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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三)項的規定,續任以下政府部門代表為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民政總署代表羅永德;
(二)教育暨青年局代表黃健武;
(三)交通事務局代表賈靖龍;
(四)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劉榕;
(五)海事及水務局代表黃穗文;
(六)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代表馮瑞權;
(七)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代表山禮度。
二、根據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續任以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知名人士代表為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林金城(任期由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二)馬若龍;(三)陳恩讚;(四)王志石;(五)陳錫僑;(六)吳小麗;(七)梁普宇;(八)黃麗卿;(九)陳虹;(十)范曉軍;(十一)梁華權;(十二)麥瑞權;(十三)江美芬;(十四)林德華;(十五)何偉添。
* 請查閱:第1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根據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委任以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知名人士代表為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譚立武;(二)何敬麟;(三)阮美芬。
四、上述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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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1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獎勵規章》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科學技術獎”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高思華;(二)梅宏。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科學技術獎”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朱麗蘭,由其擔任主席;(二)周禮杲;(三)徐立之;(四)崔世平;(五)梁維特;(六)楊俊文;(七)劉兆漢;(八)劉炯朗;(九)鍾南山。
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得以相同期間續任。
四、委員會成員於任期內有權收取總額為澳門元肆萬元的評審酬金。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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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18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指定黃有力以臨時代理方式全職執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續期九十日。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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