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5

刊登日期:

2015.4.15

版數:

5895

  • 委任一名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 - 文化產業基金。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三條第二款及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馬若龍為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6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5

    刊登日期:

    2015.4.15

    版數:

    5895

    • 續任“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及同時委任一名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的“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沈振耀,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陳錦鳴;

    (三)陳曉筠;

    (四)鍾聖心。

    二、委任高炳坤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6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5

    刊登日期:

    2015.4.15

    版數:

    5895-5896

    • 續任兩名及委任一名“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的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吳榮恪,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許輝年。

    二、委任高炳坤為“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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