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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1999號行政法規核准的《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柯嵐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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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柯嵐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四)批准特別假和無薪假,以及批准及決定有關的中斷、終止或回任;
(五)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以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
(八)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批准及決定以超時或輪值制度提供服務;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三)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以及決定中斷享受假期;
(十五)批准設立職務主管及訂定相關酬勞;
(十六)決定及批准人員往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五天以內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七)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或在上項規定的條件下參加在外地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招待費;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的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
(二十)批准展開工程項目及提供財貨或勞務的詢價,但以預計支出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
(二十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和財貨及勞務的取得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經上級批准的在行政長官辦公室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的範圍內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三)批准部門運作所需的固定或必要開支,如租賃設施及動產、管理費、保養、保安、清潔、消毒、水、燃氣及電力供應、交通及通訊服務、期刊(書刊及電子刊物)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四)認可在行政長官辦公室進行的招標的判給筆錄;
(二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十七)批准報廢被視為已無用處、不合適或已喪失的財產;
(二十八)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九)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
(三十)要求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一)項所指的部門及實體採取必需或適當的措施,或提供所需或適當的資訊及意見。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辦公室和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運作的權限轉授。
三、對行使在此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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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會委員通則》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兼任制度委任柯嵐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秘書長,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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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秘書長柯嵐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更改;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享受或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九)簽署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及決定法律規定限額內的超時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及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決定及批准處於無薪假及其他非編制內活動的情況的公務員回任;
(十七)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就存檔於行政會的文件提供資料、查閱該等文件及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預算內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一章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諮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行政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三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無用處的行政會財產報廢;
(二十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所有應由行政會訂立的公文書,但以上級已批准者為限;
(二十五)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的屬行政會範疇的文書。
二、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秘書長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所作的屬本授權範圍內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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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章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行政會委員梁慶庭擔任行政會發言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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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1999號行政法規核准的《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陳致平以兼任方式擔任政府發言人,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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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余文峰以兼任方式擔任助理發言人,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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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第17/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張裕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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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六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為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二、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收取其原職位的報酬及享受相關的福利。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馮文莊博士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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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智龍為廉政公署助理專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任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林智龍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培訓:
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律導論課程;
外交部國際法強化培訓課程;
國家行政學院澳門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新加坡政府民事服務學院政策制訂培訓課程。
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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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許麗芳為廉政公署助理專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任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許麗芳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培訓:
工作經驗: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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