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毅智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毅智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毅智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Yi-Zhi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是以本著愛國愛澳和互助友愛的精神,協助青年人在體育運動各領域(包括但不限於籃球、足球等)上積極發展為宗旨的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祐成工業大廈第一座8樓A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負責舉行選舉,決定會務方針,以及制定或修改會章。

(三)修改會章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正、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正、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馬黑祐土地廟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馬黑祐土地廟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馬黑祐土地廟會;中文簡稱為:馬黑祐土地會。

第二條——澳門馬場、黑沙環及祐漢新邨居民聯誼會(簡稱:馬黑祐坊會,下同)。

會址:澳門祐漢新邨第八街信託廣場華僑永亨銀行對面地下;

第三條——本會為馬黑祐坊會之屬會;

第四條——本會為祐漢新邨馬場區非牟利慈善服務團體,崇拜土地公公,通過祭祀活動,以發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風俗,倡導道德建設,宏揚互助友愛精神。關心社會,維護坊眾合法正當權益,關注民生,服務坊眾等工作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本澳居民,不分性別、籍貫,年齡在十八歲以上,願意遵守及履行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居民申請入會,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自覺維護本會聲譽和形象,如有意見或建議應循正常途徑向本會相關負責人提出,不得對外發表有損本會利益和形象的言論,一經發現,將視乎情況之嚴重程度予以嚴肅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設有下列機關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若有需要時,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大會選舉產生。

會員大會權力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計劃;

3.審議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4.審議通過理監事會候選人名單。

第十條——會員大會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函或通過簽收方式召集,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如須通過修改章程,必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有效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如欲解散本會,必須獲得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以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秘書一名。

第十四條——理事會負責本會日常事務,其行政、財務是獨立自主運作,如有需要理事會可下設福利、文康、財務等部委,並選舉產生各部委主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監事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定期審查帳目,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有關監察工作。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人等組成。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六條——本會各機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大會於每年十月一日國慶節和二月初二土地誕舉行會員聚會慶祝。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會員入會須繳交會費。永久性會員一次過繳交會費澳門幣(下同)二百元;一般會員入會費二十四元,每年會費十二元。

第十九條——會員須每年繳交會費,每月一號至十五號為本會會員繳交會費日期。欠交會費一年或以上者,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以往繳交的會費不予退還,用作為本會福利基金,不得異議或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2/99/M號法令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程造價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工程造價師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工程造價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Engenheiros de Custo de Macau”,英文名為“The Macau Society of Cost Engineer”。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以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工程造價師領域相關管理專業的發展及工程同業之間的聯繫與溝通,維護同業正當權益,加強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關心社會,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持有土木結構、建築或機電工程專業學歷或從事相關工程專業行業有經驗者可申請加入本會,入會申請須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即成為會員。

第五條——加入本會須會員推薦,並遞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須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成為本會各機關的選舉及被選舉人;

c)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用各項福利設施。

第七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第八條——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

a)自行要求退會;

b)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各職位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須最少具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會員出席;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一小時召開。

(三)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二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d)修改會章。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三條——(一)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須至少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理事會成員之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按提交的統一格式候選團名單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每屆兩年,只可連任一次。

(二)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會員大會及監事會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d)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由最少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監事會成員之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提交的統一格式候選團名單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任期每屆兩年,只可連任一次。

(二)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權限為:

a)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提出意見;

b)在有需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

c)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章

顧問團

第十七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人士擔任榮譽顧問或顧問。

第七章

經費、章程修改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入會費、會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九條——本會的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贊成票通過。

第二十條——(一)本會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解釋。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區域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粵港澳區域發展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粵港澳區域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一、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商業大馬路251-301號友邦廣場20樓D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以促進會為平臺,促進官、產、學相結合,加強企業界與政府的溝通協調,推進學術界、科技界、企業界等各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會將架起政府與企業、高校溝通的橋樑,協調政企學關係,反映企業的呼聲,為企業排憂解難;促進會也將依託高校的智力支援,為政府、企業提供各種諮詢服務。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法人(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三、任何自然人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四、任何具有法律人格之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基金會、學術及研究單位、社會團體或企業法人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團體會員。

五、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入會申請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六、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及法人(個人或團體),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其他國家之自然人及法人(個人或團體)。

第五條——一、會員一律平等,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出席本會相關會議並發表意見等權利。

二、倘團體會員之法定代表無法參加本會召開之會議或舉辦之活動,得委任一名自然人代表該團體會員參加本會之會議及活動。

第六條——會員均負有維護本會章程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享有退會自由,退會請求得透過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有關請求由理事會備案確認。

第八條——一、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者,經理事會議決,得被取消會籍。

二、有關會員如不服該項決議,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並由會員大會作出最終決定。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榮譽職務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本會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年度例會;經理事會建議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會員大會得舉行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年度例會及特別會議均由會長召集及主持,召集須最少提前十四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作出,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六、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第二次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七、會員大會之主要職責:

a)訂定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選舉產生之會員大會會長及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d)審議及通過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e)修改本會章程,及對解散本會之建議作出決議;

f)對理事會建議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性質之組織進行表決;

g)按理事會之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h)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一、本會實行理事會責任制,由理事會負責領導及管理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至五人及秘書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理事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會議。

五、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六、理事會可下設常務理事會,其權限及運作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訂定,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產生。

七、理事會在有需要時得設立公司以進行符合本會宗旨之產業經營。

八、理事會之主要職責為:

a)按會員大會指定的方針管理本會及開展會務活動;

b)制定入會費及每年會費之數額;

c)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及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代表本會之人士;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三條——一、監事會負責對會務及財務的監督,尤其是監督理事會的運作,查核法人之財產及編制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單數人組成,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由監事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二、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十五條——首屆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之候選人名單由發起人小組協商產生,並由首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本會得透過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決定邀請對本會會務發展有顯著貢獻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十七條——理事會在有需要時得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會,藉此拓展會務。

第四章

經費及其運用

第十八條——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捐贈和資助。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十九條——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版權保護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版權保護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版權保護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tecção Direitos de Auto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opyright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熱心為會員提供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會員提高版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準;推動版權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宣傳普及版權知識,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加強行業自律,制止不正當競爭,為會員創造良好發展氛圍,不斷促進澳門版權產業健康發展,促進澳門社會科學和文化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第三條

地位

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所規範。

第四條

期限

本會不設限期在澳門進行會務。

第五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301號友邦廣場20樓D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六條

業務範圍

本會業務範圍如下:

(一)向政府部門及時反映會員和業界的願望和合理要求,提供政策建議;

(二)為會員提供版權法律和資訊諮詢,定期通報國內外版權相關產業重大動態;

(三)向全社會宣傳普及版權知識,承辦版權專業培訓;

(四)開展國內外有關版權的學術、資訊交流,促進版權立法、司法與管理的理論研究;

(五)加強與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聯絡,為會員營造良好的發展氛圍;

(六)調研國際版權法發展動態及澳門版權相關產業發展趨勢,總結交流會員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版權的經驗;

(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本會會員之間的關係,協助解決會員之間的版權糾紛,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八)協助會員單位推廣版權品牌,提高版權效益;

(九)開展版權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與大陸、港臺地區版權相關產業的交流與合作;

(十)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七條

加入

會員需由理、監事推薦,會長及理事長同意方可加入。

第八條

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相關活動。

第九條

開除

違反章程或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十條

機關

本會之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亦可由理事會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大會決議需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 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擔任職務,可連續聘任及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

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

收入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附則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修訂解決。

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皮膚科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皮膚科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皮膚科學會。

本會葡文名稱:Sociedade Dermatológica de Macau。

本會英文名稱:The Macau Society of Dermatology。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8號保安大廈15樓B室,郵寄地址為澳門郵政信箱1885號,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加強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皮膚科專業人士;

2. 致力提高本澳皮膚科專業人員的學術和科研水平;

3. 保障本澳皮膚科專業人員的合理權益;

4. 向澳門居民推廣皮膚科疾病治療資訊;

5.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分為:專業會員及普通會員。

1. 專業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皮膚科疾病診治並持有衛生局發出准照之醫生;

2. 普通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皮膚科相關工作並持有衛生局發出准照之人士。

第五條——凡需入會者,均可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專業會員的權利

1.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4. 有權提出自願退會。

第七條——普通會員的權利

除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外,享有與專業會員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會員義務

1.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3. 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兩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4. 本會會員如離開本澳或移居外國,均應知會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保留會員身份及豁免會費;

5.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6.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第九條——入會費及會費

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十條——處分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為,經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十一條——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超過全體專業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可召開;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

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 會員大會領導層必須為單數,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5.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6.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第十三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指定之發言人可以以本會名義對外代表本會;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由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

4.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及理事若干名,得連選連任,唯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5. 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6. 除理事長、經理事長授權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的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2名;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第十五條——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

第十六條——顧問及榮譽會長

1. 理事會按會務需要,可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任期與該屆理事會一致;

2. 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會長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3. 顧問及榮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沒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4. 顧問及榮譽會長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5. 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會長之權力。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學術活動的各項收入;

2. 本會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十九條——本會會徽如下圖。

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跨境電商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粵港澳跨境電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粵港澳跨境電商協會;

葡文名稱:Transfronteiriça Associação do Comércio Electrónico de Hong Kong e Macau e Cantão;

英文名稱: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and Macao and Canton。

第二條——本會會址:

Rua de Pequim, n.º 126, Ed. Commercial I Tak, 14E;

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務中心14E;

該地址經會員大會決議同意通過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之組織,以團結各會員/同業互助互利、協助各行業應用資訊科技,加速跨境電子商務的應用和促進兩岸四地的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創會目的:

1. 以資訊科技促進經濟發展;

2. 促進電子商務之長遠發展;

3. 協助企業跨境參與電子商務及拓展市場;

4. 拓展與相關團體/機構之聯繫及交流;

5. 團結及維護同業之利益;

6. 培養電子商務人才。

第五條——主要職能:

1. 擴大業務管道,增加跨境貿易機會;

2. 推廣及促進資訊科技在經濟貿易中的應用;

3. 加強同業間技術及貿易合作;

4. 組織業務及學術交流;

5. 培訓電子商務人才。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會員資格:

凡經營、從事、促進及發展電子商務行業的合法機構、個人企業主及其他人員,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分類:

分個人會員及公司會員。

第八條——會員權利: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技術交流及商務活動,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及建議,在本會內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九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

2. 執行決議;

3. 出席會員大會及活動;

4. 維護本會形象及合法權益。

第十條——入會辦法:

申請入會應填寫【會員申請表】,由一個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始能成為會員。

第三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有投票權之會員(簡稱會員)組成,是最高權力機構,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2. 會員大會之職權是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正、副會長和理監事成員;修改本會章程。

3. 本會設正會長(簡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或以上。任期為兩年。

4.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

5.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

6.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通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明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7.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

1.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之工作是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會內如有重大事項或資源調撥分配,須經正、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商議及審批。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或以上。

3.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聯同會長聘社會上有資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等職務。

4.理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及監事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收支帳目。

3.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4.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會員會費,政府支持及任何合法捐助。

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互聯網+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粵港澳互聯網+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粵港澳互聯網+學會;

葡文名稱:Internet Plus Sociedade de Hong Kong e Macau e Cantão;

英文名稱:Internet Plus Learned Society of Hong Kong and Macao and Canton。

第二條——本會會址:

Rua de Pequim, n.º 126, Ed. Commercial I Tak, 14E

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務中心,14E

該地址經會員大會決議同意通過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之組織,以“配合國家提出的‘互聯網+’戰略,研究互聯網技術與傳統經濟產業的結合,促進‘互聯網+’在粵港澳地區的應用”為宗旨。

第四條——創會目的:

1. 從事開展“互聯網+”理論的研究;

2. 促進“互聯網+”構想在傳統產業中的應用;

3. 協助企業進行“互聯網+”轉型;

4. 拓展與相關團體/機構之聯繫及交流;

5. 開展“互聯網+”相關培訓,培養人才。

第五條——主要職能:

1. 從事“互聯網+”相關研究;

2. 推廣及促進資訊科技在經濟貿易中的應用;

3. 加強同業間技術及貿易合作;

4. 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學術研討會,講座和專題報告;

5. 培訓電子商務人才。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會員資格:

凡經營、從事、促進及發展電子商務行業的合法機構、個人企業主及其他人員,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分類:

分個人會員及公司會員。

第八條——會員權利: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技術交流及商務活動,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及建議,在本會內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九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

2. 執行決議;

3. 出席會員大會及活動;

4. 維護本會形象及合法權益。

第十條——入會辦法:

申請入會應填寫【會員申請表】,由一個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始能成為會員。

第三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有投票權之會員(簡稱會員)組成,是最高權力機構,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2. 會員大會之職權是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正、副會長和理監事成員;修改本會章程。

3. 本會設正會長(簡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或以上。任期為兩年。

4.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

5. 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

6. 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通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明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7.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

1.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之工作是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會內如有重大事項或資源調撥分配,須經正、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商議及審批。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或以上。

3.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聯同會長聘社會上有資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等職務。

4. 理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及監事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收支帳目。

3. 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4.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會員會費,政府支持及任何合法捐助。

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歌舞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歌舞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歌舞文化協會”。

第二條——本會以團結歌友、愛國、愛好歌舞者、娛樂市民、提高自身文化素質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夜呣街33號名暉樓5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擇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構如下:

(1)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相關意見書。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理事會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再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數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數名、常務理事數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理事會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之權限:

(1)管理法人;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

(3)制定年度計劃;

(4)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監事會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監察會之權限:

(1)監察理事會運作;

(2)查核法人之財務;

(3)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一)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關、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音樂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音樂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音樂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da Música Internacion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Music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 推廣本地音樂文化;

2. 推動海內外文化與音樂的交流;

3. 為澳門打造本地與國際音樂的交流平台;

4. 舉辦各類音樂表演活動,提高本地音樂水平與交流;

5. 與不同社團及組織舉辦交流活動;

6. 與不同慈善組織合作及舉辦慈善活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5樓R。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從事合法產業之個人或法人團體,認同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不論團體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需填寫「入會申請表」,並由本會一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及批准,方能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

3.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 遵守會章及決議;

5. 支持及推廣本會會務;

6.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批准入會之會員須即時繳交會費。每年一月為繳費月。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期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會費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加入或除名。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最少七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法律顧問及顧問。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亦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應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

第十四條——理、監事會議須在有過半數理、監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納會費;

2. 個人或法人贊助;

3. 其他來源的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議修正,呈會員大會通過並修改。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東井圓林東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東井圓林東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東井圓林東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Tung Cheng Yuen Lam Tong”,英文名稱為“Tung Cheng Yuen Lam Tong Charitabl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其存續期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住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5號澳門工業大廈6字樓B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

(一)以愛國愛澳為本;

(二)以公益慈善、扶貧救災為目標;

(三)發展公益慈善事業而努力,共同承擔社會責任,構建和諧友愛社會。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會章者,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七)享受本會福利。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參與任何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譴責和警告處分;嚴重者得由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長面前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載有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三)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前五天為之;

(四)在職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新成員就職。

第十一條——(一)本會之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應在其成員中選出適當人選代任,並在基本會員中為該機關選出新成員;

(二)本會各機關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成員應從基本會員中選出代任人;

(三)代任人應由因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機關確定;

(四)所有代任者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任期終結。

第十二條——本會各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多名據位人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會長之簽名。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大會設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秘書組成。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一)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二)至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第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六條——(一)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一)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二)特別會議大會得透過會長主動召集,亦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會員要求而召集。

第十八條——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行其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委託人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同時,亦可設立一常務理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得下設總務部、財務部、福利部、組織部及公關部等,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特別會議。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四)亦可設候補理事,人數為單數且不超過正選理事人數。正選理事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事替代;

(五)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二十條——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本會一切責任承擔之文件,包括法庭內外檔案,均由理事長、其授權人及任何兩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文書交收則由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緊接的會議知會理事會,並由理事會確認。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

(二)監事會通常每兩月與理事會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為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理事會的運作,並對本會之財產進行查核;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及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Um.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e certificado está conforme ao original.

Dois. Que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o maço n.º 1/2006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ão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onde se encontra arquivado como documento n.º 1, de folhas 3 a 8.

Três. Que ocupa seis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Karuna

CAPÍTULO I

Disposições gerais

Cláusula primeira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em português «Associação Karuna», e, em inglês «Karuna Association».

Cláusula segunda

A associação é uma organiz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destinada a actuar em Macau, na Ásia e n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com os seguintes objectivos:

1. Educação — pretende educar e aprofundar o entendimento pessoal de questões globais e encorajar o pensamento crítico e criativo para desafiar e ajudar a resolver os problemas de hoje em dia, promover a paz e a não-violência.

2. Ambiente e biodiversidade — pretende desenvolver e implementar programas que protejam a biodiversidade em todas as suas formas, evitar a poluição e a exploração do oceano, solo, ar e água fresca.

3. Igualdade de género e empoderamento das mulheres — pretende desenvolver e implementar programas que encorajem a igualdade de género e confiram às mulheres poder para participarem plenamente na vida económica através de todos os sectores sociais, de modo a criar economias mais fortes, alcançar objectivos internacionais a nível de desenvolvimento e sustentabilidade e melhorar a qualidade de vida de mulheres, homens, famílias e comunidades.

4. Melhorar a qualidade de vida — pretende aumentar a qualidade, disponibilidade e eficácia dos programas comunitários vocacionados para melhorar a qualidade de vida de toda a gente.

Cláusula terceira

A sede da Associação localizada em Macau, na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os 43-53A, Edifício «The Macau Square», 10.º andar «I», a qual poderá ser transferida, quando se revele conveniente, para outro local em Macau,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Cláusula quarta

Podem inscrever-se como associados todos os que se identifiquem com os objectivos da Associação, mediante autorização da Direcção, sob proposta de um associado.

Cláusula quinta

Os associados gozam dos seguintes direitos:

1)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discutindo e votando;

2) Eleger e ser eleito;

3) Beneficiar dos serviços prestados pela Associação;

4)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promovidas pela Associação.

Cláusula sexta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Cumprir os estatutos e as deliberaçõe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2) Participar e apoiar os trabalhos da Associação;

3) Cumprir as suas funções, caso sejam eleitos para cargos dirigentes dos órgãos sociais, durante o respectivo mandato;

4) Pagar as quotas.

CAPÍTULO III

Órgãos sociais

Cláusula sétima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Cláusula oitava

Com excepção do disposto na Cláusula décima quarta,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sendo o mandato de três anos.

Cláusula nona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máximo da Associação,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e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2. A Assembleia Geral possui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3. A Assembleia Geral reunirá mediante convocatória da Direcção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por convocação da Direcção, do Conselho Fiscal ou de 3/5 dos associados.

Cláusula décima

1. O órgão executivo da Associação é a Direcção, composta por três ou cinco membros, sendo presidida pelo Presidente, o qual é coadjuvado nas suas funções pelo Vice-Presidente.

2. Para que se considere validamente obrigada, é necessário que os documentos ou contratos se mostrem assinados pel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ou pela assinatura conjunta de quaisquer outros dois membros da Direcção.

Cláusula décima primeira

O órgão fiscalizador da Associação é o Conselho Fiscal,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Cláusula décima segunda

Mediante proposta da Direcção, a Associação poderá convidar individualidades proeminentes na sociedade local como associados honorários.

CAPÍTULO IV

Receitas

Cláusula décima terceira

São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designadamente:

I. As quotas;

II. As doações feitas por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III. Os subsídios de serviços públicos da Administração;

IV. A venda de serviços, produtos ou conteúdos.

CAPÍTULO V

Regras complementares

Cláusula décima quarta

A promoção das diligências necessárias à existência legal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 primeira eleição dos órgãos estatutários compete a uma Comissão Instaladora, que é composta pelos membros fundadores.

Cláusula décima quinta

1.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ões aos presentes estatuto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2.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ou prorroga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Cláusula décima sexta

No omisso nos presentes estatutos, seguir-se-á o disposto no Código Civil e demais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Janeiro de 2016. — O Notário, Pedro Redinh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耆安居服務協會

Elders Home Safety Associatio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1/2016。

耆安居服務協會修改章程

第二條——宗旨

本協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倡導長者及退休人士,積極參與社會,舒緩其心生理之情緒及回應其所需;

2. 招募並建立義工網絡,發揮其所長,並推動社會人士對長者之關愛;

3. 配合社區服務發展所需,從而實現全面關懐長者及其家人的理念。

第三條——會員資格

本協會會員的數目並無限制,凡贊同及接受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並由理事會審批,可加入本協會成為會員。每年會費之收取金額調整由理事會擁有最終決定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本協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會員每年需繳付年費。

第十一條——經費

本會之收入來自如下:

一. (維持不變)

二. 會員會費;

三. 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四. 其他。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江門棠下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坊第十一街無門牌號數新城市花園(第二十座)1樓T座。

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 Clã Sy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澳門施氏宗親會,簡稱為:澳門施氏。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 Clã Sy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CSM。

英文名為:Sy Clan Association Macau,英文簡稱為:SCAM。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7號祐新大廈地下J、L舖,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社團組織,澳門合法的非牟利機構,其存續不設期限,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施氏宗親,敦親睦族,發揚傳統倫理道德,并以互助之精神,謀求宗族之團結發展,弘揚祖德,加強與海內外各地施氏宗親之間的聯繫和舉辦聯誼活動,增進施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舉辦宗功祖德之祭祠,宗親糾紛之調解;關心社會,並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開展各種慈善活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五條——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凡居澳門,年齡滿18歲之施姓宗親,贊同本會宗旨,支持和認可本會章程,通過申請者均可加入本會,並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八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副秘書長若干、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

第九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常務副監事長若干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及會員會費。

第十一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當然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一般決議應取得絕對多數票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會徽

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5頁與存放於本署“2016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de Festas de Carnaval”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更改章程

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舉行之澳門國際嘉年華協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更改章程第一條、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更改章程第一條、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更改後條款如下:

第一條

1. 本社團名稱為「澳門國際嘉年華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nacional de Macau de Festas de Carnaval」,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Carnival Association」。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三條

社團之宗旨:凝聚及團結本土各旅遊、文化及藝術精英,培育及推動本土多元發展及創意產業;以澳門作為起點,向祖國以至全球各地展示匯聚娛樂,工展及藝術文化於一身的國際嘉年華,藉此提升澳門在國際社會上的形象及地位,加強鞏固澳門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並以相向的社區公益事業回饋社會,積極對澳門適度多元發展作出貢獻。

第十條

1. 會員大會設有一名主席團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於認為有需要時召集,但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3.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4. 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5. 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

1. 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會長、一名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常務理事及一名或多名理事,其中會長為行政管理機關主席。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4. 會長有以下權限: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c)召開及主持行政管理機關會議;

d)召開會員大會;

e)委任社團代表人;

f)委任第十六條所述之名譽成員;

g)開立銀行戶口,在公司之戶口進行存款、提款、轉帳及其他銀行服務,簽署、承兌及背書匯票、本票、支票及任何其他債權證券。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Janeiro de 2016.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dos Estatutos, pela presente se convocam os Accionistas da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no próximo dia 18 de Fevereiro do corrente ano, pelas 12,3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na Rua de Lagos, Edifício Telecentro, na ilha da Taipa, em Macau,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eliberar sobre a aprovação das contas anuais da Sociedade 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2)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Os documentos relativos à ordem de trabalhos encontram-se à disposição do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na sede social, em qualquer dia útil durante as horas normais de expediente.

Macau, aos 15 de Janeiro de 2016.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ITIC Teleco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representada por Poon Fuk Hei.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副行長 會計主管
黃強 庄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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