惠芳

59.54

6.º

吳鳳琼

59.44

7.º

沈國斌

58.30

8.º

區慧雯

57.76

9.º

甘潤科

56.88

10.º

趙淑玲

56.82

11.º

林麗玉

55.55

12.º

劉嘉權

55.31

13.º

李彬浩

55.03

14.º

郭淑惠

54.82

15.º

李榮軍

54.43

16.º

陳加豪

53.97

17.º

李嘉燕

53.40

18.º

嚴依文

52.84

19.º

甘榮開

52.14

20.º

梁泳怡

51.61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除名之投考人:165名;
——因缺席面試被除名之投考人:3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228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惠芬

正選委員:處長 李玉玲

處長 張景輝

公 告

澳大校園區托兒所裝修承攬工程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社會工作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大學教職員宿舍南二十一座至南二十三座地面層。

4. 承攬工程目的:在施工地點進行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150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叁拾陸萬元正($360,0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以社會工作局會計及出納組發出之憑單為準)。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6號社會工作局總部,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區華利街10-24號新寶大廈二樓。

社會工作局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交標截止日期、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相應地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和時間、以及價格: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6號社會工作局總部,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及時間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費用為澳門幣叁仟伍佰元正($3,500.00)。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0%;
——合理工期:15%;
——施工計劃:10%;

a)與工期之統一性;s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10%;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5%。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西墳馬路6號社會工作局總部,行政及人力資源處,了解是否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通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五缺(開考編號:ING-201601)。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備社會工作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報名(報名表應填寫“職務範疇:社會工作”及“開考編號:ING-201601”)。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培訓證書副本(若有)(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之聯繫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個人檔案內已存有上述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有需要,社會工作局可要求投考人遞交與學歷有關的課程大綱或其他文件。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在社會工作範疇,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技術員職程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

7. 任用形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50%;

b)專業面試:40%;及

c)履歷分析:10%。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

8.3 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4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5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c)與社會工作局相關之法規:

——十一月十七日第52/86/M號法令第一條至第三條和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
——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經第37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
——五月二十九日第22/95/M號法令——社會工作司對從事社會援助活動之私人實體的援助形式;
——第54/GM/97號批示——更新及明確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應遵守之一般規則;
——八月一日第6/94/M號法律《家庭政策綱要法》;

d)社會工作學的知識:

——社會工作方法:個人、小組工作、社區工作;
——社會工作管理:服務方案、機構管理、績效評估;
——社會政策:社會問題、政策分析、政策執行;
——社會工作實務:社區、家庭及長者服務。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參閱上述a)至c)項法規,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1.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3.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區志強

正選委員:廳長 吳慶文

處長 羅淑霞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偉雄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維奇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體 育 局

公 告

公開招標

“第六十三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臨時車房(集車區)及地下停車場之保安看守服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的第六十三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臨時車房(集車區)及地下停車場之保安看守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500.00(澳門幣伍佰元正)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份。投標者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port.gov.mo)下載區內免費下載。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會議室進行。倘上述講解會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講解會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29,000.00(澳門幣貳萬玖仟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壹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上載到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何絲雅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的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哲學博士(歷史學)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另外,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該課程的修讀期限應從三年改為五年。

經修改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課程修讀期限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5/2016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

附件一

哲學博士(歷史學)課程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位:哲學博士(歷史學)

二、主修專業:歷史學

三、課程正常修讀期限:五學年

四、畢業要求:

(一)學生須修讀六門科目(共十學分),包括四門全校統一科目(共四學分)以及兩門主要科目(其中一門為必修科目,另一門為選修科目,共六學分)。

(二)撰寫一篇博士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

五、授課語言:英文

附件二

哲學博士(歷史學)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課時

學分

全校統一科目

研究倫理

必修

4

1

研究寫作

"

4

1

大學教學(I)

"

4

1

大學教學(II)

"

4

1

主要科目

高級史學閱讀班

必修

3

3

歷史專題研讀*

選修

3

3

學生須從下列選修科目中選修一門科目:

學術文化與學術研究

選修

3

3

定量研究方法

"

3

3

定性研究方法

"

3

3

批判理論專題

"

3

3

博士論文

必修

﹣﹣

18

總學分

28/31#

* 指導老師可鼓勵其博士學生選修,但此科目有可能完全用中文授課,且不能用於滿足本課程須修讀科目數目的要求。

# 只適用於修讀歷史專題研讀的博士生。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內聯網內公佈: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文 化 基 金

通 告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二零一五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吳衛鳴”

應改為:“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衛鳴”。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衛鳴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名 單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陳津津

81.3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代科長 陳少蘭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技術員 陳凱琳

文化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阮正剛

———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趙敏善

87.0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張好霞

正選委員:體育局特級技術員 黃南

候補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余潔雯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名 單

為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黃年

72.39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劉麗群

正選委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首席技術員 盧貴珍

電信管理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梅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只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工作人員而設,以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此外,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海事及水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一缺及編制外合同(現為行政任用合同)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一缺,現公佈合格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楊鳴秋

66.81

2.º

張妙琼

66.64

3.º

張健楠

65.19

4.º

陳偉文

64.16

5.º

林靜雯

62.24

6.º

張朝鋒

61.11

7.º

禤家俊

60.68

8.º

婁煦

56.11

9.º

何翠欣

56.09

10.º

蔡碧瑜

52.30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筆試)被淘汰之投考人:34名;
——因缺席知識考試(口試)及專業面試被淘汰之投考人:2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筆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19名;
——因最後成績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郭虔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何翠姬

顧問高級技術員 盧敏如


郵 政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郵政局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四缺(一般範疇兩缺及資訊科技範疇兩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五缺(資訊科技範疇);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五缺(一般範疇兩缺及資訊科技範疇三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十二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五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為填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兩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之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並於本局網頁內(http://www.smg.gov.mo/)公佈。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名 單

房屋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李敬康

81.56

a)

2.º

林梓良

81.56

3.º

李寶儀

81.28

a)得分相同,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優先排序。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房屋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德光

正選委員:房屋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炳祺

民政總署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新國

公 告

房屋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四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燃 料 安 全 委 員 會

名 單

燃料安全委員會以散位合同(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姓名

最後成績

1.º

黃,文賢

68.75

2.º

鄭,卓豪

66.27

3.º

楊俊能

65.10

4.º

梁,日成

64.63

5.º

李,詠康

64.28

6.º

梁,偉建

63.86

7.º

胡錦偉

63.57

8.º

陳,志光

63.30

9.º

Dias da Silva Wong, Leonel

62.53

10.º

郭,昃勝

61.68

11.º

簡少佳

58.91

12.º

何明強

58.60

13.º

郭,慶紅

54.22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筆試)而被除名之投考人:5名;
——因缺席知識考試(駕駛實踐測試)而被除名之投考人:4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筆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因知識考試(駕駛實踐測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c)根據准考人須知的相關規定:

——因專業面試逾時到達考場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 黃世興

正選委員:燃料安全委員會首席技術員 黃永怡

燃料安全委員會首席技術員 岑嘉欣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交通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工作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一般範疇一缺及資訊範疇一缺);
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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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於經濟局——代局長 戴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