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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4/201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有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hun Cheong Hong Iao Han Cong Si”簽署“民政總署化驗所購置檢測儀器及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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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