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9/2014。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政法大學同學聯會”,簡稱“政法同學聯會”。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加強中國政法大學第二學士(法學士)課程香港、澳門同學之聯繫,建立學術交流平台,提供文化、教育、培訓等活動,營造終身學習氛圍,提升個人競爭力,關心國家和社會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消防隊巷2C號成發大廈4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其他地點。
凡曾修讀中國政法大學第二學士(法學士)課程,透過書面申請並經理事會核准,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作出批評與改革建議等權利。
本會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各項活動以及按時繳納會費,並不能作出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
嚴重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決定,會員資格可被除名。
一、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制定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總和為單數,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組織活動和處理日常會務。
四、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總和為單數,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審查財務帳目。
會員會費、資助津貼、活動收益與盈餘、機構或熱心人士之合法捐贈。
經理事會推薦,本會得邀請社會傑出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或顧問,以拓展本會會務工作。
一、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文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名稱為“國際創意產業聯盟”。
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Creative Industry Union”,英文簡稱為“ICIU”。
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組織;
本會宗旨為:服務創意產業,培育文化品牌,研發創意成果,舉辦各類活動、培訓創意人才。促進本澳創意產業(包括文化產業、創意產業、文化創意產業)與國際、港臺及內地創意產業的交流、合作與健康發展。
本會創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一號前地怡景閣13樓H座。
凡在創意產業及其相關領域從事一定職業的個人、機構或企業法人,贊成本會宗旨,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前者為個人會員,後者為團體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並享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以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訂或修改學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選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根據理事會建議決定增補理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必要時可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需注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會員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贊成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贊成票,方得以通過。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至少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任期與會員大會主席團同;
(三)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在過半數應到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成員的絕大多數贊成方得以通過。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工作和財務運作情況;
(二)監事會至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必要時可設副監事長;任期與理事會同,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在過半數應到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成員的絕大多數贊成方得以通過。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倘不敷應用或有特別需要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全能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全青”。
第二條——創辦人:
創辦人為 張偉(Cheong Wai) ,張龍(Cheong Long)。
第三條——地址:
澳門黑沙環巷發利工業大廈7樓B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宗旨:
(一)團結各界青少年,弘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祖國和平統一。
(二)鼓勵青少年訂立人生目標,珍惜生命和發揮潛能。
(三)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培養社會意識及公民責任感,宣導“人道精神、自強不息、社會責任、和諧社會”的價值觀。
(四)促進會員之間及與海內青少年之聯繫和交流。
(五)保障及爭取會員之應有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任務: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鼓勵青少年關注及參與社會事務,培養社會意識及公民責任感。
(二)輔助青少年成長,啟發潛能,培養處理困難及壓力。
(三)協助青少年面對學業、家庭、朋輩等各方面問題,為高危青少年提供適當服務,促進人際關係發展。
(四)透過運動、義務工作、交流活動、生涯計劃等多元化的活動,令青少年對自我價值獲得認同,並建立信心,提高自我形象。
(五)透過教育及社區宣傳,為青少年及其家庭成員提供發展性及預防性的社區教育活動。防止及打擊家庭暴力、濫用藥物、沉迷賭博、及促進社會共融。
(六)致力促進青少年全人發展和家庭和諧健康。為受成癮問題所困擾的逆境青少年及家庭提供支援服務。
第六條——(一)成為會員的資格:凡接受本會章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的青少年團體可向理事會申請,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團體會員。年齡在13至45歲之間的青少年可向理事會申請,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個人會員。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組織架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其總和必為單數。
(二)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
(三)其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提前最少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之法定有效人數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時按出席人數一半以上通過有效。如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其總和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所有職務由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部門、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四)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和財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五)可聘請在社會上有一定功績、地位之人士出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所有職務由當選的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政府機關、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第十二條——若有未盡善之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可由理事會提出草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隨時補充或修改。
第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解散提議,由會員大會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社團中文名為“澳門華德福教育協會”,英文名為:“Waldorf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WEAM”,WEAM為一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1.推廣華德福教育。
2.舉辦國際性華德福幼兒教育師資培訓。
3.舉辦國際性華德福特殊教育師資培訓。
4.舉辦國際性華德福家庭教育研習課。
5.協助欲轉型為華德福教育的幼兒園或特教及早療機構。
6.協助並支援健康社群之發展。
7.出版各類華德福教育、特殊教育及社群發展之相關作品。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6樓1601室。
凡對華德福教育有興趣的人士。
凡合乎上條人士贊同WEAM章程,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則可成為WEAM會員。
1.選舉及被選為組織領導架構成員;
2.向WEAM提出批評及建議;
3.優先參加WEAM所舉辦的服務及享有所提供的福利。
1.承認及遵守本章程;
2.執行WEAM之決議;
3.尊重WEAM會員和服務物件;
4.積極參與WEAM的服務;
5.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WEAM要求之工作。
1.提前十四天向WEAM申請退會;
2.長期不履行本章程之會員義務或嚴重違反WEAM決議者,將喪失會員資格,由理事會審議決定除名;如有作出損害WEAM聲譽行為者,將按其情節輕重,由理事會決定予以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WEAM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WEAM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
2.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3.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對WEAM有顯著貢獻的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5.審議及議決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6.聽取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之介紹,以及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它的建議;
7.議決WEAM的解散及訂定資產之處理辦法。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少於兩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
1.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十四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2.1 第一次召開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
2.2 第一次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七天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3.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會員連署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於八天前通知召開,有效組成與平常會員大會相同。
1.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WEAM最高執行機構,定期召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2.理事會成員必須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5.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6.管理及籌募經費;
7.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8.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兩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必須為奇數。
1.常務理事會是處理日常會務之機構,定期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2.負責WEAM日常行政事務,執行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負責。
1.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
2.常務理事會下設若干部門,部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副部長及部員由常務理事會委任。各部之成員除可由理事擔任外,可邀請熱心人士擔任;
3.如有需要時,得設特別專責部門,部長及部員由常務理事會委任。
1.監事會定期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2.列席理事會會議;
3.監察WEAM會務及有關財政收支的運作,並交報告會員大會審議;
4.對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5.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奇數。
1.組織領導架構成員任期兩年,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之職位只可連任一次,其它職位可連選得連任。
1.若理事長及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連署要求時,得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臨時會議;
2.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通過決議(本章程另有條文規定者除外);
3.會議決議由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有效。
1.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可接受其成員之請辭;
2.會員大會領導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第一次會員大會領導成員會議中補選,並報平常會員大會追認通過;
3.理事會或監事會之空缺由該組織有關成員於會員中選出,並報會員大會領導成員會議審議通過;
4.填補之人選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替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1.WEAM會員須依期繳納會費;
2.WEAM在開展工作中獲得之收費、資助和捐贈;
3.其它合法收益。
1.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2.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4.本章程如有未定明之處,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有關法例99年8月3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民法典》規定辦理。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中文:世界東方攝影家協會(下稱本會)。
英文:World Oriental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澳門黑沙環馬路32號國際花園大廈20樓C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組織,以團結各地愛好攝影者,努力學習,勇於創新,積極開展創作經驗交流和觀摩活動,不斷提高攝影藝術創作思想。對優秀的攝影家和攝影作品給予表彰、推薦和獎勵。
職能:
(一)推動攝影藝術文化事業及教育的發展;
(二)培養和發掘攝影新生力量;
(三)推廣及促進攝影藝術鑒賞的興趣;
(四)加強攝影藝術與外界合作與交流;
(五)協助攝影藝術文化業界資源共用;
(六)主辦、承辦、協辦展覽、活動和出版相關刊物。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入會條件
愛好攝影,有一定攝影技能和推動攝影藝術文化事業發展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研究同意,方能入會。
第七條——會員離會
(一)因各種原因,自願離會,先文字報告,交清有關手續和文本(證書),經理事會研究同意。
(二)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後除名。
第八條——組織和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監事會之成員任期各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並必須是本會有被選舉權之會員。
第九條——按協會發展情況,可根據協會需要在各地依規發展分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職權: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
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單數三至十五人組成,民主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主席、會長或顧問。
第十二條——監事會
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民主選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決議修訂:本會會章須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最少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有會議日期、舉行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澳門南音學會;中文簡稱﹕澳門南音;英文名稱:Macau Southern Music Society,英文簡稱“MSM”。
第二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3樓Q座。
第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以從事南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弘揚中華民族傳統音樂文化為宗旨。
第四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會員大會須在最少二分之一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做出決議;
四、會員大會少於二分之一會員出席,則可召集第二次會議,但出席人數須不少於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方可做出決議;
五、四分之三以上的會員聯名,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除本澳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外,會員大會的決議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條——本會設永遠榮譽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由永遠榮譽會長指定提名。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若會長缺席,由秘書長代其職權。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六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職權為:
一、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二、落實本會各項活動及負責本會日常會務。
第七條——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其職權為:
一、監督本會日常會務;
二、監督本會各項活動的落實。
第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舉行的各種活動,享受本會福利。
第十一條——凡本會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決議,有義務參加本會所舉行的活動,有義務準時繳交會員費。
第十二條——凡對傳統南音有興趣者,依手續填寫申請表格,經會員大會批准,就能參加本會成為會員。
第十三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不執行會員應盡義務,做出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本理事會將核實情況,取消會員資格,概不退還任何其所交費用。
第十四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
一、會員所繳交之會費;
二、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社會人士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補充修訂,倘有不善之處,則按現有法律所規定執行。
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一、中文名稱為“蘇馬體育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So Ma”。
三、英文名稱為“So Ma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5號美星大廈2樓A。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動促進澳門地區體育發展,積極培養青少年參與各項體育活動;
二、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良好聲譽。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每一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d)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1)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開會必須有半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若干名理事所組成,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監事所組成,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經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主席。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主席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車路士官方球迷會",英文名稱為”Chelsea Football Club Supporters Club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車路士和集合澳門車路士球迷為目的,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男女共融,老少咸宜的原則而創立本會。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馬路廣福祥花園第一座5樓G。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和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社企教育發展協會”(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e Educação dos Empreendedorismos Soci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Social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Macau)”,英文簡稱為“SEED”,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
第二條——本會宗旨
(一)促進澳門地區社會創新文化;
(二)加強本地對社創和社企有興趣之人士與國際的交流和合作;
(三)舉辦關於社會企業教育的培訓、展覽、研討和論壇等活動;
(四)加強運用專業界別的知識為社會企業提供各方面的支援,解決各類緊迫的社會問題,推動社會進步;
(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才培養及其長遠發展策略。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埃武拉街太子花城第一座麗新閣6樓C,通過理事會決議可建立辦事處或其他代表機構。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熱心公益,有意增進自我價值者,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並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批評及建議之權。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信譽及權益;
(三)繳納會費;
(四)推動會務之發展、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組織之每屆任期為3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及職責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會議召開,第一次召集時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大會方可開始及進行決議;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法定人數,大會待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開會,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可正式進行會議,且其決議是合法有效。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開,並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主席團由不少於三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五)會員大會之其他職權:
a.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
b.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c. 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第十一條——理事會及職責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二)理事會職權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國內外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監事會及職責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職權為: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補助;
(三)個人或法人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投資者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Macau de Investidores”,葡文簡稱為“SMI”,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of Investors”,英文簡稱為“MSI”(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為澳門西坑街明珠台第3座1樓E。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其宗旨為加強澳門投資者對不同金融市場及投資工具之認識,培養在實務投資上應有之正確投資觀念,把握入市的時機及運用相對的策略。
第四條——會員需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需履行申請手續。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為每次會議選任,但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其他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其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十九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5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1. 社團中文名稱:勝聯體育會,簡稱 “勝聯”。
2. 社團英文名稱:Victory Union Sports Association。
3. 宗旨:為推廣和發展本澳市民的文娛康樂活動。
4.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5. 本會會址:澳門氹仔大連街利民大廈十樓M座。
6. 會員:凡愛好體育活動者,同意本會章程,經登記註冊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權利:
1.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可參加由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
3. 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 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2. 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
3. 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4. 按時繳交會費。
本會設以下領導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出席參加,每年召開壹次,或在必須情況下,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要求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會長召開,但必須至少提前十天及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召集書將清楚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
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主持,由3~5人組成,設會長1人、副會長及秘書等若干人。
(二)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理事會由5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秘書、財務及理事等若干人。
(三)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監事會由5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秘書、監事等若干人。
1. 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2. 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
1)會員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3. 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及修改。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4. 本章程未有列明者,概依本澳法例處理。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條款 定義
附件一 受寄人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8號美國萬通大廈12字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E2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美國萬通環球增長基金MassMutual Global Growth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協議” 指就參與計劃而言,一份大部份形式由管理公司訂立及經管理公司和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簽署的協議,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根據下列所載的條款成立一個參與計劃:
(a)經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和
(b)經不時由管理公司和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簽署的其他協議作出修改的有關參與協議;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容許其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實際情況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2. 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留為己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在兩種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d)向本基金買入或賣出貨幣並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有關交易徵收佣金。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透過投資於由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以取得高水平之長期整體回報。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替管理公司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收到、來自發行單位於就賣出差價作出扣除或預留後之收益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 |
NAV |
(100%-C) |
而:
I = 每單位發行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 = 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認購金額將會投資的本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 = NAV x(100%-D)
而:
R = 贖回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 = 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本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 |
(KxL) |
M |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或收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而其最高報酬為每次交易為美金90元及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0.1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
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業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條款 定義
附件一 受寄人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8號美國萬通大廈12字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E2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美國萬通保本基金MassMutual Capital Preservation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協議”指就參與計劃而言,一份大部份形式由管理公司訂立及經管理公司和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簽署的協議,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根據下列所載的條款成立一個參與計劃:
(a)經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和
(b)經不時由管理公司和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簽署的其他協議作出修改的有關參與協議;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容許其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實際情況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2. 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留為己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在兩種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d)向本基金買入或賣出貨幣並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有關交易徵收佣金。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為透過投資於港元銀行存款及其他優質港元定息與其他貨幣票據,為既要取得一定水平收入又要高度保本之投資者,提供一種簡便及容易變現之投資工具。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主要為投資於固定收入投資工具,包括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替管理公司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收到、來自發行單位於就賣出差價作出扣除或預留後之收益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 | NAV |
(100%-C) |
而:
I = 每單位發行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 = 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認購金額將會投資的本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 = NAV x (100%-D)
而:
R = 贖回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 = 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本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 | (K x L) |
M |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或收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而其最高報酬為每次交易為美金90元及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0.1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
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業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條款 定義
附件一 受寄人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8號美國萬通大廈12字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E2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萬通環球均衡基金MassMutual Global Balanced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協議” 指就參與計劃而言,一份大部份形式由管理公司訂立及經管理公司和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簽署的協議,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根據下列所載的條款成立一個參與計劃:
(a)經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和
(b)經不時由管理公司和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簽署的其他協議作出修改的有關參與協議;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 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容許其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實際情況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2. 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留為己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在兩種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d)向本基金買入或賣出貨幣並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有關交易徵收佣金。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透過投資於由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取得穩定之長期整體回報。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特別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替管理公司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收到、來自發行單位於就賣出差價作出扣除或預留後之收益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 NAV |
(100﹪﹣C) |
而:
I =每單位發行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賣出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認購金額將會投資的本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 = NAV x (100% - D)
而:
R=贖回價。
NAV=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買入差價,以百份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本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 (「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 (K x L) |
M |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1.5. 基金轉換指示將會順序處理,即管理公司會按照收妥指示的次序處理全部的轉換基金指示。如果任何轉換基金指示就同一個基金與另一或更多的轉換基金指示互有抵觸,則所有互有抵觸的轉換基金指示將不會獲處理,直至管理公司向有關參與人澄清及確認其指示。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或收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而其最高報酬為每次交易為美金90元及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0.1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第15.2條款的規限下,
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業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建造業工人福利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Operários da Construção Civil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團結建造業工人,堅持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倡導互助友愛及敬業樂業的精神,爭取和維護會員合理權益,參與社會事務,開展各項文教、康體、培訓及交流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柯利維喇街3號金湖大廈一樓A-C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年滿十八周歲及以上的澳門居民,從事水陸建造工程、裝飾工程的僱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發出會員證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與本會會務活動之權;享受本會福利之權;有建議及批評之權;有依據本會章程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權;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六條——會員義務: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之義務;協助本會會務工作開展之義務:協助並推動行友加入本會之義務;繳納會費之義務;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會員紀律:會員無故欠交會費一年或以上者,暫停會籍,其一切會員權利在補交會費後方得恢復。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及至終止會籍處分;擔任本會職務者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及至終止會籍處分,情節嚴重者,本會有權向外公佈。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二)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三名正式會員組成,設正、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任期三年。主席團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召集書於會議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為: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決定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數目必定為單數,由會員大會推選出最少十五名、最多二十三名正式會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司庫二名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安排會員大會會議的一切準備工作;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制訂及通過內部規章;管理本會財產;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或因應過半數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五名正式會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稽核一名及監事二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督機構。其職權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監督各項會務的進展;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及發出相關意見書;查核本會賬目;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開,或因應過半數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第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基金及會費,具體徵收金額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三、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本會接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二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機關的會議制度及領導成員的推選辦法,規範領導機關轄下的各部分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作出修改。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茲證明,上述協會根據載於第180號契約冊第87至95頁之一份於2014年06月17日簽署的更改社團章程公證書已更改其全部章程內容,並附於附件中。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資訊系統審計與控制協會(澳門分會)」(下稱為“本會”),英文名稱為“Information Systems Audi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 Macao Chapter”,為資訊系統審計與控制協會(下稱為“協會”)之附屬組織之非牟利組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七樓A-N,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1)本會之基本目的為促進與資訊系統審計與控制相關之管理諮詢,改善個人學術研究及發展。
2)本會之宗旨如下:
(1)促進有關人員之審計、品質驗證、安全、資訊系統控制及管理等方面的相關知識;
(2)推動會員之間對資訊審計管理、品質驗證、安全以及排解問題之技術交流;
(3)與會員之間保持足夠的聯繫,讓會員與其僱員能掌握最新的資訊審計、品質驗證與系統控制訊息;
(4)向管理、審計、大學以及資訊系統的專業人士推動系統控制之重要性及必要性,確保資訊科技資源的有效組織和運用;
(5)推廣“協會”的專業認可。
第四條——1)須具有“協會”會籍才可取得本會會籍,成員享有並須遵守本會章程所列之會員權利及義務。
2)會員類別分為:
(1)普通會員
任何符合第三條所載本會的目的及宗旨之合資格人士,均可成為本會之普通會員。普通會員享有投票權及可擔任職務。
(2)退休會員
任何已退休人士,經過本會之理事會通過者,均可成為本會之退休會員。退休會員享有投票權及可擔任職務。
(3)學生會員
任何已於大專院校註冊之全日制學士課程學生,經過理事會通過者,均可成為本會之學生會員。學生會員享有投票權及可擔任職務。
第五條——欲入會之程序為:
(1)符合上條之要求;
(2)填妥入會申請表;
(3)繳交入會費 ;
(4)跟隨本會之職業道德標準;
(5)會員資格將在收取所需會費之後確認。
第六條——1)會費以年費方式收取,並於每年之1月1日或之前繳交。會費由理事會決定;
2)若年中入會,會費以年費全費方式收取;
3)凡逾期60天未能繳交會費之會員,不得行使作為會員之權利;
4)未能繳交所需會費之會員,其會籍將被取消;
5)凡中途退會之會員,已繳付之年度會費將不獲退還。
第七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5)介紹新會員入會;
6)退出本會。
第八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4)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4)常務委員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壹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1)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兩年,並由會員選出。每屆任期於年會選定成員後立即生效。
(2)會員不能同時擔任會員大會中之兩個職位,而同一職位之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二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成員應履行本會章程規定之職責。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3)會員大會由其選出的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召開,若主席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主席代任。
(4)召集須提前三十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6)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7)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2)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3)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4)本會的解散、撤銷。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權:
(1)出席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所有會議;
(2)出席“協會”領導層或主席級會議;
(3)與“協會”保持溝通及回應“協會”諮詢事宜;
(4)於年會完成後三十天內向“協會”遞交本會之年度報告;
(5)監管預算事宜及內部財務控制;
(6)履行與主席相關職責。
會員大會副主席之職權:
(1)若主席未能出席會議時,則需主持本會及理事會會議;
(2)若主席缺席時,需代履行主席之職務;
(3)履行副主席之相關職務。
會員大會秘書之職權:
(1)記錄所有會員大會會議、理事會會議、會員會議、年度會議之記錄,並處理有關之會議記錄;
(2)處理準確的成員出席記錄;
(3)履行秘書之相關職務。
第十四條——若主席職位出現空缺,則由副主席填補。
第十五條——理事會成員由本會所有會員選出, 由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如有需要,理事會內得設立委員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成員,任期兩年,而同一職位之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4)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5)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6)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7)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8)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9)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10)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11)監察及管理本會之事務;
(12)推薦新會員。
第十八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由監事長壹名及常務監事若干名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九條——監事會成員,任期兩年,而同一職位之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責為: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監察及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並需通過有關報告,於每年的會員大會上宣佈,且將有關的報告呈交到“協會”;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4)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5)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6)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二十一條——解散本會需要召開會員大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且於決議十天內將結果郵遞給所有會員。解散後,本會將以書信方式向“協會”之行政總裁解釋解散原因及歸還所有分會憲章與一切分會和協會的文件予國際總部。所有淨資產經“協會”之國際會長及行政總裁批准後,需轉至“分會”會員所指定之福利、教育或民事項目上。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的內容,是以新羅伯氏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所規管。
第二十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正式通過後實施。若有未盡善之處,由理事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趙魯
按照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茲召開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會議。本公司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編號為590(SO)。該會議定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於本公司住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四樓舉行。議程如下:
(1)本公司以下機關成員之選舉:股東大會主席團、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條所規定之委員會之成員之選舉。
(2)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此致
各股東台照
股東大會主席 何超瓊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於澳門
(澳門幣)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423條第5款,自贖回日起,應將一項等同被贖回股份之票面價值之金額撥作在一切效力上等同法定公積金之特別公積金,但不影響在減少資本時將其取消。根據本公司對澳門特區政府發行可贖回優先股的協議,總面值50,000,000澳門元的可贖回優先股已於二零一三年被贖回,並相應地形成一個同等金額的特別公積金。本公司在2014年仍將贖回總面值50,000,000澳門元的可贖回優先股,董事會謹此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和核准。
(澳門幣)
朱松岩 | 徐玉蘭 |
總經理 | 副總經理,財務 |
根據澳門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我等茲提交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報告及會計賬目,以供董事會進行討論及表決。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本公司一直根據公司章程及設立條款運作。
董事們很榮幸地在此提交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報告,監事會意見書及經核數賬目。
本公司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形式成立,主要業務為經營澳門國際航線。根據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與澳門政府簽定的特許合同,本公司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開始營運。
董事們認為,受到中國內地全國生產總值持續增長的影響,並有賴於本公司明確具體的企業規劃、機組重整計劃、貫徹進取的市場策劃、有效的成本控制,以及整個團隊的勤勉作業,本公司於上述年度再次錄得良好的盈餘。
董事會茲根據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股東大會提交以下的對澳門幣281,484,131元盈餘之運用建議書,以供股東大會討論及通過:
1)根據商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將澳門幣20,050,703元撥入法定公積金,有關條文規定法定公積金應累積至達到本公司的資本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2)根據本公司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零九年訂立的優先股發行協議以及商法典第四百二十條,向優先股股東宣佈分派金額為澳門幣7,500,000元,相當於優先股總票面值百分之五的優先股息;
3)要求將已宣佈分派的股息投放於設立本公司章程第十四條所指的不可分派的公積金;
4)將澳門幣253,933,428元帶入2014年。
我們感謝澳門航空全體員工所作的貢獻,他們俱以專業的態度,務實高效地履行職務。
董事會謹就各位股東、監事會和政府代表的配合,以及他們對董事會的信任,向他們致以衷心的感謝。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董事會主席
鄭岩
按照澳門商法典及公司章程規定,本意見書是根據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會提交之二零一三年年度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而成。監事會在編製意見書時亦考慮了獨立核數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向管理層提出有關公司若干管理及監控事宜之意見、以及他們對二零一三年年度財務賬目發表之無保留意見。
於二零一三年,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進行了定期會議,並且與公司執行董事會及管理層保持了適當的聯繫。監事會已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監事會認為該等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
在二零一三年公司繼續面對困難的營商環境,航油價格及經營成本持續上升,繼續為整體業務帶來不利影響。 儘管面對充滿挑戰的營商環境,管理層仍積極應對市場變化,致力改善產品及服務和成本控制,令公司二零一三年度仍然保持了平穩增長。面對航空業嚴峻和複雜的經營環境,以及未來燃油價格走勢仍將持續影響航空業的業務,管理層應繼續採取積極措施,加強風險監控, 提高軟硬件設施, 進一步優化各類服務項目及提升營銷能力,並推動長期發展的策略,以確保公司能夠穩健持續發展。
監事會意見認為公司下列二零一三年年度報告適合呈交股東會予以審批:
最後,監事會對執董會及公司管理層的協助及合作表示感謝。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何美華 | 何曼秀 | 張恺 |
主席 | 成員 | 成員 |
致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
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澳門元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機器及設備 |
1,076,882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2,714,142 |
非流動資產總值 | 3,791,024 |
流動資產 | |
應收賬款 |
14,027,567 |
預付費用及按金 |
2,366,257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42,247,630 |
流動資產總值 | 58,641,454 |
資產總值 | 62,432,478 |
權益及負債 | |
權益 | |
股本 |
100,000 |
法定儲備 |
50,000 |
累積損益滾存 |
(32,002,988) |
權益總值 | (31,852,988) |
負債 | |
流動負債 | |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
61,905,349 |
預收收益 |
82,588 |
其他應付款項 |
32,297,529 |
流動負債總值 | 94,285,466 |
權益及負債總值 | 62,432,478 |
年內公司經營往來香港港澳碼頭至澳門之航線,客量輕微倒退,各項營運成本持續上漲,燃油價格較穩定下仍維持高水平。2013年3月獲政府批准增加票價後,舒緩部份經營壓力,加上努力控制成本開銷及提高營運效率下,得以轉虧為盈。雖然財務狀況有所改善,但盈利還未達至合理水平。
隨著澳門確立以休閒旅遊為中心的發展方向,船公司將會繼續積極作出配合,不斷優化服務質素及船隊裝備,為打造澳門成為世界級的休閒中心作出貢獻。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
致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
港幣 |
|||
非流動資產 |
|||
物業、機器及設備 |
50,502,595 | ||
聯營公司 |
3,407,107 |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140,000 | ||
遞延稅項資產 |
3,729,508 | ||
57,779,210 | |||
流動資產 |
|||
貿易及其他應收帳款、已付按金按金及預付項目 |
3,593,463 | ||
現金及往來存款 |
959,059 | ||
4,552,522 | |||
總資產 |
62,331,732 | ||
流動負債 |
|||
貿易及其他應付帳款及應計項目 |
57,479,388 | ||
應付同系附屬公司 |
44,282,831 | ||
應付稅項 |
1,898,693 | ||
103,660,912 | |||
總資產減流動負債淨值 |
(41,329,180) | ||
權益 |
|||
股本 |
10,000,000 | ||
儲備 |
39,000,000 | ||
累積虧損 |
(90,329,180) | ||
- 前期結轉 |
(124,065,285) | ||
- 本期 |
33,736,105 | ||
資本虧損 |
(41,329,180) | ||
年內公司經營往來香港港澳碼頭至澳門之航線,客量雖然輕微增長,但各項營運成本持續上漲,燃油價格繼續維持高水平。 2013年3月獲政府批准增加票價後,舒緩部份經營壓力,加上努力控制成本開銷及提高營運效率下,全年公司整體業績有所改善。
隨著澳門確立以休閒旅遊為中心的發展方向,船公司將會繼續積極作出配合,不斷優化服務質素及船隊裝備,為打造澳門成為世界級的休閒中心作出貢獻。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致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港澳飛翼船務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澳門
港幣 |
港幣 |
||||
資產 | 負債 | ||||
非流動資產 |
流動負債 | ||||
物業,機器及設備 |
4,697,913 |
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及應計款項 |
45,177,590 | ||
附屬公司 |
398,000,002 |
應付間接控股公司 |
192,099,982 | ||
聯營公司 |
161,132 |
應付直接控股公司 |
133,599,490 | ||
可供出售投資 |
622,793 |
應付稅項 |
159,005 | ||
遞延稅項資產 |
1,397 | ||||
非流動資產總額 |
403,483,237 |
負債總額 |
371,036,067 | ||
權益 | |||||
流動資產 | 股本及儲備 | ||||
存貨 |
14,831 |
股本 |
8 | ||
貿易及其他應收賬款,已付按金 |
|||||
及預付款項 |
1,254,191 |
保留溢利 |
50,887,693 | ||
可收回稅項 |
99,716 |
- 前期結轉 |
35,193,277 |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17,071,793 |
- 本期 |
15,694,416 | ||
流動資產總額 | 18,440,531 | 權益總額 | 50,887,701 | ||
資產總額 | 421,923,768 | 資本及負債總額 | 421,923,768 | ||
附註:
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本公司”)是一所於英屬處女島註冊之有限公司,於澳門設有分公司,而其同系附屬公司-STCT信德中旅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信德中旅渡輪”)持有澳門(外港)與香港海上客運服務特許經營權。本公司乃信德中旅渡輪特許經營之分營商,負責管理信德中旅渡輪之澳門(外港)與香港海上客運服務。據此,有關營運該客運服務的財務狀況已反映在本公司之賬目內。
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自2000年投入服務以來,主力經營往來澳門及香港尖沙咀的跨境渡輪服務,並以提供快捷舒適之優質客運服務為宗旨。
過去一年,市場環境及燃油價格跟隨環球經濟大致保持平穩,本公司亦會一如以往,積極強化船隊質素及提升服務水平,力臻至善。
隨著澳門確立以休閒旅遊為中心的發展方向,船公司將會繼續積極作出配合,不斷優化服務質素及船隊裝備,為打造澳門成為世界級的休閒中心作出貢獻。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致 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澳門幣 | |||
流動資產 | |||
應收一家間接控股公司款項 |
11,205,256 | ||
其他應收賬款、按金及預付款項 |
2,403,616 |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
8,556,201 | ||
22,165,073 | |||
流動負債 | |||
其他應付賬款及應計款項 |
7,487,506 | ||
僱員福利準備 |
5,274 | ||
應付稅項 |
160,055 | ||
7,652,835 | |||
總資產減流動負債淨值 | 14,512,238 | ||
權益 | |||
股本 |
10,000,000 | ||
法定儲備 |
1,070,000 | ||
保留溢利 |
3,442,238 | ||
- 前期結轉 |
2,464,972 | ||
- 本期 |
977,266 | ||
權益總值 | 14,512,238 |
二零一三年營運情況
為滿足需求,往來澳門至蛇口之客運服務年內平均每天增加四個班次,載客量錄得雙位數增長。
二零一四年展望
船務公司將繼續積極推廣業務,以吸納更多珠江三角地區乘客,使盈利得以保持。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致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澳門元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物業、機器及設備 |
3,809,194 |
未完成資產 |
3,883,205 |
非流動資產總值 | 7,692,399 |
流動資產 | |
存貨 |
74,180 |
應收股東款項 |
25,380,761 |
應收關聯公司款項 |
4,131,639 |
應收賬款 |
18,361,800 |
預付費用及按金 |
630,579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1,986,894 |
流動資產總值 | 50,565,853 |
資產總值 | 58,258,252 |
權益及負債 | |
權益 | |
股本 |
1,000,000 |
法定儲備 |
500,000 |
累積損益 |
15,398,678 |
權益總值 | 16,898,678 |
負債 | |
流動負債 | |
應付賬款 |
11,628,045 |
所得稅備用金 |
1,424,313 |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
23,839,282 |
應付股東款項 |
4,467,934 |
流動負債總值 | 41,359,574 |
權益及負債總值 | 58,258,252 |
董事會謹將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報告及公司帳目呈覽。
公司年中沒有改變業務,主要從事廣告服務。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業績載於隨附之年度帳目;年度純利為澳門幣10,372,393元、年結日資本淨值為澳門幣16,898,678元。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承董事會命
常務董事 | 董事 |
Ashley James Stewart | Jason Paul Eastwood |
致 德高(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德高(澳門)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德高(澳門)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於2012年7月27日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批給合同》。公司所經營之業務為從事天然氣分配網建設及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業務。於2013年,天然氣分配網建設部分工程已階段性完工並投入運行。
根據核數師報告,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在建工程及固定資產投資197,248,637澳門元。公司2013年度天然氣銷量357,852立方米,銷售收入2,170,013澳門元,銷售成本980,703澳門元,本年度虧損13,960,187澳門元;歷年累積虧損25,793,187澳門元。
2013年,公司圍繞業務發展計劃,以市場開拓、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運行為重點,在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路環接收減壓站建設並投入運行;鋪設了路氹區金光大道路氹連貫公路、蓮花海濱大馬路、路氹城馬路、石排灣馬路、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東段、氹仔嘉樂庇總督大馬路、美副將馬路、高勵雅、巨龍街、成都街、東亞運大馬路等等主幹管網;實現了石排灣公屋和橫琴澳門大學新校區管道天然氣供應,並向澳門公交巴士提供壓縮天然氣。
根據特區政府燃氣法規,參照國際規範,公司完善了天然氣相關技術標準,建立了天然氣運行操作、設備維護等管理制度,保障了場站及管網安全運行。
展望2014年,公司將配合特區的規劃發展,優化區域管網佈置,繼續完成鋪設氹仔、路氹區域的天然氣主幹管道,加快建設進度及時滿足各類客戶天然氣的使用要求;進一步完善應急供氣設備,確保管網供氣穩定,提升服務質素。
藉此,本人謹代表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感謝澳門特區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我們深信,在董事會及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下,南光天然氣將秉承“為社會貢獻、與客戶共贏”的企業宗旨,以安全和穩定的供應,優質和高效的服務,實踐“綠色澳門、便利生活”的目標。
董事長:蔡堅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致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于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楊麗娟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2013 |
|
非流動資產 | |
固定資產 | 1,593,852 |
專營項目相關資產 | 117,153,361 |
專營項目相關資產——在建工程 | 75,018,918 |
工程物資 | 1,372,660 |
195,138,791 | |
流動資產 | |
應收及其他應收款 | 549,614 |
應收股東往來款 | 39,797,732 |
應收關聯方款 | 1,109,816 |
存貨 | 33,360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 997,031 |
42,487,553 | |
流動負債 | |
應付及其他應付款 | 30,762,035 |
應付關聯方款 | 2,552,099 |
33,314,134 | |
流動資產淨值 | |
9,173,419 | |
非流動負債 | |
應付股東借款 | 140,105,397 |
資產淨值 | 64,206,813 |
股本及儲備 | |
股本 | 50,000,000 |
補充給付 | 40,000,000 |
累積虧損 | (25,793,187) |
權益 | 64,206,813 |
活動摘要
澳電於2013年一如既往表現卓越,為澳門提供優質供電服務,當中最重要的是具備滿足本澳持續增長用電需求的能力。
總耗電量較2012年輕微增長1.5%,達4,409吉瓦時,刷新澳電紀錄。由於氣溫較清涼,加上除澳門大學新校區外,並無其他大型項目落成,令用電增長速度放緩。在耗電量再創歷史新高的同時,澳電卓越的供電可靠度達99.9996%1保持於世界頂級水平。
客戶總數上升4.2%,達239,032。總售電量及售電收入分別較2012年輕微上升2%及2.3%,達4,227吉瓦時及澳門幣55.78億元。澳電於客戶滿意度調查再次取得歷來最佳客戶滿意度,高達87.9%,對澳電持續卓越的服務水平作出肯定。
由於油價相對較高且缺乏天然氣供應,因此2013年全年均以輸入電力為主,以維持電費穩定。輸入電量佔總耗電量的92%,刷新紀錄。在澳門特區政府的准許下,全年大部份時間提供高達20%的電力收費調整系數折扣予所有A組客戶。
卓越營運表現令純利較2012年高出5.8%,達澳門幣5.81億元。業績理想的主因是營業額上升、重要資產的持續投資、去年資產重估的成效以及非特許資產的重要收益。
2013年的投資額超過澳門幣8.53億元,較純利高出47%。當中逾77%投資於輸配電網基建設施,包括開建路氹城和氹仔的110千伏輕軌變電站、青洲新66千伏變電站以及澳門大學橫琴島新校區啟用。
澳電連續第二個完整曆年達到工作零意外的目標,員工在安全方面持續不懈的努力令人鼓舞。
———
1因澳電責任而造成的供電中斷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 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全體董事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 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
2013年,隨著澳門旅遊業不斷蓬勃發展,全年用水量達到7,845萬立方米,較去年增長近4%。未來,將有更多公共房屋群和旅遊休閑設施相繼落成,帶動用水需求上升;我們不能臨渴掘井,必須未雨綢繆,所以我們投資超過澳門幣一億元,展開新口岸大水塘第三期水廠擴建工程,加強供水能力,為澳門的短期和中期供水安全提供保障。
以客為尊,嚴控水質
二零一三年對澳門自來水化驗研究中心來說,是具紀念性的一年,化驗研究中心迎來自1988年有紀錄以來的第一百萬個水質報告數據結果,這代表著化驗人員對確保水質安全的執著與努力。此外,我們亦再次通過ISO/IEC17025實驗室認可覆評審,獲發新認可證書,擴大認可項目和方法至99項,加強中心的檢測能力的認受性。
關心員工,注重職安
員工是一家企業最重要的財產,所以我們十分關心員工的健康與安全。2013年,我們將職安健培訓系統化,創立「職安學院」,不論是前線人員,或是後勤員工,均接受有針對性的職安健課程,加強他們的職安健意識。
以心回饋,關懷社群
作為具社會責任的供水企業,我們繼續推動社會節約用水。透過一系列的宣傳教育活動,如開放日、參與環保為主題的展覽及研討會,以及水廠參觀等,讓公眾對食水的生產及供應有進一步認識,明白點滴食水來之不易的道理。
與民攜手,共建未來
最後,本人謹代表澳門自來水感謝各位客戶、合作夥伴、特區政府以及股東在這一年裡的支持;更要感激所有員工不辭勞苦地為澳門供水事業默默耕耘。
展望2014年,縱使工作充滿挑戰,我們有信心能夠積極面對,迎難而上,做好企業管治優化工作,提高服務水平,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繼續為社會大眾提供優質、安全、可靠的供水服務,與市民攜手努力,建設更美好明天。
張展翔
董事總經理
澳門,2014年3月13日
致: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監事會根據商法典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履行職務,監察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管理,跟進了公司的業務,並已取得一切監事會認為必要的資料及解釋。監事會認為年度董事會報告書和財務報表正確及完整,並簡易及清楚地闡述公司年度之業務發展、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監事會沒有察覺期間有任何不當事情或不法行為。
監事會建議股東會通過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盈餘運用之建議和財務報表。
澳門,2014年3月17日
監事會
盧慧敏 | Tan Sabrina | 胡春生 |
主席 | 成員 | 成員 |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 | 經理 |
Nick Blanchflower | 趙汝華 |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二零一三年度業務報告撮要
本分行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成立,並提供人壽保險服務。
二零一三年度保費收益合共為澳門幣一億六仟五佰七十六萬零三佰一十元。
本年度錄得營業虧損為澳門幣二仟七佰零二萬八仟五佰八十八元。
致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三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吳嘉寧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 | 董事會主席 |
何聰穎 | 區宗傑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在二零一三年,本公司毛保費收益為約澳門幣貳仟捌佰萬元,淨保費收入比去年增加百分之三十五,整體純利增加約澳門幣捌拾萬叁仟元,此乃歸於保費收益增加及我司加強經營管理及風險管控的結果。
藉此,董事會謹提呈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年度經審計之帳目、財務報表,以及盈餘運用建議書如下:
澳門幣 |
|
收益 | 3,160,469 |
撥作法定儲備金 | (633,000) |
結餘撥轉下年度 | 2,527,469 |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謹啟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主要股東名單:
滙業銀行有限公司 99.87%
本公司主要組織: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滙業銀行有限公司 | 主席 |
梁子平先生 | 副主席 |
劉兆倫先生 | 秘書 |
董事會:
區宗傑先生 | 主席 |
劉繼興先生 | 董事 |
劉兆倫先生 | 董事 |
梁子平先生 | 董事 |
楊振榮先生 | 董事 |
區麗莊小姐 | 董事 |
梁達顯先生 | 董事 |
熊麗萍小姐 | 董事 |
陳英偉先生 | 董事 |
獨任監事:
余廣靈先生
本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營業表及損益表,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並經核數師審核,清楚顯示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真實財政狀況及營業結果。
獨任監事
余廣靈 謹啟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完成審核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就該份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之財務報表作比較。
我們認為,上述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Manuel Basilio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Patacas
Débito Patacas
Crédito Patacas
Patacas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Director-geral, |
Chan Soi Ngo | Paulo Barbosa |
À Gerência d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s Gerais (anteriormente designada por Companhia de Seguros Fidelidade-Mundial, S.A. — Ramo Gerais)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a «Sucursal») relativas ao ano de 2013,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4 de Maio de 2014,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3,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e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14 de Maio de 2014.
O ano de 2013 foi marcado por um crescimento moderado da economia mundial. Por seu turno, a economia de Macau manteve a grande vitalidade dos últimos anos, registando um crescimento de 11,9%, estimulada pelo contínuo crescimento das indústrias do jogo e do turismo, bem como das demais actividades conexas.
O mercado segurador de Macau registou um crescimento de 32,8% na sua actividade dos seguros de vida, com um volume de prémios próximo dos 5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Na sua actividade dos fundos privados de pensões, há a registar que o montante dos activos sob gestão ultrapassou os 10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Em 2013, est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em Macau registou crescimento de 90% no volume de prémios os quais atingiram os 16.7 milhões de patacas, reflexo do crescimento sustentado da comercialização de novos e inovadores produtos distribuídos através do nosso canal bancário. Na sua actividade dos fundos privados de pensões, esta sucursal registou 587 milhões de patacas de activos sob gestão, representando um acréscimo de 12,7% face ao ano de 2012.
Como espelho do crescimento da actividade, o resultado líquido da sucursal atingiu 1,5 milhões de patacas, traduzindo-se num aumento de 356% em relação ao ano anterior.
Por fim, esta sucursal expressa os seu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clientes pela confiança depositada, a todos os colaboradores pela sua dedicação, bem como às competentes Autoridades de Macau e, em especial,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por todo o apoio e colaboração prestados.
Macau, aos 3 de Junho de 2014
Director-geral,
Paulo Barbosa
撮要
董事局呈交予股東大會年報及經審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本公司賬目。有關賬目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股東大會通過。
主要業務:
本公司持續專營賽馬活動,該運作乃根據與澳門特區政府簽訂的專營權合約之規定及條款運作。專營權合約始於一九七八年,其現時的專營期已於期後被修訂及獲延續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財務狀況: 澳門元
(甲) | 本期虧損 | $ | (41,394,289) |
累積虧損 | $ | (3,7 83,411,850) | |
轉入下年度 | $ | (3,824,806,139) | |
(乙) | 股本 | $ | 3,000,000,000 |
累積虧損 | $ | (3,824,806,139) | |
股東權益 | $ | (824,806,139) | |
(丙) | 資產總額 | $ | 183,790,181 |
負債總額 | $ | 1,008,596,320 |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董事局副主席兼執行董事 梁安琪
致各股東:
遵照澳門法律的規定及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規定,監察委員會已綜合各成員之意見,提交二零一三年度管理經營下之報告、結算及賬目,現在由董事局向各股東呈交。
本會確定所述會計賬目一切屬實,並依據本公司之檔案及會計票據結算。
在一切運作正常下,本會建議:
1. 接受提交之報告、結算及賬目;及
2.對董事局在二零一三年之英明領導下,投支持及感謝之一票。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監察委員會:
主席 鍾欣餘
委員 莊秋艮
委員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代表莫子銘
執行董事 | 執行委員會主席 | 行政總裁 |
梁安琪 | 吳志誠 | 李志文 |
本公司對澳門特區政府及廣大客戶之長期支持,深感致謝!
狗會去年持續面對因本澳近年經濟急速發展,以及博彩行業之劇烈競爭,令經營業務充滿挑戰。
狗會目前合共經營七個投注中心:分別位於狗會場內、新馬路正街、葡京酒店、金碧娛樂場、祐漢新村、連勝馬路及氹仔賽馬會。
展望未來,狗會現正進行新舊投注系統更新及升級,預計本年內可完成,並就業務發展進行多方面嘗試,計劃於狗會場內,推出更多不同類型之休閒娛樂,希望透過優化系統及各類娛樂活動,令東南亞獨一無二之澳門賽狗特色,進一步提升至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之國際水平。
執行董事
梁安琪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之賬項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本會已參閱外部核數師對公司賬目作出之專業意見,本會認為公司的賬目已如實及公正地展示於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狀況及公司之營運結果。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
監事會主席 何婉穎
澳門幣 |
|
非流動資產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2,859,130 |
無形資產 | 120,180 |
非流動資產總值 | 2,979,310 |
流動資產 | |
存貨/未完工程 | 36,412 |
應收賬款及其他應收款 | 148,779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 11,186,672 |
流動資產總值 | 11,371,863 |
資產總值 | 14,351,174 |
權益及負債 | |
股本/資本 | 1,000,000 |
累積損益滾存 | (19,372,231) |
應分配股東權益 | (18,372,231) |
流動負債 | |
應付賬及其他應付賬 | 8,873,698 |
股東及聯號往來及借款 | 23,849,707 |
流動負債總值 | 32,723,405 |
權益及負債總值 | 14,351,174 |
董事 | 署理經理 |
吳志誠 | 李志文 |
多謝澳門特區政府及廣大客戶之長期支持,令榮興彩票有限公司業務得以持續穩定發展。
榮興彩票成立超過一過世紀,屬於澳門歴史最悠久之博彩行業,目前榮興彩票在本澳經營三個投注中心,分別位於新馬路正街、高士德及葡京酒店。
隨著近年澳門經濟急速增長,各行各業爭相發展,導致各樣營運成本上漲,人力資源缺乏,在各方環境推動下,榮興彩票將繼續努力面對經營困難及行業激烈競爭,同時帶來之商機及挑戰。
展望未來,榮興彩票將推出一全新投注系統及改善業務計劃,籍此提升服務質素,加強本澳競爭力及開拓海外市場,為澳門歷史最悠久之彩票娛樂”白鴿票”,奠下新的里程碑。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
吳志誠 | 李志文 |
本獨任監事已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本獨任監事認為該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再者,其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已表明公司之財務報告在所有要項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
基於此,本獨任監事建議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1. 公司二零一三年度之財務報告;
2. 董事局年度報告。
獨任監事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澳門幣 |
澳門幣 |
澳門幣 |
澳門幣 |
澳門幣 |
董事會成員 |
會計主任 |
張建洪 | 劉志強 |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澳門
本銀行之資產負債表,營業決算及損益表,是依照本澳法例而編製並經本行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完竣,足以顯示本銀行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真實公平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之全年溢利。
監事長
劉美玉 謹啟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澳門
致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貴銀行」)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目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銀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銀行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董事會謹向各股東公告,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溢利其分配辦法如下:
澳門幣 |
|
除稅前溢利(已除營業開支,資產之折低及各項準備金) |
20,067,610.40 |
減:稅項準備金 |
2,916,573.00 |
本年度純利 |
17,151,037.40 |
加:年初滾存溢利 |
303,057,110.16 |
可供分配溢利 |
320,208,147.56 |
董事會建議分配如下: |
|
法定公積金 |
3,500,000.00 |
結餘撥轉下年度 |
316,708,147.56 |
儘管全球經濟形勢不穩定因素依然持續,澳門特區政府在中央政府政策支持下,配合日趨完善的基建及旅遊配套設施,博彩收入再創高峯,旅客人數持續增長,對外經濟貿易交流持續擴大,經濟適度多元化成效也逐步顯現,本地各行業皆平穩發展,整體經濟保持穩定增長,2013年生產總值增長百份之十一點九。
在有利的經濟環境下,本行業務表現理想,貸款及存款業務比對往年同期分別錄得百份之三十二及百份之二十九的增幅。總收入增長百分之十五,其中淨利息業務收入增加百分之十六,非利息收入增長百份之十三。營運支出較去年同期上升百份之四,成本控制能力得到提升。惟因貸款規模增大導致撥備金支出上升,稅前利潤下跌百份之九。貸款質素維持非常良好的水準。
建行(澳門)現時為建行在香港的機構——建行(亞洲)在澳門之附屬子公司,而為承接大型企業客戶之授信業務,與開展國內分行之聯動業務;同時配合澳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平臺的建設,為本澳經濟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建行總行決定申設直屬總行管理的澳門分行,澳門分行成立後將合併現時的建行(澳門)業務。相關申請程式已獲澳門當局正式批准,新澳門分行將於2014年六月正式開業。是項戰畧安排反映建行集團對澳門特區發展前景甚為樂觀。澳門分行開業後,將會積極開發更多切合客戶需要的對公及個人銀行產品,進一步提升客戶服務水準,以回饋廣大客戶的信任和支援。
2014年4月8日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無
主要股東名單: |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於香港註冊 |
本公司主要組織: |
董事會 |
|
郭珮芳女士 |
董事長 |
朱楓先生 |
董事 |
馬陳志先生 |
董事 |
李慧明女士 |
董事 |
張建洪先生 |
董事總經理 |
監事會 |
|
劉美玉先生 |
監事長 |
余佩雯女士 |
監事 |
何美華小姐 |
監事——核數師 |
股東大會主席團成員 |
|
郭珮芳女士 |
主席 |
鄭佩玲小姐 |
秘書 |
鄭佩玲小姐 |
公司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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