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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終止黃維洪代表電信管理局擔任“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的委任。
二、委任梁燊堯代表電信管理局擔任“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直至該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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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燃料安全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三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梁文昌擔任治安警察局在燃料安全委員會執行代表的代任人。
二、委任關啓榮擔任治安警察局在燃料安全委員會執行代表的代任人,直至該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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