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附註形式修改甘國華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並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余頌顯副消防總監(編號400961)——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b)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消防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曾羚賢在旅遊發展委員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批示如下:

林嘉莉——應其本人的請求,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予以解除。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批示如下:

張寄議——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三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批示如下:

Lucinda Correia Gageiro——本公署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楊志文——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批示如下:

陳燕婷——本公署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批示如下:

關駿傑——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四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黃菊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批示如下:

謝永康——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批示如下:

張嘉玲——本公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胡偉杰——本公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批示如下:

華鈺——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為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聲 明

茲聲明本署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招麗芬,屬編制外合同,現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終止在本署的職務。

———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所指條文,並聯同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布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鑑於其工作表現及認為適宜,以定期委任方式,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續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國輝出任海關紀律及法律輔助處處長,為期二年。

摘錄自關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人員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述如下:

郭秀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63830,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鄺仲勤,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編號020041,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鍾新華,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編號964001,薪俸點為220,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關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徐容添、布慕玲、張浩加及劉淑芬,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編號分別為940241、943010、943020及943030,薪俸點為160點,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偉光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乾源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Victor Chung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淑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凱恩及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黃麗嫦的編制外合同均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莊小慧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曹丹瑛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中級法院書記長Artur Joaquim Remísio Maurício,屬編制外合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澳 門 駐 里 斯 本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柯天蓮碩士——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以及第8/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派駐在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擔任職務的任期,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羅立文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劉素文,屬編制外合同,現應其本人要求,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之職務。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瑩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紫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旭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邵雅文及林嘉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及五月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Maria Manuel Borralho Ferreira及Fernando Leong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文案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及五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張煥娣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梁嘉梨,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陳瓊暉,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思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楊美美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語言事務廳廳長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現確認澳門寧愛慈善基金會。

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可上述基金會之章程。

更 正

由於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4365頁之批示摘錄的葡文版本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Fong Lai Noi e......”

應為:“Fong Lai Nok e......”。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蕭安娜、李婉婷、呂巧文及馮廣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四月二十三日、四月二十四日及五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關曼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金梅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淑茵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何迪昕及盧艷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的薪俸點565 點,另將該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林指明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Mendonça Dias N. da Silva, Lúcia do Carmo,獲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建築及設備部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葉,振球,獲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郭,景光——衛生監督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陳,賢及周,志開——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及三月四日起生效;

劉,永源、吳,仲榮、薛,保旗、鄧,穩暖、吳,觀有、梁,發奮及胡,四仔——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首位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建築及設備部:

許,偉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38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陸,英華及吳,容強——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林,日明——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3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王,月明——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Isidro de Jesus, João,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33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

林,美瓊——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De Assis, Anabela學士、蘇,偉斌學士及梁,慶剛學士——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首位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梁,國基、Bras Carvalho F. da Silva, Maria Antonia、周,堯寬及趙,長春——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皆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胡,志偉及林,永喜——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38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及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劉,玉姬——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黃,桂華——道路渠務部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區,志強——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鄺,灼堯——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澳門監獄退休第七職階工人鄭錦洪之遺孀梁妙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602,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伍活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09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澳門監獄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黃錦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1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員梁凱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157,因符合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及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陳錦明,供款人編號61551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吳坤淞,供款人編號60415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廉政公署實習調查員郭一峰,供款人編號617053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之批示:

本局編制外合同特級技術輔導員姚如蕾,在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之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並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由簽署附註之日起產生效力(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

本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慧敏,在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之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並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填補由六月二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鄧世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會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何燕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馬錦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系統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美倫及黃嘉瑛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何嘉慧、黎淑清、徐家保、吳淇泱及劉路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轉為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起,為期一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何倩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的薪俸。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明明、劉嘉權、吳紫茵及黃淑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Carlos Alberto Nunes Alves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司庫活動組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蕭燕玲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設計暨組織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霍禮東、羅敬桐、陳頌琳、朱彩玉及梁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江裕天及蔡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羅小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

———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的規定,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孫翼鳴及陳凱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統計資料推廣範疇),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嘉蓮及雷影池,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陳翠蘭、陳競斌及吳杏花,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詠萍——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服務業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統計技術員實習員最後成績名單中,馮綺琪及潘麗芬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合格實習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統計技術員,填補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所列載,且倘未填補之職位。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秀華,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薪俸點為38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楊鳳欣,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曹鉅財,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招麗芬為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填補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所列載,且倘未填補之職位。

劉震星,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樊北喜,為本局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散位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三月十八日及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羅凱嘉,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職務,薪俸點為510點;

林蘊玲,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

黃順賢,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

Teresa de Jesus Pereira Monteiro,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呂澤明,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高慧敏及蒙艷蘭,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楊麗子、楊曉風及梁赴輝,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馮家倫,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何君儀,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盧結豪,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65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譚佩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條款第三條,轉為收取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130點薪俸。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朱平添及葉松堅,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70點;

李寶鶯,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8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及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何慶燊、薛政佳及金綺珊,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5點;

謝靄雯,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70點;

王慧芳,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7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德誠及楊詠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條款第三條,改為收取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625點薪俸,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Cláudia Vanessa Lau Abrantes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職務,薪俸點為44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顧振興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袁月梅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60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De Aguiar Monteiro Maria de Fatima在本辦公室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73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梁曉菁,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Freitas Pistacchini Lino Luis,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信偉及鄧珮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均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梁麗琴之申請,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起終止其職務。

———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48/2014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237951周帶強,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第53/2014號批示: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現決定提升下列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首席警員職級:

普通職程:

職級 編號 姓名
警員 112001 龔子葵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並占有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作出之第33/2014號批示獲晉升人員排序中其本應獲之年資排序。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第54/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29991李偉康,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14060林秋明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馬耀權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洪錦發,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美英及Maria Fátima Alexandrina Xavier,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梁月韶,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0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B條第三款(三)項、第十二-E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技術偵查處處長謝炳權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三)項、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鄭寶湘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一)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三)項、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並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孫錦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十三-A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並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梁潔蘭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十三-B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並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技術支援處處長潘惠英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十三-C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並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犯罪現場勘查處處長徐一平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茲聲明應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譚桂靈之請求,其主管之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返回第二職階副督察之原職位。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黃瑞新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李鳳如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張雪如、李維龍及袁植敏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歐陽佩玲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林麗紅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顧問醫生鄭力恆及黎志強,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魏宏謙,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楊小蘭,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何衍宙,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吳偉鴻,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林琳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黃寶琪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雪梅,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群英及黃志強,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郭少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章黃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用,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杰卿,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玉梅、馮啟能及袁連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愛琼,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彩蓮,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謝大民,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郭園英,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楊嘉靜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蔡燕晴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鄧一萍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錦明及梁嘉和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鄭妙雲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歐陽潤結、陳麗貞、楊艷雲及蘇淑琼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朱美金,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龍予滔,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馬潔盈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施遠鴻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之規定,林金發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陸潔儀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Do Rosário, Anabela Luíza——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醫院行政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吳家豪、周明珠、李嘉恬、江金英、余麗燕、伍翠貞、盧珮茵、甘麗菁、梁佩玲、江麗詩、嚴詠珊、何愛琴、梁曉茵、張少燕、陳嬌娜、劉韻麗、盧智敏、馬建豪、談凱敏、李露娜、麥詠儀、梅李翠霞、溫燕芳、黃志明、梁明鳳、袁葦婷、譚嘉希及范麗玲,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佩珊、許潔華、曾鴻福、歐政南及李燕玲,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吳慧清,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孔詠茵,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穎芝,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梁明麗,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並配合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更正如下:

更正載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二組,黃穗濤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更正載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二組,陳思偉及李君溢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並配合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更正如下:

更正載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郭子寅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甄小島女士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08號以及商號名稱為“盈和中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罣累巷24-AB號鴻蓮大廈地下A座。

———

按照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黎璧瑩——恢復第M-140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陳傑寬——恢復第W-016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黃詠欣——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177。

———

鄭俊杰、黃泳珊——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305、T-0306。

———

林家慧——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07。

———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章薇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麥漢鈞及黃武星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30及24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蕭婉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4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栢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起續期兩年。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六名的合格投考人徐國棟,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羅潔林獲批准享受長期無薪假,為期五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郭曉穎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國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詠妍、陳安琪、鄭世俊、黃杏燕及李世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首三名及其餘兩名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及五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梁惠秀及廖迪宇,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及五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張子健,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黃結彬,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莫文耀及曾寶珠,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張景輝,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鄭嘉洲、林藹瑩及陳美秋,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五月十五日及五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吳家倫及董美玲,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香基櫻、梁善程及陸玉珊,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區瑞玲、李劍聰及黎振賢,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區錦輝及傅紹倫——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民政總署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孝永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駱耀高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應詹健德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

何國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武燕,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馮菲及施美莉,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卓成毅,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潘志峰,晉階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賴伯平,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許鎧麟,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林嘉明,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Nuno Miguel Ribeiro Che da Paz,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應麥炳耀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社團體育及培訓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於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António dos Santos Robarts,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旅 遊 危 機 處 理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協調員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蕭婉文的請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林仲安,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十二條第六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Júlio Miguel dos Anjos,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田曉燕,在本基金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張景云,在本基金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四月七日於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

委員 陳日鴻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梓然,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本局人力資源科科長Américo Galdino Dias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麥達堯,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伍玉美,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及梁詠嫦,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分別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蔡周健兒,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黃啓泰,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黎志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連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四款及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鄺玉玲,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新發及蘇沛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凱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首兩位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最後一位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何敬佩及李政納,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區天傑,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馮秀萍,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何康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李文舜,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陳婉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梁麗琴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陳嘉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吳嘉儀學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會計科科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李榮勝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船舶及船員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批示核准之郵政局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本身投資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二零一四年度郵政局投資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帳目編號

投資項目

追加/登錄

註銷

41 財務投資 500,000.00  
412 股份參資 500,000.00  
44 未完成不動資產   500,000.00
445 重建大樓工程   500,000.00
總額 500,000.00 500,000.00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郵政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趙鎮昌,梁祝艷,陳念慈,溫美蓮,吳美琪,劉玉葉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梁家恆的散位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170的薪俸。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陳政豪之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的薪俸。

———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吳憶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彭智勇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的薪俸。

———

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山禮度


科 技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委員會秘書處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李敏妍,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於科技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梁寶鳳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收費電視地面服務批給合同續期公證合同

茲證明:2014年4月15日財政局公證處第107A簿冊第86頁至101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收費電視地面服務批給合同續期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章

批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定義)

為適用本合同的規定,下列用詞定義如下:

批給人:澳門特別行政區。

承批人: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收費電視地面服務:通過公共電信網絡,為提供、傳送或同時提供及傳送電視信號而收取費用的服務。

批給:指通過本合同給予權利,以非專營制度建立、操控及管理一個公共電信系統及提供收費電視地面服務。

頻道:用作傳播某個節目的技術路徑,其技術特徵須以國際電信聯盟(UlT)有關條文所定者為準。

節目:按某個概括性或特定性的節目安排而設定的視聽內容,及通常以一個與它相關的標記予以識別。

節目安排:用作在指定運作時間內播出的一系列互不相同的及經選定的視聽內容組合。

轉播:透過任何電信方式,同步接收及傳送完整的節目,而該等節目構成收費電視地面服務。

淨資產:扣除重置、攤折及備用金後的毛資產總值(現金、銀行存款、待收帳、庫存、經過重估的固定資產及預計成本)。

簽約方:指批給人及承批人。

合同:指本合同、其附件及將來由簽約雙方簽訂的補充合同及附件。

第二條

(合同之標的)

批給人通過本合同批予承批人下述權利:

a)提供收費電視地面服務;

b)建立、操控及管理一個公共電信系統。

第三條

(批給期)

一. 批給期為五年,由2014年4月22日起計。

二. 本批給屆滿兩年前,須展開續約的程序。

三. 在嚴格遵守本合同及未有嚴重違反適用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因應公共利益,尤其包括政府政策的考慮,可將批給續期五年。

四. 在批給期限屆滿時,承批人須將批給資產,在無任何負擔或責任,並且處於良好運作狀態下,移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

五. 倘基於公共利益的原因,批給未能續期,則承批人有權獲得補償,金額為按本批給合同的規定而開展第二條規定的業務而產生的最近三年的平均每年稅前純利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兩年半。

第四條

(擔保)

一. 承批人所承擔之義務及倘需繳付合同範圍內的罰款或賠償金,將由承批人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業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的屬即付形式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擔保,金額為澳門幣貳佰伍拾萬元。

二. 擔保須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提供。

三. 擔保金一旦被動用,承批人須在批給人作出重置通知後三十日內重置。

四. 擔保金如未動用,承批人須在批給期告滿後要求提取。

五. 提供或提取擔保所需的一切費用,均由承批人承擔。

第五條

(回報)

一. 承批人每年付給批給人之回報為承批人營運年度毛收入百分之一點五。

二. 承批人須於每年第二季最後一天前將上一營運年度應繳的回報向財政局交納。

三. 承批人須在每個營運年度結束後九十日內向電信管理局提交簡圖,以便展示營運毛收入,並出示一切被要求之證明文件。

第二節

批給之變更

第六條

(接管)

一. 在以下純屬承批人過錯的情況下,批給人經聽取承批人意見後,可暫時取代承批人接管批給,同時接手使用用於經營的設施,設備,尤其是器材,及人力資源,以便直接或通過第三者實施一切必要措施,以延續系統之運作及收費電視地面服務之提供:

a)有關之經營無故中斷或即將無故中斷;

b)承批人在組織上,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或缺失,或用於經營的設施,設備,尤其是器材之一般狀況出現嚴重缺陷。

二. 為適用上款b)項的規定,承批人或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承批人破產,被視為屬承批人在組織上,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的情況之一。

三. 在接管情況下,維持收費電視地面服務之正常及日常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經營而倘有之額外費用,概由承批人負擔。

四. 導致接管之原因一旦結束,承批人須被通知在指定時間內恢復收費電視地面服務之正常經營,同時,重新使用用於經營的設施,設備,尤其是器材,及人力資源。

五. 如承批人無意或無能力恢復經營,或恢復經營後依然存在導致接管之因素,批給人可即時以違約為由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轉讓及分營)

一. 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不得對批給作臨時或永久轉讓或以任何方式轉移全部或部分批給權。

二. 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承批人不可對批給作全部或局部分營,亦不得訂立同等效力的法律行為。

第八條

(檢討)

本合同可隨時由簽約雙方協商檢討。

第三節

批給之消滅

第九條

(消滅)

一. 本批給於下列情況下消滅:

a)批給期屆滿;

b)雙方協議;

c)贖回;

d)因違約而解除;

e)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二. 上款c)、d)及e)項之批給消滅由行政長官按具理由的行為決定,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第十條

(贖回)

一. 批給人可在本批給屆滿前一年內贖回批給,但須提前一年通知承批人。

二. 承批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未取得批給人事先批准,不得將批給資產轉讓或附加責任。

三. 贖回批給時,承批人有權獲得根據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補償。

第十一條

(以違約為理由的解除)

一. 當證實有以下可歸責於承批人的任一事實時,批給人得解除本合同,且不影響批給人向承批人就倘有的損害索償的權利:

a)放棄或無故暫停經營批給的業務;

b)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臨時或永久轉讓或以任何方式轉移全部或部分批給;

c)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而分營或訂立同等效力的法律行為;

d)年罰款金額超過擔保金額百分之五十;

e)破產,債權人協議及協定,或令承批人公司的管理受控於有關債權人的任何其他措施;

f)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而變更公司的宗旨,削減資本或承批人公司變更組織、合併、分割或解散;

g)不依合同規定繳交應繳的回報;

h)未能在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重置擔保金;

i)為獲取透過其設施提供的服務的競爭利益而無故拒絕其他經營者接入該等設施,包括批給資產,或未能排除在行政或操作上的障礙;

j)出現第六條第五款所指的情況;

k)出現第六十二條第五款c)項所指的情況;

l)物資明顯不足或不合適,或節目內容不合適,因而未能符合批給之正常目標。

二. 解除合同後,擔保金即時撥歸批給人。

第十二條

(以公共利益為理由的解除)

一. 為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不論承批人有無履行任何須承擔的責任,批給人可在尊重承批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下,隨時解除本合同。

二. 按照上款規定作出解除,承批人有權獲得按照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補償。

第十三條

(撥歸)

一. 批給消滅時,批給資產及屬於批給之一切權利,均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撥歸批給人所有,但不影響下條的規定。

二. 在第九條a)項、b)項、c)項及e)項規定的情況下,在第四十三條第一款c)項所指的資產作撥歸後,批給人可對此選擇退還或支付一筆金額。該金額相等於該等資產,經根據現行法例進行攤折及重置後,以最後核准的資產負債表及撥歸日為基礎,並經核數帳目計算出的價值。

三. 在第九條d)項規定的情況下,批給資產及屬於批給之一切權利均無償地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 承批人所交出的批給資產,必須具備運作功能,並必須有良好保養,以使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可在維持應有素質下延續,如欠缺上述條件,批給人可扣押用於恢復該等條件之款項,為此,可以對補償金作適當之動用,如無補償金或補償金不足應付時,則動用擔保金。

五. 在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移交第一款所述的批給資產後,批給人將與承批人的一名代表一起檢查該等資產,以便對其良好運行的狀態作出核實。

第十四條

(補償)

如發生贖回或以公共利益為理由解除批給之情況,承批人有權獲得補償,金額為按本批給合同的規定而開展第二條規定的業務而產生的最近三年的平均每年純利的百分之八十乘以賠償標的年數所得的數值,但不影響上條的規定。

第二章

承批人

第一節

承批人公司

第十五條

(宗旨)

一. 承批人公司的主要宗旨須為經營收費電視地面服務。

二. 公司亦得自己或與其他個人或法人合夥從事以下的附帶業務:

a)提供視像服務,包括單向或雙向模式的電視傳送服務;

b)製作電視節目安排;

c)提供互聯網服務;

d)經營廣告業;

e)提供專業培訓及技術支援服務;

f)洽商節目贊助;

g)洽商製作場所時間、製作及剪接業務;

h)錄製、出版及洽商影音刊物及其業務有關產品;

i)經批給人事先批准,讓出頻道或頻道時段;

j)按適用法律的規定或經政府事先批准,提供其他電信服務。

三. 上述獲賦予權利並不免除承批人根據其他適用法例領取相關經營牌照。

第十六條

(公司組織章程)

一. 承批人公司的公司組織章程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及本合同的規定。

二. 修改章程須先行通知批給人,以便查證是否符合本合同之規定,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三. 承批人公司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不得做出以下任何行為:

a)改變公司宗旨;

b)減少公司資本;

c)公司之變更組織、分割、合併或解散。

第十七條

(總址)

承批人之總址及主要行政部門必須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十八條

(公司資本)

一. 承批人之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伍仟萬元,在本合同簽署日前全數到位。

二. 以任何名義,透過直接或間接的生前移轉方式改變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公司資本擁有權,須得到批給人事先批准。

三. 以相繼的方式,生前移轉累積達至改變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公司資本擁有權,須得到批給人事先批准。

第二節

經濟-財政狀況

第十九條

(會計)

一. 承批人必須根據現行法例在總址存備適當編製的、最新的會計帳目,帳目以澳門幣表示並須遵守適用的法例。

二. 提供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引致的成本和收益須與公司宗旨所規定的其他業務的成本和收益,分帳處理。

三. 與本合同活動有關的簿冊、紀錄和文件須保存至少自本批給消滅日起計十二個月,同時亦不得低於《商法典》對保存該等文件所訂定的期限。

第二十條

(資金的調動)

承批人得按國際標準籌措業務範圍內的借款及繳付有關之利息和本金,但必須確保公司財政的穩健及不會影響所提供的批給服務。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清單)

一. 承批人須保持有形固定資產清單,令各個項目尤其是批給消滅時撥歸批給人之項目均常能一目了然。

二. 批給有形不動產資產須貼上識別碼作記認,固定資產清單須附以包含整體網絡結構圖、入帳憑證等等適當的文件作佐證,並以能清楚地確認所有組成部分的方式編制。

三. 承批人須就各項網絡資產,包括批給網絡的各細項資料,提交一份附有說明的分佈圖。

第二十二條

(資本收益)

為審議承批人之年收益,下列者視為“受管制之年結果”:

a)稅後純利;

b)記入營運帳目內之財務成本。

第二十三條

(抵補比率)

一. 承批人必須進行有必要的一次性完成的增資,以確保其公司資本值在批給期內不低於批給資產中的有形固定資產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 在提出有理據的申請的情況下,及可能使投資增加時,批給人可暫時批准其資本值低於第一款所指的批給資產中的有形固定資產淨值的百分比,並將同時確定適用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攤折及重置)

承批人須採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訂定的年度攤折率及重置率,但不影響鑒於公司的特徵及設施、設備和用於批給的其他資產的性質,在承批人提出附理由說明的建議並經批給人批准下,例外地容許採用其他比率。

第二十五條

(資產重估)

一. 承批人可按照適用法例對其批給資產中的有形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

二. 新估價的參數須由承批人與批給人通過協議訂定,並考慮到固定資產的不同等級及其技術過時和實際價值。

第二十六條

(帳目審計)

一. 承批人之帳目每年須由公認有資格而能幹的本澳註冊審計公司進行審計。

二. 每個營運年度終結後一百二十日內,承批人須將經過審計、證明及通過的業務報告及帳目報告提交電信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

(稅務制度)

承批人可按現行法律規定,當符合法定的情況下,享有稅項、收費、費用的豁免和其他類別的稅務優惠。

第二十八條

(管理統計指數)

承批人必須於每個季度向電信管理局提交雙方協定的基本管理信息系統內的數據。

第三節

承批人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權利)

除法律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外,承批人亦有下列權利:

a)按照本合同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建立、操控及管理一個公共電信系統及提供收費電視地面服務;

b)根據與有關方面訂立的協議,在互相平等的條件下,接連其他經營人的電信系統;

c)在遵守適用法例的規定下,佔用屬於公產或私產土地以建立獲分配的公共電信系統;

d)在第二條所指批給的標的範圍內,無償使用公共道路及其地底進行電信系統的安裝、維修或保養工程;

e)當工作性質有需要時,在人員及車輛作適當識別後,自由通行公眾地方;

f)無償享有建立電信系統所賦予的行政地役權;

g)向繳費用戶收取費用;

h)有權通往屬於系統組成部分的基礎設施,尤其是設備、天線、導線、導管、線纜的安裝地點,及在尊重用戶的前提下,通達用戶終端設備的安裝地點;

i)按照公共電信系統的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在公共、私人樓宇內外安裝對建立獲分配系統所需的電信基礎設施;

j)接連樓宇的適用電信基礎設施;

k)按照現行法例,建立、操控及管理為發展本身宗旨所必需的,連接區內或區外的任何專用電信系統;

l)為轉播其他電信經營人的節目及將本身製作的視聽作品售予第三者或轉播本身的節目,簽立合同及收受回報,但不影響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m)有權就任何與收費電視地面服務相關的立法草案文件獲得諮詢。

第三十條

(義務)

一. 承批人須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一項有能力回應市民及經濟活動在文化及社會方面需求之收費電視地面服務,而支撐該項服務之系統須引入最新科技,同時,其設計須能迅速回應本地每處角落的需求。

二. 承批人尤須:

a)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現行法例、有權限實體依法作出的命令、指令、提示、指示以及批給人和電信管理局按本合同規定作出的命令;

b)提供技術優良而安全的收費電視地面服務,並保證繳費用戶取得本地的、地區的及國際的服務、節目和信息;

c)以居住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收費電視地面服務需用的合格人員來維持收費電視地面服務的良好運作及履行其他的合同義務;

d)緊隨音像廣播領域的技術發展,為用作支撐廣播的傳送系統引入最現代化科技;

e)建立為操控系統所必需的基礎建設及批給資產,並保持其良好安全運作及必要時糾正調整其功能,以及確保其充分的可操作性,使運作正常及適當提供服務;

f)確保基礎建設符合本地及國際水平的技術規格,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規章及建議所載者;

g)向電信管理局提供其在執行工作時所需的資料和解釋;

h)對出現的故障進行必需的維修;

i)經繳費用戶要求及繳付適當費用,提供為其得到服務的終端設備,並確保該等設備的保養;

j)向用戶提供諮詢及維修服務;

k)承批人於本合同生效日前所建立的架空電纜,須於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鋪設地下管道或線纜取代;

l)遵守第三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經政府核准的計劃;

m)履行由法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

(頻道的提供)

一. 承批人須無償提供兩個容許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傳送視聽廣播公共服務的節目的頻道。

二. 為上款之目的,有關節目須由有權限實體以良好技術條件無償讓出,該等實體須確保取得許可及權利,特別是著作權及連帶權益,以便接收、製作、納入和傳送該等節目時不使承批人承擔任何附加責任。

三. 承批人須以完整及無改動的方式轉播第一款所述的節目。

第三十二條

(節目的傳送及轉播)

節目的傳送及轉播須遵守關於視聽廣播方面的法例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計劃)

一. 承批人必須履行以下計劃:

a)五年總體計劃;

b)年度投資及發展策略計劃。

二. 上款a)項所指的計劃須包括必要的投資,以確保在最佳素質標準和緊隨技術發展下能覆蓋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須訂定所作出之投資的金額,以及其全面執行之計劃及時間表。

三. 第一款b)項所指的計劃須包括公司架構說明,當中須分別指出現有及將會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員工數目,以及批給資產的更新、優化、替換、添置和報廢情況。

四. 第一款所指計劃須根據承批人在本合同所承擔的義務制訂。

五. 五年總體計劃及首年年度投資及發展策略計劃,須於本合同生效日起計六十日內提交,以供批給人審批。

六. 隨後每年的年度投資及發展策略計劃須在上年度的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交批給人審批。

七. 批給人可要求承批人對第一款所指的計劃提供說明及補充資料。

第三章

營運基礎建設

第三十四條

(系統)

為建立電信系統,承批人可以採用視為較有效的技術方法,例如電纜網絡、無線電網絡或其他,但須使用適當證明的尖端科技。

第三十五條

(無線電頻率)

一. 電信管理局將按適用法例配給批給範圍所需的頻率。

二. 使用相當於上款所指頻率的無線電波譜,承批人必須繳付相應費用。

第三十六條

(互聯赫茲波束)

在承批人要求下,電信管理局將按適用法例配給連接製作場所與傳輸中心,連接傳輸中心與傳輸中心,及外景傳送和新聞採訪需用的頻率。

第三十七條

(地理覆蓋範圍)

一. 第二條b)項所指的公共電信系統,須覆蓋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須跟隨都市和人口的發展。

二. 承批人須確保於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地下管道或線纜鋪設的網絡於澳門半島、氹仔及路環的覆蓋率,分別達至該區域住宅樓宇總數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八條

(在樓宇建立的基礎建設)

一. 承批人有權在尊重樓宇及其獨立單位的業主及住客的前提下,在公共或私人樓宇安裝為建立系統所需的電信基礎建設,尤其是設備、天線、導管及線纜等。

二. 在被評定的不動產建立上款所述的基礎建設,須經澳門文化局及主管實體批准。

三. 承批人對受到上款所述基礎建設的建立所影響的財產,負責修復及重建。

第三十九條

(工程的實施及系統的建立)

一. 為實現用於經營批給業務的工程,承批人須向主管實體申領法律上要求的審批許可或准照,以及繳付所需之費用。

二. 承批人建立傳送分系統時,須使用地下導管,但當技術上不可行,經電信管理局批准後,得將電纜固定於樓宇或建築物之外牆。

三. 在實施任何工程時,承批人須優先採用有效之管道嵌置法,以減少在公共道路開挖壕坑。

四. 承批人須向主管實體通知施行任何對公眾造成影響之工事,並指出其性質,施工期。

五. 承批人須與其他實體和機關協調道路上工程,尤其是開挖壕坑、檢查井、導管、天線支架,以便善用資源,減低成本及減少對公眾可能帶來之不便。

六. 承批人必須對施工之路面及任何其他設施或樓宇內外之結構因進行系統的工程所造成的損壞,進行修復。

第四十條

(第三者的基礎建設和服務)

一. 承批人得通過與第三者達成協議,使用屬於第三者的電信基礎建設,尤其支架、檢查井、管道及地底電纜。

二. 每當證實有必要時,承批人必須與其他電信經營人及其他地底使用者訂立關於以共用基礎建設的協議。

三. 承批人可與有適當資格的其他實體簽約建立基礎建設,並對引致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一條

(技術規格及安全要件)

一. 收費電視地面服務須使用PAL-I或DVB-C系統,並得使用電信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規格。

二. 承批人須採取一切措施維護電信系統的不可侵犯性,及確保無線電通訊分系統受到保護,使之與其他獲許可的無線電通訊服務互不干擾。

第四十二條

(私人纜網)

一. 承批人可與在樓宇設立的私人纜網的所有人訂立互聯協議,以向繳費用戶提供收費電視地面服務,但該等網絡必須具備適當的技術條件。

二. 上款所述的技術條件,由電信管理局負責評估。

第四十三條

(批給資產)

一. 批給資產為:

a)截止2014年4月21日已存在的一切用於批給的資產,尤其是公共電信系統、用作建立製作場所及技術、行政或其他部門之大樓;

b)為對上項所指的資產進行替換、更新及優化的資產,包括根據第三十條第二款k)項規定用以替代架空電纜而鋪設的地下管道或線纜;

c)一切在2014年4月21日後購置的用於提供批給服務的資產。

二. 承批人須於本合同生效日起計九十日內提交一份截止2014年4月21日已存在的批給資產的財產清冊予批給人審批。

三. 承批人有權使用批給資產經營第十五條第二款所載之業務,但不影響第四款的規定。

四. 使用批給資產提供第十五條第二款j)項所指的服務,須經批給人事先批准。

第四十四條

(批給資產的維護)

一. 承批人須負責維護批給資產,包括進行必要的替換、更新、添置和優化,以確保該等資產的良好運作狀態及能回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 在對某具體批給資產進行報廢前,承批人須獲得批給人事先批准。

三. 承批人須於翌年第一個月內向批給人提交截至上年度批給資產的財產清冊,清冊須包含該等資產的替換、更新、優化、添置和報廢情況的說明。

四. 在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所述的批給資產的財產清冊獲批准前,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承批人不可報廢本合同生效日前的任何資產。

第四章

關於收費電視地面服務的提供

第一節

一般條件

第四十五條

(義務性)

一. 除現行和將公佈的法例所載的限制外,只要申請人符合適用的法定和規章規定的要求,承批人不得拒絕提供第二條所規定的服務。

二. 如建立的服務由於處在年度計劃所指地理範圍以外地方或處在傳送系統所經過或覆蓋區域以外地方而導致超負荷時,上款的規定不影響承批人可以押後提供服務。

第四十六條

(與繳費用戶的關係)

一. 向繳費用戶提供收費電視地面服務須先行徵得彼等明確接受所預知之條件和規定。

二. 載有上款所述的條件和規定的典型合同,以及其修改內容,均須由批給人核准及至少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兩種正式語文表述。

三. 承批人須依照先後次序迅速地滿足提出之要求,但不影響日後可經批給人許可,在一定期限內,以公平及非歧視的方式,進行優先安裝工作的特別條件。

四. 承批人可獲批給人授權,根據將制訂的公用服務規章內的規則,對使用服務作出優先安排。

第四十七條

(持續性)

一. 承批人必須保證持續地提供收費電視地面服務,並對公共電信系統進行所需的一切接駁、擴大及延伸工作。

二. 僅因在公共電信系統任何組件上進行電信管理局批准的工事,或因非歸責於承批人之行為或事實,方得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斷提供收費電視地面服務。

三. 承批人不因上款規定之情況而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提供服務,對繳費用戶或第三者的受損,承擔責任,且不影響本合同規定的處罰。

四. 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斷提供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如屬可以預料者,須向電信管理局、繳費用戶及有需要時向市民大眾作事先通報,說明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之時間、範圍及原因。

第四十八條

(歸責於繳費用戶而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

一. 遇下述情況,承批人可向繳費用戶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斷提供收費電視地面服務:

a)不遵守所訂立的服務合同或其他適用規則;

b)阻止檢驗工作之進行;

c)在協定期間內欠繳任何費用;

d)對承批人擁有之設施、接收器或任何其他設備作出欺詐行為;

e)未得承批人書面許可,向第三者提供服務。

二. 在上款a)項至c)項所述情況下,繳費用戶須獲得通知,以得到足夠預先期來彌補過錯。

第四十九條

(以公共利益為理由而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提供服務)

一. 為公共利益而必要時,批給人可決定向繳費用戶全部或局部暫停或取消由承批人提供的節目或視聽內容組合。

二. 除第三十一條所指的節目外,承批人對上款所述暫停所造成的損失,享有索償權。

第五十條

(服務素質)

一. 承批人須向電信管理局提供足以對各項收費電視地面服務的素質作長期評估的一切資料及統計數字,尤其是:

a)繳費用戶設施安裝的申請、提供及停止服務的資料;

b)輪候名單及其輪候時間;

c)對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及帳單提出的投訴;

d)已通報的及已修妥的故障,以及維修工作的平均延誤時間;

e)安裝設施的位置。

二. 提供資料及統計數字的方式及周期,由承批人與電信管理局協商。

三. 電信管理局在承批人之配合下,制定承批人必須達到的收費電視地面服務素質基礎指標。

第五十一條

(套裝服務種類)

一. 承批人可提供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外的電視及廣播節目的基本套裝服務及附加套裝服務,但不影響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二. 在提供的任何套裝服務內,承批人必須無償包括第三十一條所述的節目。

三. 收費電視地面服務還可因應科技及市場的趨勢而採用按頻道或按節目的方式來提供。

第五十二條

(播出的節目)

一. 在推出測試的節目或取消節目前,承批人須提前十五日通知監察實體,但承批人能提供經適當證明的合理解釋除外。

二. 任何節目可每日二十四小時運作。

三. 除承批人能提供經適當證明的合理解釋外,啟播或重新啟播節目,承批人須提前十五日通知監察實體,並指出:

a)節目的名稱;

b)負責實體,來源國或地區;

c)內容概述或節目時間表;

d)啟播或重新啟播的日期。

第二節

信息、節目及廣告

第五十三條

(信息及節目)

一. 在本身的節目安排中,承批人須遵守關於視聽廣播方面的法律規定。

二. 承批人須對節目內容,包括以任何名義讓給第三者的頻道內所傳送節目的內容,向批給人負責。

三. 播送只合成人收看的節目時,承批人須以阻止收視或收聽的電子儀器或其他儀器,確保不能直接進入有關頻道。

第五十四條

(廣告)

在本身製作的節目中,承批人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廣告方面的現行法例。

第五十五條

(著作權)

一. 除公共利益之布告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傳送的節目外,承批人播送的節目享有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保護。

二. 承批人必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方面的現行法例。

第三節

收費

第五十六條

(一般原則)

一. 提供收費電視地面服務的收費或訂定該數值的準則,以及所有相關的修改,須先由承批人提出附理由說明的建議,由批給人聽取電信管理局意見後批准。

二. 變更已獲批准的收費或套裝服務的任何變更,包括節目組成、節目數目,須按上款之規定事先取得批准。

三. 為適用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承批人須提供以下的文件或資料:

a)服務的收費、套裝服務的組成及其節目數目;

b)其他重要文件和資料。

四. 除上款所指的資料外,電信管理局可要求承批人提供為執行其職務所需的說明和額外資料。

五. 承批人不得收取任何有別於已核准的收費,亦不得實施別的收費方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服務費。

六. 承批人須定期公佈所實施的收費,亦須向用戶提供適當列明所提供服務及相應金額的帳單。

七. 因應技術和市場的發展趨勢,電信管理局可主動建議修改第一款所指的收費。

第五章

批給人及監察

第一節

批給人

第五十七條

(批給人的權力)

在不影響法律及本合同賦予的權力下,批給人有權:

a)核准各項計劃、收費及承批人需要核准或許可的其他行為;

b)命令實施處罰。

第五十八條

(批給人代表)

本合同賦予的或認可的批給人權利及權限,由行政長官行使,並可作授權。

第二節

監察

第五十九條

(監察實體)

一. 監察本合同的履行和承批人的活動,屬電信管理局的權限;監察節目內容,則屬新聞局的權限。

二. 上款所述實體可採取適當的措施執行監察權限,以監察本合同的履行,並在認為合適時,查核由承批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三.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人必須:

a)任由進入其所有設施;

b)對監察工作的實施,提供一切資料和解釋,包括用於管理和為監察而需要使用的統計數據,以及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c)任由監察實體查閱一切與本合同活動有關的簿冊、記錄和文件,並就此向監察實體提供認為必要的說明;

d)在電信管理局要求下,當其面前進行測試,以評估提供收費電視地面服務的條件、設備的特徵和狀況;

e)局部或全部中斷收費電視地面服務時,即時通知電信管理局,並於隨後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確認及作出解釋,如上述中斷屬承批人已提前計劃或預先知悉的情況,則須事先作出通知。

第六十條

(調試)

一. 電信管理局可以測試及調校用作提供收費電視地面服務的設備,包括由繳費用戶使用的屬於承批人所有的設備,但不影響法律上關於確認無線電通訊器材方面的規定。

二. 上款所述的測試及調校工作而產生的負擔,概由承批人承擔。

第三節

處罰

第六十一條

(一般原則)

一. 實施本節規定之任何處罰,不免除承批人對第三者承擔倘有的責任,且不影響由有權限實體施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或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處罰。

二. 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如承批人在為防止後果發生已採取合理措施,且被證實其並無過失或故意,則其在本合同下的所有責任將得到免除。

三. 為適用本合同的規定,戰爭、騷動、火災、自然災害、破壞、經適當證明的第三者干預,以及任何其他不可抗拒及不可預料的類似情況,均視為不可抗力。

四. 科處本節規定的處罰屬批給人的權限。

第六十二條

(金錢處罰)

一. 承批人如因其過錯而不履行本合同衍生的任何義務或批給人或電信管理局的正當命令,批給人可視乎違反程度的嚴重性,科處澳門幣壹萬元至澳門幣伍拾萬元的罰款。

二. 罰款須於被通知日起的三十日內支付,倘未於此期限內清繳有關款項,批給人有權從第四條所規定的擔保存款帳戶中支取。

三. 以所提交的擔保繳納罰款時,倘擔保不足應付,將通過主管實體對尚欠款項進行強制性徵收,處罰批示將作為執行的憑據。

四. 實施罰款的同時,批給人將定給承批人一個適當期間,以履行被命令履行的義務。

五. 如承批人在該期間內繼續做出違約行為,批給人可:

a)實施新的罰款;

b)飭令履行有關義務,尤其通過動用擔保或委托第三者實行對遵守本合同所必需的工作,並由承批人付費;

c)解除合同。

第六十三條

(非金錢處罰)

由違約引致的接管及解除,屬非金錢處罰。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六十四條

(過渡規定)

一. 承批人須於本合同生效日起計六十日內向批給人提交本合同生效日時所傳送之所有節目的一切與版權相關之資料。

二. 為符合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承批人須於本合同生效日起計六十日內,向批給人提交所有節目套裝服務的一切文件和資料,尤其是其組成及有關收費,以供審批。

第六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

一. 雙方對本合同的理解、效力及執行所產生的問題,除法律規定屬於法院權限者,將交由一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的仲裁委員會處理,仲裁委員會由三名仲裁員組成,批給人及承批人各指派一人,另一人由雙方協商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 如任何一方不在被要求指派仲裁員之日起計三十日內指出本身的仲裁員,或雙方在指出首兩名仲裁員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不能就第三仲裁員達成協議,將由任何一方請求行政法院選出尚欠的一或多名仲裁員。

三. 仲裁委員會的組織費用由雙方按仲裁委員會定出的比例承擔。

四. 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規定下,仲裁具中止效力,但該效力可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排除。

第六十六條

(適用法例)

本合同未載明的事項概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處理。

第六十七條

(對申請的處理)

承批人按本合同的規定所作出之申請,在提交審批申請所需的全部資料後,批給人須儘快作出處理。

第六十八條

(文本效力)

本合同作成中、葡文本各一份,兩文本均具同等效力。

第六十九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2014年4月22日開始生效,但不影響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

2014年4月15日

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何艷媚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2014年4月15日財政局公證處第107A簿冊第77頁至85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批給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定義

為適用本合同的規定,下列用詞定義如下:

批給人:澳門特別行政區;

承批人: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指本批給合同及將來由簽約雙方簽訂的補充合同及附件;

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對批給人所訂定的基本電視頻道的接收提供支援;

基本電視頻道:指居民習慣收看的本地及其他地區電視廣播機構播出的以開放頻道為主的電視頻道;

第二條

合同之標的

批給人通過本合同批予承批人權利,以非專營制度對居民接收基本電視頻道提供支援服務。

第二章

批給

第三條

批給期

一、批給由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二、批給期是以雙方訂定的期限,並以補充合同形式續期。

第四條

擔保

一、承批人所承擔之義務及倘需繳付合同範圍內的罰款或賠償金,將由承批人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業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的屬即付形式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擔保,金額為澳門幣壹百萬元。

二、擔保須在合同公佈日起三十日內提供。

三、擔保金一旦被動用,承批人須在批給人作出重置通知後三十日內重置。

四、擔保金如未動用,承批人可在批給期告滿後要求提取。

五、提供或提取擔保所需的一切費用,均由承批人承擔。

第五條

接管

一、在以下純屬承批人過錯的情況下,批給人經聽取承批人意見後,可暫時取代承批人接管批給,同時接手及使用用於相關經營之各項設施及設備,尤其是器材及人力資源,以便直接或通過第三者實施一切必要措施,以延續提供所批給之服務:

a)有關服務無故中斷或即將無故中斷;

b)承批人在組織及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或缺失,或用於相關經營之設施及設備,尤其是器材之一般狀況出現嚴重缺陷。

二、為適用上款b)項的規定,承批人或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承批人破產,被視為是承批人在組織上及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的情況之一。

三、在接管情況下,維持服務之正常及日常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經營而倘有之額外費用,概由承批人負擔。

四、導致接管之原因一旦結束,承批人須被通知在指定時間內恢復服務之正常經營,同時,重新使用用於相關經營之設施及設備,尤其是器材及人力資源。

五、如承批人無意或無能力恢復經營,或恢復經營後依然存在導致接管之因素,批給人可即時以違約為由解除本合同。

六、在接管期間,承批人無須承擔本合同引生的義務。

七、接管的期間不算入批給期。

第六條

轉讓及分營

一、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不得對批給作臨時或永久轉讓或以任何方式轉移全部或部分批給權。

二、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承批人不可對批給作全部或局部分營,亦不得訂立同等效力的法律行為。

第七條

檢討

本合同可隨時由簽約雙方協商檢討。

第八條

消滅

一、本批給於下列情況下消滅:

a)批給期屆滿;

b)雙方協議;

c)贖回;

d)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e)因違約而解除。

二、上款c)、d)及e)項之批給消滅由行政長官按具理由的行為決定,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第九條

贖回

一、批給人可在本批給屆滿前半年內贖回批給,但須提前半年通知承批人。

二、承批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未取得批給人事先批准,不得將屬於批給之財產轉讓或附加責任。

三、如批給被贖回,承批人有權獲得一項賠償,有關金額的計算須顧及距批給期滿所欠時間以及所作的投資。

第十條

以公共利益為理由的解除

一、為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不論承批人有無履行任何須承擔的責任,批給人可在尊重承批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下,隨時解除本合同。

二、如以公共利益為理由的解除,承批人有權獲得一項賠償,有關金額的計算須顧及距批給期滿所欠時間以及所作的投資。

第十一條

以違約為理由的解除

一、當證實有以下可歸責於承批人的任一事實時,批給人得解除本合同,且不影響批給人向承批人就倘有的損害索償的權利:

a)放棄或無故暫停經營獲批給之服務;

b)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臨時或永久地轉讓或以任何方式轉移全部或部分批給;

c)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而分營或訂立同等效力的法律行為;

d)年罰款金額超過擔保金額百分之五十;

e)破產,債權人協議及協定,或令承批人公司的管理受控於有關債權人的任何其他措施;

f)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而變更公司的宗旨,削減資本或承批人公司變更組織、合併、分割或解散;

g)未能在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重置擔保金;

h)出現第五條第五款所指的情況;

i)出現第三十九條第五款c)項所指的情況。

二、解除合同後,擔保金即時撥歸批給人。

第十二條

撥歸

一、批給因第八條所規定之任一形式消滅時,用於批給的一切財產及權利均在無任何負擔或責任下撥歸批給人所有,但不影響第九條第三款和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承批人所交出用於批給的財產,必須具備運作功能,並必須有良好保養,以便批給服務可在維持應有素質下延續提供,如欠缺上述條件,批給人可扣押用於恢復該等條件之款項,為此,可以對賠償金額作適當之動用,如無賠償金或賠償金不足應付時,則動用擔保金。

三、在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移交用於批給的財產後,批給人將與承批人的一名代表一同檢查該等財產,以便對其良好運作的狀態作出核實。

第三章

承批人

第十三條

宗旨

承批人公司的主要宗旨為按照批給合同的規定對居民接收基本電視頻道所提供的支援服務。

第十四條

公司組織章程

承批人公司的公司組織章程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及本合同的規定。

第十五條

總址

承批人之總址及主要行政部門必須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十六條

公司資本

承批人之公司資本應不少於澳門幣壹仟萬元。

第十七條

政府代表

行政長官以批示任命政府代表乙名加入承批人公司,並授予法定的職責和權力。

第十八條

財政援助

批給人每年均向承批人發放津貼以資助其提供獲批給服務。

第十九條

會計

承批人必須根據現行法例存備適當編製的、最新的會計賬目,帳目以澳門幣表示並須遵守適用的法例。

第二十條

稅務制度

承批人可按現行法律規定,當符合法定的情況下,享有稅項、收費、費用的豁免和其他類別的稅務優惠。

第二十一條

權利

除法律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外,承批人亦有下列權利:

a)按照本合同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建立、操控及管理一個公共電信系統及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

b)根據與有關方面訂立的協議,在互相平等的條件下,接連其他經營人的電信系統;

c)在遵守適用法例的規定下,佔用屬於公產或私產土地以建立獲分配的公共電信系統;

d)在第二條所指批給的標的範圍內,無償使用公共道路及其地底進行電信系統的安裝、維修或保養工程;

e)當工作性質有需要時,在人員及車輛作適當識別後,自由通行公眾地方;

f)無償享有建立電信系統所賦予的行政地役權;

g)有權通往屬於系統組成部分的基礎設施,尤其是設備、天線、導線、導管、線纜的安裝地點;

h)按照公共電信系統的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在公共、私人樓宇內外安裝對建立獲分配系統所需的電信基礎設施;

i)接連樓宇的適用電信基礎設施;

j)按照現行法例,建立為發展本身宗旨所必需的,連接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的任何專用電信系統。

第二十二條

義務

一、承批人須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該服務須能滿足居民接收電視信號的基本需求。

二、承批人尤須:

a)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現行法例、有權限實體依法作出的命令、指令、提示、指示以及批給人和電信管理局按本合同規定作出的命令;

b)提供具優良技術及安全的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並保證居民取得該項服務;

c)緊隨音像廣播領域的技術發展,為用作支撐廣播的傳送系統引入最現代化科技;

d)建立為操控系統及用於批給的資產所必需的基礎建設,並保持其良好安全運作及必要時糾正調整其功能,以及確保其充分的可操作性,使運作正常及適當提供服務;

e)確保基礎建設符合本地及國際水平的技術規格,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規章及建議所載者;

f)向電信管理局提供其在執行工作時所需的資料和解釋;

g)對出現的故障進行必需的維修;

h)履行由法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承批人不得因協助居民接收基本電視頻道收取費用,但不影響與承批人合作的私人實體因調試、維護和管理有關設施而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基本電視頻道

一、基本電視頻道由批給人訂定。

二、如對基本電視頻道的組成作任何修改,應提前通知承批人。

第二十四條

計劃

一、承批人必須按批給人訂定的基本電視頻道適時提交相應的接收支援服務計劃。

二、批給人可要求承批人提供上款所指計劃的說明及補充資料。

第四章

營運基礎建設

第二十五條

系統

一、為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承批人可採用其認為最合適的技術解決方案,尤其透過與第三者達成協議,使用屬於第三者的電信系統。

二、批給人可決定承批人全部或部份及逐步或全面地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電信營運商的公共電信系統,但須適當提前通知承批人有關事宜,且不影響上款規定之適用。

三、批給人可分配予本批給其認為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所需的任何財產。

第二十六條

無線電頻率

電信管理局將按適用法例配給批給範圍所需的頻率。

第二十七條

在樓宇建立的基礎建設

一、承批人有權在尊重樓宇及其獨立單位的業主及住客的前提下,在公共或私人樓宇安裝為提供獲批給服務所需的電信基礎建設,尤其是設備、天線、導管及線纜等。

二、在被評定的不動產建立上款所述的基礎建設,須經澳門文化局及主管實體批准。

三、承批人對受到上款所述基礎建設的建立所影響的財產,負責修復及重建。

第二十八條

工程的實施及基礎建設的建立

一、為實現用於提供獲批給服務的工程,承批人須向主管實體申領法律上要求的審批許可或准照,以及繳付所需之費用。

二、承批人須向主管實體通知施行任何對公眾造成影響之工事,並指出其性質及施工期。

三、承批人必須對施工之路面及任何其他設備或樓宇內外之結構因進行基礎建設的安裝及維修工程所造成的損壞,進行修復。

第二十九條

第三者的基礎建設和服務

一、承批人得通過與第三者達成協議,使用屬於第三者的電信基礎建設,尤其支架、檢查井、管道及地底電纜。

二、承批人可與有適當資格的其他實體簽約建立基礎建設,並對引致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安全要件

承批人須採用一切措施維護電信系統的不可侵犯性,及確保無線電通訊分系統受到保護,使之與其他獲許可的無線電通訊服務互不干擾。

第三十一條

私人纜網

承批人可與在樓宇設立的私人纜網的所有人訂立互聯協議,以提供獲批給服務。

第五章

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

第三十二條

持續性

一、承批人必須保證持續地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並對公共電信系統進行所需的一切接駁、擴大及延伸工作。

二、僅因在公共電信系統任何組件上進行電信管理局批准的工事,或因非歸責於承批人之行為或事實,方得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斷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

三、承批人不因上款規定之情況而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提供服務,對第三者的受損,承擔責任,且不影響本合同規定的處罰。

四、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斷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如屬可以預料者,須向電信管理局,及有需要時向市民大眾作事先通報,說明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之時間、範圍及原因。

第三十三條

以公共利益為理由的有限度提供服務或中斷提供服務

為公共利益而必要時,批給人可決定全面地或部分地暫停提供任一基本電視頻道。

第三十四條

著作權

對於由批給人訂定的基本電視頻道,承批人有責任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方面的現行法例的規定。

第六章

批給人及監察

第三十五條

批給人的權力

在不影響法律及本合同賦予的權力下,批給人有權:

a)核准承批人需要核准的一切行為;

b)命令實施處罰。

第三十六條

批給人代表

本合同賦予的或認可的批給人權利及權限,由行政長官行使,並可作授權。

第三十七條

監察實體

一、監察本合同的履行和承批人的活動,屬電信管理局的權限。

二、上款所述實體可採取認為適當的措施執行監察權限,以監察本合同的履行,並在認為合適時,查核由承批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人必須:

a)任由進入其所有設施;

b)對監察工作的實施,提供一切資料和解釋,包括用於管理和為監察而需要使用的統計數據,以及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c)任由監察實體查閱一切與本合同活動有關的簿冊、記錄和文件,並就此向監察實體提供認為必要的說明;

d)在電信管理局要求下,當其面前進行測試,以評估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的提供條件、設備的特徵和狀況;

e)局部或全部中斷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的提供時,即時通知電信管理局,並於隨後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確認及作出解釋,如上述中斷屬承批人已提前計劃或預先知悉的情況,則須事先作出通知。

第三十八條

違法行為

一、實施本合同規定之任何處罰,不免除承批人對第三者承擔倘有的責任,且不影響由有權限實體施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或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處罰。

二、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如承批人在為防止後果發生已採取合理措施,且被證實其並無過失或故意,則其在本合同下的所有責任將得到免除。

三、為適用本合同的規定,戰爭、騷動、火災、自然災害、破壞、經適當證明的第三者干預,以及任何其他不可抗拒及不可預料的類似情況,均視為不可抗力。

四、科處本合同規定的處罰屬批給人的權限。

第三十九條

金錢處罰

一、承批人如因其過錯而不履行本合同衍生的任何義務或批給人或電信管理局的正當命令,批給人可視乎違反程度的嚴重性,科處澳門幣壹萬元至澳門幣伍拾萬元的罰款。

二、罰款須於被通知日起的三十日內支付,倘未於此期限內清繳有關款項,批給人有權從第四條所規定的擔保存款帳戶中支取。

三、以所提交的擔保繳納罰款時,倘擔保不足應付,將通過主管實體對尚欠款項進行強制性徵收,處罰批示將作為執行的憑據。

四、實施罰款的同時,批給人將定給承批人一個適當期間,以履行被命令履行的義務。

五、如承批人在該期間內繼續做出違約行為,批給人可:

a)實施新的罰款;

b)飭令履行有關義務,尤其通過動用擔保或委托第三者實行對遵守本合同所必需的工作,並由承批人付費;

c)解除合同。

第四十條

非金錢處罰

由違約引致的接管及解除,屬非金錢處罰。

第七章

最後規定

第四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一、雙方對本合同的理解、效力及執行所產生的問題,除法律規定屬於法院權限者,將交由一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的仲裁委員會處理,仲裁委員會由三名仲裁員組成,批給人及承批人各指派一人,另一人由雙方協商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如任何一方不在被要求指派仲裁員之日起計三十日內指出本身的仲裁員,或雙方在指出首兩名仲裁員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不能就第三仲裁員達成協議,將由任何一方請求行政法院選出尚欠的一或多名仲裁員。

三、仲裁委員會的組織費用由雙方按仲裁委員會定出的比例承擔。

四、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規定下,仲裁具中止效力,但該效力可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排除。

第四十二條

適用法例

本合同未載明的事項概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處理。

第四十三條

文本效力

本合同作成中、葡文本各一份,兩文本均具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2014年4月22日開始生效。”

2014年4月15日

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何艷媚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