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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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31/2012號行政命令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司法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在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司法警察局總部大樓的錄像監視系統內增設一台攝影機。

二、批准續期使用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司法警察局總部大樓的錄像監視系統(經第233/2013號批示批准),該錄像監視系統包括七十五台攝影機。

三、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關申請已轉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以聽取意見,該辦公室對有關申請表示同意(2014年4月15日第1/P/2014/GPDP號意見),意見指出為貫徹預防犯罪及保障安全的目標,所使用的工具是適當及必要的,並無超越法定目的。

四、錄像監視系統必須在高度保護隱私及安全的條件下操作,並須全面遵守適用的法例。

五、錄像監視系統包括七十六台攝影機,在上述地點二十四小時運作,由司法警察局進行管理。

六、本批示完全採納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意見,錄像監視活動必須遵守第2/2012號法律的規定,特別是遵守下列要件:

1)只允許使用固定的攝影機;

2)不允許採集及收錄聲音;

3)確保攝影機不攝錄或聚焦於私人地方;

4)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障查閱權及刪除權的行使;

5)保存影像的期限為六十日,但第2/2012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除外。

七、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期間結束後,可提出續期申請。為此,須核實提出的依據是否符合作出許可的要求。

八、將本批示通知司法警察局。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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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及按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現透過錄取考試方式,開考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之第十五屆警官培訓課程。

二、該考試旨在填補治安警察局高級職程十二缺,名額分配如下:

(一)屬治安警察局之報考人:六缺;

(二)屬非治安警察局之報考人:六缺;

(三)倘上述第(一)款所述之空缺未能完全被填補時,則由屬非治安警察局之報考人依總評分次序填補之,相反亦然。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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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及按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負責協調及執行第十五屆警官培訓課程錄取考試的甄選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林壘立消防總長

委員:陳健武副消防總長

梁慶輝關務監督

劉小玲警司

候補委員:陳堅良關務監督

雷華龍警司

秘書:黃永明關務監督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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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經二月二日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十二月二十日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與馬起峰博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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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超明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關檢設備租賃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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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