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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António José Dias Azedo(司徒民義),並由其擔任主席;(二)周宜心;(三)陳自成;(四)陳振豪;(五)陳家良;(六)鄭國恆;(七)何嘉倫;(八)何觀倫;(九)黎勝鍈;(十)李兆祖;(十一)馬志興;(十二)莫偉成;(十三)莫子銘;(十四)盧偉樂;(十五)劉佐春;(十六)劉金玲;(十七)羅錦焜;(十八)António Rossano de Jesus Monteiro;(十九)譚繼祖;(二十)唐堅燊;(二十一)胡景光。

二、下列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何敬麟;(二)阮愛武(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三)柯清煌;(四)楊景開。

* 請查閱:第46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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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二條及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容永恩為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下列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 委員梁金泉;

(二) 委員羅鵲萍,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三、監察委員會成員獲發的每月酬勞如下:

(一) 主席:澳門幣5,500元(澳門幣伍仟伍佰元);

(二) 委員:澳門幣4,500元(澳門幣肆仟伍佰元)。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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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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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偉農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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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李偉農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李偉農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學歷: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學士;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碩士。

專業簡歷:

——1992年10月至1993年5月進入公職擔任印務局資訊助理技術員;
——1993年6月至1994年3月擔任印務局資訊督導員;
——1994年3月至1995月2月擔任印務局資訊技術員;
——1995年2月至1998年6月擔任印務局助理;
——1998年6月至2008年7月擔任印務局處長;
——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擔任印務局代局長;
——2009年1月至12月19日擔任印務局局長;
——2009年12月20日至2014年7月14日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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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一年:

主席黃蔓葒,代任人鄧宇華;

委員梁普宇,代任人曾華雅;

委員梁蔭冲,代任人陳隆成;

委員李卓君,代任人陳炳洪;

委員梁頌衍;

委員譚立武,代任人黃承發;

委員陳偉,代任人馬志達。

二、委任鄔劍琴為梁頌衍的代任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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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5號行政法規《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主席──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二)委員──財政局代表郭日海;代任人──侯國賢;

(三)委員──趙寶珠;代任人──王康。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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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