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5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5

刊登日期:

2015.11.11

版數:

2193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演講室供應及安裝影音設備——劉少榮樓1061室、健康科學學院G004室及N21科研大樓G013室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致富燈光音響”簽訂為澳門大學演講室供應及安裝影音設備——劉少榮樓1061室、健康科學學院G004室及N21科研大樓G013室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5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5

    刊登日期:

    2015.11.11

    版數:

    2193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學院課室供應及安裝網絡型電子鎖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學院課室供應及安裝網絡型電子鎖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5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5

    刊登日期:

    2015.11.11

    版數:

    21933

    • 委任一名旅遊發展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40/2011號行政法規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第3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續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廖寒西為旅遊發展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楊建華,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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