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審計署文娛康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審計署文娛康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地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審計署文娛康體會”,葡文為“Grupo Desportivo, Recreativo e Cultural do Comissariado de Auditoria”。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以促進會員的團結,倡導互助互愛及敬業樂業的精神,舉辦各項文教、康體及交流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任職或退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人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申請後獲得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參加會員大會;

(2)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6)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出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和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

(1)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2)監事會的職權為:對理事會的工作、財政報告書等提出意見及評核。

第四章

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會長主持,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開,或因應過半數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第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出席理、監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具體徵收金額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黄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婚禮習俗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婚禮習俗研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澳門國際婚禮習俗研究協會。

第二條——協會性質

是由對國際文化交流與國際婚姻以及婚禮有一定心得的各界人士,企業,社會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盈利組織,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0樓E座。

第四條——協會宗旨

倡導婚姻新理念,弘揚婚俗先進文化,推動婚慶產業發展;為廣大市民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準確的資訊;促進世界各國的文化交流,尤其與葡語國家相關機構建立關係,讓澳門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婚慶產業發展聯繫最大的平台;促進不同國家的文化精髓的融合,提升自身的價值觀和世界觀;提供機會和平台給共同興趣愛好的人相互交流溝通進步。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對世界文化交流以及合作有一定的興趣以及認知。

第六條——入會的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登記表);

(2)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行的活動;

(3)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1)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2)完成本會的相應工作;

(3)按規定繳納會費;

(4)積極支持和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對重大事情起決策作用。

(2)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

(4)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黄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生態教育協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生態教育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為“生態教育協會(澳門)”; 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生態教育,實踐綠色的生活價值,加強綠色生活的意識,提高澳門綠色文化水平。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安巷3A地舖。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熱心於推動生態教育的本澳市民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年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理事會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該會員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主持工作。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主席主持。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財政及秘書各一名、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何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四)其他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黄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觀光海豚關注聯盟(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觀光海豚關注聯盟(澳門)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為“觀光海豚關注聯盟(澳門)”;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著力推廣觀賞海豚的正確態度,進行大眾普及教育工作,將保育訊息植根社區。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安巷3A地舖。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市民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年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理事會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該會員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主持工作。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主席主持。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財政及秘書各一名、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何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四)其他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寵物行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寵物行為協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寵物行為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omportamento de Animal de Estimaçao de Macau(簡稱ACAEM);

英文名稱:Pet Behavior Association of Macau(簡稱PBAM)。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亞美打街29號大成大廈五樓B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一慈善社會服務組織,主要討論研究寵物行為上問題,日常生活上的基本常識,帶出重視生命、保護其生存權利為宗旨。

第四條

會務範圍

一、以本地區一般家養的動物,如貓及犬隻類為主,提倡互助交流飼養寵物常識;

二、教授應如何正確運用尊重、信任將寵物融入社會,造成互相平衡的生活;

三、加強本澳人士對愛護動物的認知及加深了解,以減少流浪動物為目的;

四、透過宣傳及教育以防止捕殺、牟利或食用動物的不文明行為;

五、推廣對家養寵物或流浪動物進行絕育手術的重要性等應有公德責任;

六、與相關組織緊密聯繫,增加資訊常識及交流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不論任何年齡及國籍,均歡迎以個人名義之方式加入本會,經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本會一切活動;

二、有提出異議及退會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一、義務及願意經常參予由本會所舉辦的相關活動及工作;

二、尊重和維護本會立場,遵守公平公正原則;

三、按時繳交會費;

四、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任何會員未徵得本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稱參加任何活動。

第八條

開除會籍

所有會員如有違反本地區法律、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九條

會員退會

一、自動退會須於一個月前,函告理事會,經決定後行之;

二、不依章繳納會費,經催促無效者,即視同退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組織機關

一、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

二、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以絕對多數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包括通過修改會章及商討其他重要事項。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日常會務的管理,由壹名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理事所組成。理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職權包括策劃與推行本會政策,以及處理會員大會事情。理事長有代表本會的資格,可全權處理一切事務及擔任法人代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監事長和兩名監事。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理、監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的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五條

會徽

本會會徽: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黄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醫療資訊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醫療資訊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醫療資訊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Medical Informatics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édica Informatic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對推動醫學資訊領域標準的推廣和應用,以及相關學術研究活動,加強澳門醫學資訊相關人員的團結互助,促進澳門醫學資訊科技的技術創新和與各地區業界的交往,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適度多元化的拓展和經濟社會的穩健發展。

第三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會址設於澳門台山新城市花園第三街新城市花園第四座(龍華閣)18樓F座,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學生會員、會員、專業會員三類,其具體資格由理事會內部規章規定之。

第五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認同本會章程,符合第四條會員資格者,經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獲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設施之權利;並有關心及愛護本會,遵守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惟學生會員沒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不少於二人,任期每屆三年,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惟會長得連任兩屆。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會議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大會之召集必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由理事長和監事長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七位會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二人、秘書長、財務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理事長得連任兩屆。

第十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理事會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一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二條——本會可聘請本澳及內地、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少於二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監事長得連任兩屆。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研究項目等,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得接受社會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理、監事會共同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會徽

第十八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黄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科技及文化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科技及文化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科技及文化學會”,中文簡稱為“澳門科文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Tecnologia e Cultur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STCM”,英文名稱為“Macao Technology & Culture Society”,英文簡稱為“MTC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團結、聯絡各界與科技、文化有關之團體,促進本地科學、科技、人文等方面發展,加強兩岸四地、國內外專才在科學技術和文化上的交流與聯繫,致力文化、科技,尤其是資訊科技之推廣、普及與傳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方明珠街U+U1 君悅灣第六座31樓F,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主席團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如需在任期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規定。

(三)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為大會之會議紀錄者。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三)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之方式進行,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等的捐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美國留學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美國留學生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美國留學生協會”;

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Macau Stud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簡稱為“AMSUS”。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中裕大廈14樓A座。

經理事會決議可更換會址。

第三條

宗旨

作為一個非牟利社團,本會宗旨為團結正在、曾在或有意在美進修留學的澳門居民,並促進這些會員對澳門現況的了解及對美國文化的認識。

第四條

入會資格、權利及義務

1. 凡正在或曾在美國留學之澳門居民均可成為會員。

2. 凡會員均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

3. 會員均有選舉權、參選權、表決權及發言權。

4. 會員皆有義務推行本會之宗旨及維護本會名聲。如損害會員義務者經會員表決可被取消會籍。

第五條

組織架構

1.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審議和通過本會章程修訂議案、理事會年度會務報告、以及會員及監事會意見書;會員大會同時承擔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責任。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2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1次週年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以及由監事會提交之意見書。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為2年,連選得連任。

4.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帳目;就理事會的工作發表意見。設監事長一名,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為2年,連選得連任。

5. 第一屆領導層由籌委會協商確定,任期為2年,將於2016年11月30日期滿。以上組織機關由第二屆開始實行。

第六條

收入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七條

修改,解散

修改章程之決議,可由任何成員提出,修改章程之決議需獲多於四分之三參與投票成員之贊同票;投票成員需超過總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獲多於四分之三全體成員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寶馬汽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寶馬汽車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寶馬汽車會”,中文簡稱為“澳寶會”,葡文名稱為 “Clube Bimme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Bimmer Macao Club”,英文簡稱為“Bimmer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集中對澳門寶馬汽車會愛好者,推動本澳賽車體育運動發展,可組織,舉辦及協辦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1樓F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阻礙本會運作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四)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任何會員欠繳或拒繳年費六個月或以上者,都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經費開支

(一)本會的日常開支及舉辦活動之一切開支,須經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二)理事會必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須最少二名理事簽署,而該兩名理事必須一名為財政,而另一名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會章之解釋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5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7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Coreano Taekwondo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韓人跆拳道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韓人跆拳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reano Taekwond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Korean Taekwondo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填海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10E座,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澳門韓人跆拳道協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群體社團,受本會章程及澳門法律規範,其宗旨是為促進、推廣及教授跆拳道運動,團結喜愛跆拳道運動的人士互相交流。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任何人士,均可向本會申請,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必須填妥一份本會之申請表,提交有效證件副本連同照片一張交回理事會。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第六條

紀律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並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訂章程。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兩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經會長授權,由常務副會長代表會長或代履行其職務。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出席時有發言權及投票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六、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九條

代理

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委託者須出示一份由委託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在法庭內外為本會代表人。

二、成員由五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會長的一票作為決定票。

四、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並由會長發出聘書。

五、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成員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

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

二、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及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Agosto de 2015.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心理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5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心理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心理研究學會”。

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Pesquisa de Psicologi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SPPM”。

英文名稱為“Macau Psychology Research Society”,英文簡稱為“MPRS”。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樓P105室,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以中西心理學理論為基礎,結合澳門本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常見、多發、危害極大的心理障礙健康問題開展學術調查研究活動,提供可能的有效預防措施,向政府有關部門、學校、社區、企業團體提供有效的預防或治療方法與措施及建議,為建設和諧社會貢獻為己任。

(二)緊密與國內外心理科研學術機構合作,加強與兩岸四地及國內外相關科研單位聯繫與學術交流。對“自殺預防與危機干預”、“職場壓力與調適”、“青少年犯罪”、“問題賭博”、“毒品成癮”、“婚姻家庭、情感困惑”、“家庭暴力”等進行專項調查研究,擬定預防及治療措施,向有關部門提供合理化的建議與措施,並有針對性地為社會大眾提供專題講座或工作坊,大力宣傳預防勝於治療的重要性,提高社群心理健康素質,保障生產力創造實質性的社會效益。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提高會員的心理學理論基礎及治療水平,積極協助會員在提升專業技能、技術進修深造等方面提供合適的學術平台。同時為適應飛躍發展的社會需求,設立心理專業技能培訓項目活動,從而提升會員心理專業技能,更好為社會提供優質專業服務。協助會員解決生活、工作、創業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及時提供協調與幫助。携手共進、共創團結健康、和諧美好的明天而共同奮鬥。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1)凡具有心理學學士學位或以上學位程度之人士;

2)準會員符合一般會員資格後,得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成為一般會員。

(二)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1)凡完成心理學大專或相等水平專業課程之人士;

2)學生會員符合準會員資格後,得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成為準會員。

(三)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凡曾參加心理學相關培訓課程並已投入社會工作的社會工作者、心理輔導員、社區調解員、義務工作者、對心理學有研究,有興趣的志願者,得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成為學生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

(五)榮譽會員:本會得邀請本地或外地的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會員,但須得會員大會投票通過。

(六)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一般會員、準會員與學生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為本會的會務與發展作出努力與貢獻、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本會所邀請的榮譽、名譽會員毋需繳交會費,但亦無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按上屆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等額提名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召集書須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五)會員大會當天未能出席之合資格會員可填寫委託表格,委託本會合資格之會員代為投票。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並可籌募會費或接受捐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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