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美術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美術研究會

章程

(一)總則:

1. 本會中文定名為:“中國美術研究會”。

2. 本會地址: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4樓G-K座。

3. 本會宗旨﹕聯絡本澳及世界各地美術藝術報界、各業餘美術藝術家和美術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美術藝術、藝術文化推廣交流。

(二)會員:

1. 所有本澳及世界各地美術藝術報界及各業餘美術藝術家,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2. 權利:一、選舉與被選舉;二、批評及建議;三、參與本會活動;

3. 義務:一、遵守會章及決議;二、繳納會費;

4. 會員若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是: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會成員;三、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

3.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規劃本會活動,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可兼任),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5. 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和顧問;

6.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7.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設秘書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需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若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合簽名要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票方得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定期舉辦會員美術交流活動。

(五)經費:

1. 會員每年交會費50元;

2. 永遠會員一次過交會費300元;

3. 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人士尋求贊助。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陝西高等院校校友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陝西高等院校校友聯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陝西高等院校校友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凝聚曾在陝西高等院校學習工作,並熱心於促進澳門的文化教育與科技事業發展的各界人士,以加強澳門與周邊地區,尤其是與內地西北地區文化教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為不斷推動澳門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而服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1樓1106室。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條件

曾在陝西省高等院校學習或工作,並有志於為促進澳門與內地在文化教育與科技領域交流與發展的各界人士。

第六條

入會手續和會籍註銷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經本會會員介紹,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

二、會員有退會自由。兩年以上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凡觸犯刑法或法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可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取消其會籍。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有關活動。

三、享受所有的會員待遇。

四、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本會的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設會長和副會長,任期為兩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組織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後召開,召開前要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一般決議要出席會員人數的絕對多數同意方可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可修改。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修改章程。

四、選舉新的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若干名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成員的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 名譽會長及顧問等人選由理事會提名,在獲得會長、副會長的同意後發出邀請。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會務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帳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組成,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會員會費;

三、本會舉辦各種事業的收入;

四、社會團體及社會人士的資助和捐贈。

第十二條

解散

本會因某種原因需要解散時,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並在全體會員中,取得四分之三以上會員的同意後,報澳門政府有關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三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證券及投資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證券及投資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證券及投資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Society”,英文簡稱“M.S.I.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是以從事證券學術研究,培育證券分析人員促進證券投資,增進國際交流活動,以有益特區市民經濟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19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悠•澳門旅遊暨文創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悠•澳門旅遊暨文創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社團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悠•澳門旅遊暨文創協會」,簡稱「悠•澳門」;會址設於澳門三層樓街25號同榮大廈地下C舖,透過理事會決議可更改會址。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配合澳門世界遺產的推動,結合文化創意的力量,推廣本澳悠閒生活的旅遊特色,舉辦休閒娛樂的文化活動,培養休閒活動的管理人才,加強本地、中國及世界各地的文化交流,從而提升本地文化旅遊素質,提高本澳國際旅遊城市的文化專業水平。

第三條

(會員資格)

本會設有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機構會員:凡澳門註冊與旅遊、文創相關之機構或社團、或世界各地與旅遊、文創相關之機構或社團;

二、個人會員:任何人士只要贊同本會宗旨和目標,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依本章程規定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申請)

欲成為本會會員的組織或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理事會認可的申請表格。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理事會審批,理事會有取錄會員的最終決定權。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均具有以下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的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交會費;

四、接受被選任的職位及擔任獲委派的職務,有合理解釋且獲接受者除外;

五、參加所屬機關的會議。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各機關管理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均為三年,其成員組成由本章程訂定;成員如有增減更換或不能視事時,依內部規章規定作填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決定及檢討本會會務工作,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選舉各機關管理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得設立不少於三人的主席團,總人數須為單數,並從中推舉其中一人為會長;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協調本會會務。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機關,負責管理日常事務,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組成及運作依內部規章規定。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會務運作及作出意見,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組成及運作依內部規章規定。

第十一條

(顧問)

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人士為本會顧問,顧問人數若干,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之發展,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顧問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會費;

二、本會活動的收入或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三、各界人士或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或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福建聯誼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3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福建聯誼總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為“澳門福建聯誼總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Amizade de Fujia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乃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鄉親、聯絡鄉情,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和工商業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福建省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永華街37-53號僑光大廈11樓C座。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福建鄉親及與福建有來往之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長及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並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解散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口述影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口述影像協會

第一章

名稱、會徽、會址、會員資格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口述影像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udio Descrip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DA”。

第二條——本會會徽圖案:

第三條——本會地址:澳門東望洋新街23號美利閣8H。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有志推廣口述影像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條——本會宗旨為:

1. 推廣口述影像服務在澳門發展,加強社會大眾對口述影像服務的認知。

2. 藉由口述影像服務,用言辭代替影像,化身為視障人士的第二雙眼睛,協助其了解社會生活時事及周遭事物,從而啟發視障人士的想像、創造和溝通能力,以克服生活、學習和就業上的各種視覺障礙,增強自信心及對藝術文化的興趣,豐富生活,為生命增添色彩。

3. 推動視障人士平等機會參與本地及海外社會文化藝術活動。

第三章

使命

第六條——本會的使命為:

1. 透過口述影像服務,鼓勵和推動視障人士發展各方面的潛能。

2. 透過口述影像服務,讓視障人士與親友藉由共同參與、觀賞與分享,建立互動溝通方式,真正融入家庭與社會文化生活,實現傷健共融。

3. 積極與海外同類口述影像組織進行研究交流,加強相互溝通、資訊和合作,從而改善對視障人士的服務和幫助,實現資訊無障礙的目標。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決策組織,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負責通過財務年報,下年度財政預算。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選舉及修改章程等重要事項。會員大會由主席依法提前10天經親自簽收或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其召集書之內容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涉及本會章程之修改,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如在約定時間15分鐘後,出席人數不足會員人數的半數,會員大會主席有權宣告是次會員大會流會,並可在一小時後重新召開,屆時無論多少會員出席,決議均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2年(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可參加理事會會議及協調本會工作)。

(3)首次會員大會的召開:由本會籌備委員會召集舉行,並即場選出首次會員大會正、副主席及秘書。

2. 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包括正、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各一名及其餘為理事。

(2)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構。本會一切會務主要由理事會策劃和推動,最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3)如有任何理事會成員因事離職,可由理事長委任其他合適會員擔任其空缺職位。若理事長因事缺勤,由副理事長代任。

(4)理事會的產生辦法: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2年。

(5)正、副理事長、秘書、財務的產生辦法: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

(6)各理事之分工:

a)理事長:一名,負責本會整體運作以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b)副理事長:一名,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工作。

c)秘書:一名,負責文書,會議記錄等工作。

d)財政:一名,負責一切本會的財務開支和紀錄。

e)理事:若干名,協助和推動本會一切事務。

3. 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2)監事會負責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運作及其決議的執行情況;監察本會的財務狀況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3)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2年(各監事職位連選得連任)。

(4)監事會成員必須由一位或以上之視障會員擔任。

第五章

財政

第八條——財政: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全年收入扣除開支,盈餘全數捐贈澳門視障人士權益促進會作推廣視障人士服務之用。

2. 凡本會會員均須繳交會費,會費調整由理事會決定。

3. 本會一切財政收支均須記錄,財務須於會員周年大會時呈交財政年報及下年度財政預算。

4. 本會可在本澳銀行開設戶口處理財政收支,理事長、副理事長、財務和秘書四位中任何兩位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5. 本會經費主要來自會員會費、本會會員、熱心之社會團體或人士捐助籌集所得。

第六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包括:

1. 參加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權利;

3.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4. 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5. 按時繳交會員會費;

6. 任何會員(包括會員大會、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如有作出損害本會聲譽者,根據情節輕重,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後可作出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章

解散

第十條——本會之解散須經會員大會作決議,並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才能解散。屆時餘下的全部財產將會捐贈予澳門視障人士權益促進會。

第八章

本會之存在期限

第十一條——本會之存在期限為無限期,存在期限之修改須經會員大會作決議,並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才能改之。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選美連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選美連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選美連盟」、葡文名稱為「Aliança dos Concursos de Belez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ageant Allian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澳門本土選美文化及促進澳門與國際選美機構的合作機會。另外希望透過「澳門選美連盟」這個夢想平台,讓得獎者多參與本地或海外有關推廣澳門的慈善、體育、公益、文化或旅遊等活動,從而回饋社會,彰顯澳門人對整體社會和世界的關懷。

第三條

會址

一. 本會會址:澳門羅德禮將軍街9號B地下。

二. 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透過本會舉辦之比賽或面試而勝出的得獎者,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會員的入會申請和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下列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推廣及活動;

4.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時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二. 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管理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 經理事會決議,得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

四. 理事會得設立獨立的下屬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條

章程之解釋及修改、解散法人

章程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則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數方為有效。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六章

會徽

第十三條

會徽

本會設立會徽如下: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恩青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8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恩青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恩青體育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社團。本會宗旨: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運動,鼓勵並提高本澳居民及世界體育活動愛好人士對各類體育運動的興趣,聯繫本澳與各地區體育運動愛好人士,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體育運動的交流及合作。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里青雅園6號4樓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接受個人加入成為會員。所有感興趣的人士只要贊成本會宗旨及接受本會章程,均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的權利:

a)會員可出席或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本會章程規則和領導架構的決議;

c)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其組成之成員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選舉形式為不記名投票,並採用絕對多於半數贊同票通過,候選名單由會員共同制定。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對法律或本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有權作出決議。有關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取消,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及其在執行職務時作出之違規行為而被提起訴訟,亦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每年十月份定期召開會議一次,或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長或會長召開特別會議,但需提前十天通知,並以簽收或掛號信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需清楚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有五分之三以上的會員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中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一名或以上的理事。

理事會之權限為

a)管理法人;

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d)履行法律賦予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本會的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監事,成員組成為單數。

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賦予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若有修改,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而解散本會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會可以另定內部規章或指引,規範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內部組織及運作。

第十四條——會徵: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山東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8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山東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山東同鄉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handong em Macau”,英文名稱為“Shandong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SNAM”。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8樓806室,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組織,存續不設期限,其宗旨包括:

1、促進山東籍在澳人士和團體的聯繫、交流和友誼;

2、維護山東籍在澳人士和團體的正當權益,互助協作、共謀發展;

3、發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社會和諧、健康發展;

4、關心和支持家鄉各項事業的良性發展,推動魯澳兩地的交流及合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之在澳門居住、生活或學習的山東籍人士或山東籍人士的親友,均可志願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認可(創會會員除外),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通常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4、對本會或魯澳作出特殊貢獻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懲治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和運作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屆任期兩年;

2、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會員大會主席)一名、副會長(會員大會副主席)若干名(其中一名為常務副會長)及秘書長一名;

3、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5、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6、召集書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7、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8、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選舉和任命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決定榮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等的聘請,決議本會會務方針;

5、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預算,以及理事會提出的其他事項;

6、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第十一條——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中一名為常務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人,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理事會成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研究、制定和落實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做出報告;

3、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向會員大會提出其他促進會務發展的計劃或建議。

第十三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3、監事會通常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共商會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的日常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第四章

經費和財務制度

第十五條——本會有關經費來源為:

1、會員繳交之會費或自願資助;

2、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本會之經費屬全體會員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下列人士同時簽署批准:

1、會長或常務副會長;

2、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其解釋權、修訂權以及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板芙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155號悅景峰地下B鋪。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RECTIFICAÇÃO

澳門正能量協進會

Associação Energia Positiva de Macau

Por lapso, a publicação feita no Boletim Oficial n.º 39, II Série, de 24 de Setembro de 2014, foi indicado com inexactidão, que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rocedeu à alteração do artigo 8.º, pelo que rectifica-se:

Onde se lê: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extrac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7 do Maço n.º 1/2014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qual procedeu à alteração do artigo 8.º, que passa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deve ler-se: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extracto, que no dia 15 de Setembro de 2014,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7 do Maço n.º 1/2014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Setemb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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