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冼賀華及陳碧茵——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批示:

陳玉卿——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第七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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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伍文湘擔任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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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譚自基在本署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17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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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警 察 總 局

第5/2015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周惠強,編號280851,為澳門警務機構服務三十年,在其表現出色的警務工作生涯臨近結束之際,本人對他予以嘉獎。

周惠強警務總長於一九八五年加入保安部隊,曾經在不同的崗位上工作直至晉升至現職級,多年來,他不斷自我增值有關警務技術的知識,同時亦不忘吸取社會發展所帶來的新資訊,使他成為一位全面的專業人士,為澳門警隊樹立良好和專業實幹的楷模。

在警察總局工作期間,周警務總長一直擔任局長辦公室顧問的工作。三年來憑著豐富的知識以及多年的實際警務經驗為本局提供真知卓見,工作專心致誠,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對警察總局工作成效的貢獻有目共睹。

他在出任局長辦公室顧問職位期間,為上級出謀獻策,盡忠職守,無私奉獻,在工作上均表現出非凡的睿智及卓越的辦事能力,使其負責的各項活動取得顯著成果。周警務總長同時肩負重任,獲委派代表警察總局參與有關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工作及會議等。此外,他亦參與策劃每年在本澳舉行的各項演習的籌備及協調工作,出眾的組織能力促進了本局與特區政府其他部門的交流和合作,是深受部門領導信任的智囊。

周惠強警務總長擁有高尚的情操和優良的職業素養,待人真誠,工作勤勉,優秀的工作表現以及使命感,贏得了上司和下屬的肯定及尊重,是值得學習的模範。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局長 馬耀權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九十八條h)項、以及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警務總長吳王碧瑤為本局顧問,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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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張德敬,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95261,薪俸點為150,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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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桂超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貴豪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淑華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嘉茵的編制外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首位的薪俸點為365及第二位的薪俸點為320,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孫振寧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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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林燕生——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的定期委任,並由同日起返回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

摘錄自代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李順英——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的批示:

馬恩慈——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之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更 正

鑒於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8160頁刊登的批示摘錄的葡文文本存在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prorrogada a sua requisição, pelo período de um ano, ...”

應改為:“...requisitado pelo período de um a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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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蕭卓賢,秘書處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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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黃玉燕、王浩靜及梁潔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國添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Diana Maria Vital Costa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梁美玲及袁興寶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蕭鑑然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70,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Artur Rosa Araújo Mota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劉敏芝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志強的散位合同獲得續期,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七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七日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羅寶儀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黎凱儀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呂巧文及馮廣燕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關曼莉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金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淑茵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家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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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Isabel Maria Martins Neto,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相關職務,由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左美琪,屬本局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有關合同獲修改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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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伍嘉麗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許錦泉及黃瑞韻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尤曉瑩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6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官惠娟及李小君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鄧芳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Delfina Choi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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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代局長 曹錦俊


法 務 公 庫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由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批示核准的法務公庫二零一五年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法務公庫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2

01

00

報酬

1,400,000.00

01

01

05

01

00

工資

47,400.00

01

01

07

00

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5,000.00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1,700,000.00

01

02

10

00

99

其他

2,300,000.00

02

01

01

00

00

建設及大型裝修

6,500,000.00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1,500,000.00

02

03

02

02

02

衛生及清潔

500,000.0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2,000,000.00

02

03

04

00

02

動產

60,000.00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200,000.00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1,112,400.00

02

03

08

00

99

其他

300,000.00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60,000.00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350,000.00

07

09

00

00

00

運輸物料

390,000.00

總額

9,212,400.00

9,212,400.00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劉德學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首席海事人員林富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33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黃松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7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科長黃志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4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íntia Maria Gonçalv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89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Regina Sancha Gabriel,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3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黃佩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64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九職階技術工人麥鑑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731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九職階技術工人陳志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72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世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7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之民政總署科長Maria Madalena Leong,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98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金額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訂定為澳門幣78,644.50,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九日開始,且配合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下半部分規定,該退休金並隨在職人員薪俸之調整而作出相應之修正,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區錦卿,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1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旅遊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羅安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53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首席警員郭麗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2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劉榮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6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冼傑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80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洪華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88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旅遊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甘美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97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勤雜人員梁華基,供款人編號607556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旅遊局技術員王之煒,供款人編號61867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郵政局技術輔導員招駿傑,供款人編號61607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退休基金會技術員黃啓鴻,供款人編號617497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英光耀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及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葉惠儀,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60點;

尹景雄,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70點;

李玉,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續聘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60點。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袁潔琪,本會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黃少霞,本會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代主席 陳漢生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張俊傑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二十四名的應考人蔡聰明,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獲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林瑞梅及楊榮耀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

彭素艷續聘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盧漢民及黃勤偉續聘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李永文及雷華強續聘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林淑芬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潘耀光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起:

陳國強及梁少松續聘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張卓蘇、曾伯堅及何熾輝續聘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冼麗珍及黎蓮娣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譚佩蘭及何美弟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

區艷梅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林華廣、祝英得及關麗霞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日起:

伍玉梅、張美麗及雷美芳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謝明好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黃文熙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並收取薪俸點600之薪酬。

更 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的中文文本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李煥光……”

應改為:“李煥江……”。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的第94/2015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司編號154871蕭偉年,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於同日由“編制內”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國達,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João Fernando Teixeira Lopes Monteiro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副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Maria Celeste Florêncio Moreno Monteiro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志達、鍾炎榮、李佩珊、李俊華、周文輝、楊思敏、岑秀玲、曾慧姸、黃秀雄、張惠蘭、梁巧儀及洪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楊志雄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朱詠芹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洪雪英、歐陽少泳、袁倩及李仍樂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周偉濠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鍾月仙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蘇毅成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結美及甘梅桂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第90/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八條之規定,將下列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消防員

編號 413951

廖炳同

"

編號 419951

張健武

"

編號 404951

蔡炯臻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阮佩儀碩士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財務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終止,並自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宣告編號第12號之中藥房准照失效,商號名稱為“慶和堂中藥房”,營業地點為澳門營地大街70號地下。

———

核准向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發給“非凡藥房(殷皇子分店)”准照,編號為第23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殷皇子大馬路63號地下及閣仔A座(A區),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1-183號5樓。

———

按照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唐小筠、Andreia Filipa da Silva e Sá Nunes——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411、E-2412。

———

林嘉慧——應其要求,中止第T-0053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黃麗紅——應其要求,中止第W-023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柳素雲第M-173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批示:

應周菲凡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李梓姍,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庄瑜玲,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

陸麗燕,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陳凱詩,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行政長官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批示:

王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批示:

高奧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投考人,分別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如下職級,以填補其本人曾經擔任的空缺:

盧小鵬,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於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確定晉級為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洪妙花及馬永漢,首席技術輔導員,於最後成績名單中合格投考人,確定晉級為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馮綺玲、勞子杰、翁麗晶及余智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敏健在本局演藝學院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升至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薪俸點為500,並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追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馬新傑,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侯龍龍,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四、五、六款,並參照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洪燕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梁燕芬,本辦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解除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蔡樺娟及潘志偉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及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澳 門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及澳門大學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的第一款第三項,有關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的職權,茲公佈經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會議核准之澳門大學二零一五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之修改:

澳門大學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3

00

00

各類人員報酬

01

01

03

01

00

報酬

3,000,000

01

01

03

02

00

年資獎金

01

01

09

00

00

聖誕津貼

6,000,000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1,500,000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1

00

00

不定或臨時酬勞

1,000,000

01

02

03

00

02

輪班工作

01

02

04

00

00

錯算補助

35,000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2,000,000

01

02

10

00

00

各項補助——現金

01

02

10

00

03

家具津貼

200,000

01

02

10

00

09

導師報酬

550,000

01

02

10

00

99

其他

1,000,000

01

03

03

00

00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43,000

01

05

01

00

00

家庭津貼

1,750,000

01

05

02

00

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170,000

01

06

03

03

00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01

06

04

00

00

各項補助——負擔補償

02

01

03

00

01

員工宿舍

4,300,000

02

01

03

00

99

其他

826,000

02

01

04

00

01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02

01

05

00

00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02

01

07

00

00

辦事處設備

02

01

08

00

00

其他耐用品

02

02

00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1

00

00

原料及附料

02

02

05

00

00

膳食

10,000,000

02

02

07

00

05

廠房、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02

02

07

00

06

紀念品及獎品

122,000

02

02

07

00

99

其他

37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47,500,000

02

03

02

00

00

設施之負擔

02

03

02

01

00

電費

02

03

02

02

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02

03

02

02

01

水及氣體費

02

03

02

02

02

衛生及清潔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02

03

02

02

99

其他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02

03

05

00

00

交通及通訊

4,700,000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47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56,763,000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350,000

02

03

08

00

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02

03

08

00

05

教學

2,20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02

03

09

00

06

銀行手續費

231,000

04

00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2

00

00

03

給予本地區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16,000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04

04

00

00

00

外地

04

04

00

00

02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2

00

00

00

保險

05

02

01

00

00

人員

05

02

02

00

00

物料

05

02

03

00

00

不動產

05

02

05

00

00

雜項

05

03

00

00

99

其他

05

04

00

00

04

其他福利基金

05

04

00

00

98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07

00

00

00

00

投資

07

06

00

00

00

各項建設

07

09

00

00

00

運輸物料

530,000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9,700,000

總額

77,663,000

77,663,000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趙偉,馬志毅,蘇朝暉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李惠芳,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同時符合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輔助處處長,任期兩年,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陳偉翔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批准之旅遊學院二零一五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旅遊學院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2

07

00

04

食堂用品

 

50,000.00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1,534,000.00

 

02

03

02

01

00

電費

800,000.00

 

02

03

02

02

01

水及氣體費

80,000.00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200,000.00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244,000.00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16,000.00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30,000.00

02

03

08

00

05

教學

 

200,000.00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60,000.00

04

04

00

00

02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6,000.00

05

02

05

00

00

雜項

 

3,000.00

05

03

00

00

99

其他

 

10,000.00

05

04

00

00

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1,995,000.00

總額 2,614,000.00 2,614,000.00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穎淇及林梅梅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世權,第一職階一等繪圖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偉文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匡祺學士為本局技術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空缺;
——李匡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技術輔助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土木工程學學士

3. 職業培訓: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中層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澳門供排水規章簡介」
——「地工技術規章簡介」
——「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簡介」
——「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簡介」
——「赴葡學習計劃」

4. 工作經驗:

——1994年3月21日進入公職,並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職務;
——1994年3月21日至1998年12月15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1998年12月16日至1999年12月15日,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1999年12月16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2月15日,以代任方式擔任土地管理廳廳長之職務;
——2009年2月16日至2010年2月15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土地管理廳廳長之職務;
——2014年12月17日起,晉升為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5年1月27日起,以代任方式擔任技術輔助處處長之職務。

———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劉志偉,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馮倩君,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李德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錦輝的請求,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終止其擔任本局副局長之定期委任。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錦輝的請求,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及第1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授予本人之權限,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免除其所擔任之職務。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的第9/2014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九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7-01-0經濟分類04-01-05-00-6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文化產業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布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的第9/2014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十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3,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科技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布如下: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的第9/2014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68,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人才發展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布如下: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的第9/2014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8,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燃料安全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布如下: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五)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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