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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0/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鄺碧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方保安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保安服務的附加公證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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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