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0/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代局長高炳坤,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電腦終端機房機電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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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