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李賜福,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透過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應唐小燕的請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黃仲球的請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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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嘉 獎

黃淑禧學士,於2010年7月起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並兼任保安部隊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技術輔助人員。

黃淑禧顧問勤奮敬業,處事謹慎,憑藉其法律專業知識,在協助決策、處理法律事務、跟進卷宗和法案的過程中積極提供意見,表現得到上級的肯定。而在兼任司法暨紀律委員會職務期間,黃顧問同樣克己盡責,為委員會的良好運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援。

黃淑禧學士擔任顧問期間,始終能出色地完成上級交付的各項工作,為促進保安範疇施政有效落實,作出了重要的貢獻。基於此,藉黃顧問離任之際,本人謹向其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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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批示如下:

吳玉蓮——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曾皓茵——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批示如下:

Paulina Pereira Monteiro——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批示如下:

雷志恆——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李詠文——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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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名及第二名的合格應考人,李楊及林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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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更 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的中文文本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編號:15081……”

應改為:“……編號:1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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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陳梓枰——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秘書的定期委任,並由同日起以徵用方式任用為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至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止。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的批示:

李順英——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散位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的批示:

吳明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Rosa Tcheu Beck Han Pon——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洪勝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黎文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並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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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澳 門 駐 布 魯 塞 爾 歐 盟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以及第9/200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Oriana da Conceição Mendes Drummond學士以派駐方式在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擔任職務的期限,自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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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四日於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

辦事處代主任 薛凱絲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百二十九的投考人何嘉茵,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百三十七的投考人黃雅燕,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杏娟及區耀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區潔嬋,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鄭國偉及鮑志偉,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25點;

鄭嘉敏,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黃珏,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陳幗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獲續期兩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Isabel Zeferino de Souz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廖冠謙,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梁紀康,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璧瑩、余志恆及林敏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九月十八日及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投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João Mario Esperança Ventura,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鄧卓瑤,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即其在統計暨普查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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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物業登記局第四職階首席助理員蘇展雄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輔導/監管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照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輔導/監管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繼開及周嘉輝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行政財政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朱皓欣及姚保怡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董珍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Jane Maria Placé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凱莎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曉玲及湯卓勛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1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洪淑玲及梁碧琪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2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麗嫦,屬編制外合同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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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黃志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為1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志芳及容敏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唐偉杰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獲續期兩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旅行證件廳廳長伍志明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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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四百六十六的應考人蔣華輝及第四百七十五的應考人張錦櫻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並執行同一職務: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陳俊傑,獲續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李迪浩,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李震威、馬善衡、伍金英及楊積寧,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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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Isabel Patricia de Assi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經濟發展委員會技術輔導員洪婉儀,供款人編號301046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統計暨普查局高級技術員杜結蘭,供款人編號301166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而為計算過渡期間的年數少於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及無權取得「過渡帳戶」的任何結餘。

登記及公證機關二等助理員莫德玉,供款人編號301679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談劍容,供款人編號60367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羅達偉,供款人編號60600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李朝興,供款人編號609296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檢察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梁國斌,供款人編號612139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檢察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關浩然,供款人編號613768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余鐵光,供款人編號601649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黎妙蘭,供款人編號603376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林適雨,供款人編號605123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技術工人Aureliano António Ritchie,供款人編號60581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身份證明局技術輔導員陳慧雅,供款人編號61168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土地工務運輸局高級技術員朱鉅丰,供款人編號61446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輕型車輛司機崔達銘,供款人編號60066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學院技術員劉穎欣,供款人編號612307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陳榮漢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麥永健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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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鳳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督察的薪俸點42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家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的薪俸點400的薪俸,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江裕天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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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鴻福——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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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何潤彬,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220點;

方陳艷玲,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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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紫君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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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並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百二十九的投考人張怡莉,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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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周華君之申請,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免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盧少婷、蔣詠熙、王燦源、劉思恩、李松開、方玉燕、黃文櫻、吳月桃、陳志銳、李清儀、錢達誠、余惠娟、譚家欣、毛日娥、盧偉堅、胡金美、鄭小燕、李雲、趙源福、何麗貞、譚繼業、陳錦明、鄧美玲及陳皙勇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收取薪俸點350之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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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第130/2015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44901林日強,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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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周德華擔任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0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三十名的投考人鄭逸漢,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起,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四十二名的投考人鄭英偉,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起,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吳振邦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趙瑩明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李卓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梁小燕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吳華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梁仲佳,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劉翠湖,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曾傑文,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梁國華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何耀榮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楊明輝及李海平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李智錦及黃群業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王永富、吳穗峰、陳浩謙、陳民安及梁偉文,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五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

胡麗香,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嚴國樑及陳耀光,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威,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0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敏瑩,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黃偉潤、鄺志立、黃展恆、鄧文謙、沈偉俊、梁艷芳、李德華、羅少東、王丹彤、余鴻君、關倩茹、葉偉文、施星湖、蘇小微及黎家榮,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十五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許健兒,因獲確定委任為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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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施議超——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二百一十八名的及格投考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受聘為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林耀權,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楊忠仁,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林健敏,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梅惠娟,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Florita Maria Cordova Lao,澳門監獄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何海源,澳門監獄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承禮,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鄭明及趙善清,澳門監獄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耀權,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蔡小鳳,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關沃光,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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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第127/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八條之規定,將消防員編號416940,劉章旋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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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蔡參參——恢復第E-166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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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仲嫣——恢復第M-191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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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百球——應其要求,中止第M-198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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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嘉敏、宋悅——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587號及第M-176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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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中醫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3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渡船街4-B號日高大廈地下A座,持牌人為文安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亞利鴉架街9B號容永大廈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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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健斌——恢復第M-177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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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表二十及表二十一,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關文雄,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何永恩及馬振輝,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黃偉揚,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伍權發,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麥定邦,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古漢強,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批示:

應李景輝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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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陳志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

鄭嘉蕊,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王敏燕、許文輝、陳樂瑜及蕭潔銘,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婉婷,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三十九、一百二十一、四十三、一百一十六、一百五十八名及一百零八的應考人蔡貴蓮、陳慧青、李善同、鄧少芬、陳榕榕及蔡秋芳,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首兩位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第三及第四位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第五位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三十八及一百五十四的應考人潘俊文及郭依妮,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吳慧敏及古麗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李燕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及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七十五、二百二十四、二百四十一及二百四十三的應考人張慧敏、黃靜雯、方君玲及黃綺琦,以及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百六十八、一百八十一、一百九十五、二百一十六、二百一十九、二百四十三、二百七十三、二百九十九、三百三十九、三百八十七及三百九十八的應考人陳志成、李昭韻、趙淑玲、區耀輝、譚健、劉子龍、王家傑、林潔婷、王冠慈、陳美娟及游嘉敏,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九十的應考人林小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二百九十的應考人凌穎芳,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吳堆煌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兼職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守恆在本局擔任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一條,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鄭艷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九條的規定,委任劉明燕擔任本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副校長一職,為期兩年,並可額外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80點的報酬,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羅晙瑋及陳順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各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及八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至第九及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及180,各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樊炳琴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秀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首三位續期兩年,最後一位續期一年:

盧鴻偉——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譚嘉欣——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陳澤成——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戚金意——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Ana Isabel do Rosário Correia de Lemos Cardoso Borges的要求,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免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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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袁友昌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准 照 摘 錄

“天基國際旅遊有限公司”,其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Viagens e Turismo Tinkei Internacion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Tinkei International Travel Company, Limited”,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獲發第0246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名稱為“天基國際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Viagens e Turismo Tinkei Internacion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Tinkei International Travel Company, Limited”,位於澳門營地大街96號大豐銀行大廈7樓7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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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莤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任麗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及五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期壹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歐陽國威、鄺美茵及張翎,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其中首位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第二位及第三位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鄺春榕,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周艷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獲續期壹年,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吳璟瀅,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獲續期壹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羅嘉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麥劍云,本辦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及六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月冰,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梁永安及黎慧明,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傅婉婷,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若蘭、陳藹儀及許若怡,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志明,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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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排名第二百六十的投考人陳芷湘,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之批示:

戴麗萍,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葉鳳,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李凱瑩、吳志江、崔秀慧、王傳斐、何偉強、馬秀玲、梁慧玲、余曉彤及陳蕙琹,均為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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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中央開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百六十三名及第二百六十四名的合格投考人黃嘉倩及彭家欣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及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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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百八十六的投考人趙君玉,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百七十九的投考人黎東俊,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以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百五十三及四百八十六的投考人廖汶希及王欽暉,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仲源,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張嘉琪,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鄭冠業,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首位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最後一位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嘉琪,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程家仁、朱國鋒及何永威,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應梁惠玲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伍玉美,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彭碧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士艾、陳敏鋒、雷成聰及譚德成——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首三位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五日起,最後一位合同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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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中央開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百二十一名及格投考人謝靄霖,獲編制外合同制度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可續期,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水文員林智傑、林淑婷、鍾思敏及何錦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九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譚偉揚及方良簽訂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水文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可續期,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黃海昕,第三職階特級水文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黃昆侖,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子文及吳慧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李志炘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駱健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起續約一年。

聲 明

在本局擔任海事服務處處長郭宏巍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八日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於期滿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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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的批示:

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卓瑞珍,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黎文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20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薪俸點及日期如下:

吳淑芬、劉家光、羅靜賢、羅志威及陳賽紅,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首兩位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及其餘三位自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黃燕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謝浩賢及黃少菲,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25,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梁紹娟、莫禮富、鄧遠鋒及李燕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首位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及其餘三位自九月一日起生效。

吳佩詩及陳小燕,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徐淑容,因達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應黃嘉永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應楊詩敏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應梁鳳姬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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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覃煒靜之請求,其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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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周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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