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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4/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吳新立建築商”簽署“黑沙環重型車停車場旁興建遛狗區工程”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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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C安全印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電子旅行證件製作系統軟件和硬件維修保養及回應處理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葡文版本

第69/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九月七日第39/98/M號法令修改的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歐陽瑜為身份證明局局長,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身份證明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附件

委任歐陽瑜擔任身份證明局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歐陽瑜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身份證明局局長一職。

學歷:

——中國華南理工大學工學學士(計算機工程與科學系計算機及應用專業);
——中國華僑大學經濟法碩士;
——澳門大學軟件工程碩士。

專業簡歷:

——1994年8月至2000年2月進入公職擔任司法警察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2000年2月至2001年1月擔任身份證明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2001年1月至2002年5月擔任身份證明局計劃暨組織處處長;
——2002年5月至2007年10月擔任身份證明局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
——2007年10月至2010年7月擔任身份證明局組織暨資訊廳廳長;
——2010年7月至2014年12月擔任身份證明局副局長;
——2014年12月至今擔任身份證明局代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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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