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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9/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21/2015

刊登日期:

2015.5.27

版數:

9521

  • 命令公佈經修改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條的規定。
相關法規 :
  • 第14/2011號行政法規 - 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第17/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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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經修改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條的規定。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條

    公司資本

    一、公司資本額為澳門幣十五億七千五百萬元,分為十五萬七千五百股普通股,每一股之票面價值為澳門幣一萬元,已全部獲認購。

    二、上款所指金額中的澳門幣十五億三千一百二十六萬元已以現金繳付,其餘澳門幣四千三百七十四萬元延遲至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繳付。

    三、經專門召開的股東會議決,公司資本可增加或減少。

    四、股東有優先權認購增加資本的股份,各股東按持股比例享有優先權,股東會另有決議除外。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所有名稱和住所載於登記簿冊的股東,以便其於十五日內聲明是否行使優先權,否則視為放棄該權利。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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