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3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3

刊登日期:

2013.11.6

版數:

17204

  • 將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榮興彩票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Gonçalo Jorge Cabral Lourenço da Silva擔任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3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3

    刊登日期:

    2013.11.6

    版數:

    17204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署有關提供網上剪報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網上剪報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法規:

    第33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3

    刊登日期:

    2013.11.6

    版數:

    17868

    • 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 - 文化產業基金。
  • 第34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的委任續期。
  • 第32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慶庭以兼職方式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務,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3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3

    刊登日期:

    2013.11.6

    版數:

    17868

    • 委任兩名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 - 文化產業基金。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七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周信余及陳日鴻全職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3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3

    刊登日期:

    2013.11.6

    版數:

    17868-17869

    • 委任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 - 文化產業基金。
  • 第35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梁維特;

    (二)李萊德;

    (三)陸波;

    (四)麥健智;

    (五)葉兆佳;

    (六)何少金;

    (七)崔煜林;

    (八)容永恩;

    (九)飛安達;

    (十)何敬麟。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3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3

    刊登日期:

    2013.11.6

    版數:

    17869

    • 委任文化產業基金監事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 - 文化產業基金。
  • 第35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文化產業基金監事會成員。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基金監事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唐曉晴(主席);

    (二)陳曉筠;

    (三)Rebeca Vong(財政局代表)。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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