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2/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5

刊登日期:

2015.11.4

版數:

21560-21561

  • 將就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作出決定的執行權限轉授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4/95/M號法令 - 設立鼓勵措施,以吸納投資及使管理人員和具特別資格之技術人員留在本地區--廢止一月二十八日第3/84/M號法令及二月二十九日第43/84/M號訓令。
  • 第3/2005號行政法規 - 核准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居留制度。
  • 第56/2015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或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仍適用的規定提出的申請作決定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相關類別 :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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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6/201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將就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作出決定的執行權限轉授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祖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但僅限於按照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第3/2005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購買不動產而獲批的臨時居留許可。

    二、現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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