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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一九七一年二月十一日訂於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的《禁止在海洋底床及其下層土壤放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毀滅武器條約》(下稱“條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交存條約的加入書時作出如下聲明:
“一、中國政府重申,本條約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解釋為以任何方式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領海及鄰接其領海的海域、海床及其底土的主權和其他權利。
二、臺灣當局以中國名義分別於一九七一年二月十一日和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對該條約的簽署和批准是非法的、無效的。”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條約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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