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4

版數:

4082-408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N22科研大樓二樓及四樓健康科學學院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合同的署簽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2科研大樓二樓及四樓健康科學學院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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