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動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0/2013。

澳門動漫學會

章程

一.本會名稱為“澳門動漫學會”,英文名稱:“Macau Animation and Comics Society”,英文簡稱:“MACS”。

二.會址位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318號花城利盈大廈15樓K座。

三.本會為非牟利專業社團,宗旨為促進澳門動漫的發展;提供動漫創作者一個彼此交流和促進的平台;積極拓展與國內外動漫團體的合作和交流,以推動澳門文創事業的發展。

四.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在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五.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六.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

2. 平常大會須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負責審議和表決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監事會年度報告及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特別會員大會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要求亦得召開。

4. 會員大會應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並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

5. 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召集書所指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6.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理事數名,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管理和處理日常會務。

八.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和財政的合理運用。

九.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捐贈及贊助等。

十.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公務員保齡球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owling d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BTAPM”

英文名稱為“Macau Civil Servants Bowling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CSB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公務員保齡球協會

章程

(一)會名、地址及宗旨

1. 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公務員保齡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owling d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BTAPM”,英文名稱為“Macau Civil Servants Bowl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SBA”。

2. 會址設在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83號國豐大廈二樓D座。或理事會通過之辦事處。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 宗旨:促進本澳及各地公職人員保齡球活動愛好者的合作和交流。

(二)會員,所有有意加入本會並具有澳門居民身份之公職或退休公職人員保齡球愛好者,經申請及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普通會員。

5. 榮譽性質會員,由理事會邀請聘任,為協助會務發展。不具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1)榮譽會長;

(2)名譽會長;

(3)顧問。

6. 普通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退會。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領導人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財務管理及其他理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10.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其他監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票數通過。

12. 大會之召集、選舉、修改章程或解散,會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所有手續及規定均以《民法典》為準。

(四)經費

13. 社會贊助,饋贈,利息及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6 de Setembr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埋欄文化

英文名稱為“MyLand Cultur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埋欄文化”,英文名稱為“ MyLand Cultur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藝術文化類團體。宗旨為:

一. 為不同界別的文化研究者、創作人及市民提供交流合作平台,並支援創作項目。

二. 對本澳社區各議題進行探討,以藝術及創意手法啟發市民關注和思考社會議題、生活環境及自身價值。

三. 推廣生活創意和文化藝術同屬普羅大眾的概念。

四. 鼓勵跨界及跨地區的文化及藝術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西坑街78號富瑤閣地下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 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 理事會可邀請社會適當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 本會收入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二.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捐贈及資助,但該等捐助不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三. 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倘本會解散時(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所有本會財產均撥給慈善機關。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大會之修改決議將按照民法典之條文補充適用。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二條

解散

一. 本會之解散權屬會員大會,大會之解散決議將按照民法典之條文補充適用。

二.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6 de Setembr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醫養生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醫養生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的名稱為澳門中醫養生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本學會是由從事生產經營、研究開發養生健康相關產品的企業、科研單位、學術團體;從事中醫、針灸、推拿、養生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人員,願意從事或參加中醫養生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澳熱衷中醫養生事業的人士,弘揚中醫文化,宣傳養生知識,增強身體素質,提升生活品質,推進健康優質生活,推動打造澳門健康城市和世界休閒旅遊城市建設。

第四條——本學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勞動節街191號廣福安花園地下CB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學會的工作與業務範圍包括:從事宣傳、普及全民中醫養生健康知識、提高全民中醫養生健康意識,推廣中醫養生健康實用技術;多方面為會員及會員企業服務;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會員及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具體業務是:

一、 舉辦中醫大講堂,宣傳養生保健知識,弘揚中醫“治未病”的理念,促進人、社會、自然的和諧統一。開展養生健康諮詢;

二、 組建太極拳健身隊,推廣養生健康實用技術;宣導全民健身運動,提高身體素質;

三、 收集、整理民間傳統養生健康文化並進行科學研究與創新;

四、 民間傳世養生方藥的科學實用價值與開發應用;

五、 開展有關養生健康知識的交流與合作;

六、 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七、說明企業、社團等單位改善養生健康管理工作;

八、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學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七條——凡生產經營、研究開發養生健康相關產品的企業、科研單位、學術團體;從事中醫、針灸、推拿、養生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人員,願意從事或參加中醫養生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擁護本學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事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長批准;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本學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享受本學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學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五)參加本學會舉辦的活動並優先獲得本學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的章程和行業規範;

(二)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學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和諮詢管理服務費;

(七)服從本學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學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一條——團體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學會履行職責。團體會員代表應當是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團體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學會書面報告,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會長批准,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本學會的職務。

第十二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為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團體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立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監事會的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學會的解散、終止或與其他機構合併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批准。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在閉會期間負責處理本學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會員資格;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審議批准內部管理制度;

(七)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八)行業內的重大決策;

(九)對會員違反本協會紀律和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十)決定其他會員大會授權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單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根據會長提名選舉理事長一名、根據理事長提名選舉副理事長若干名;決定本學會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

(二)向會員大會做財務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澳門特區各項法律,擁護基本法;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理事長、監事長人選;

(四)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會長為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完成本學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組織擬定並實施內部管理制度;協調各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理事長以及各部門、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經濟機構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會員大會批准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理監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聘請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經費的使用須接受監事會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後報政府有關部門刊登政府公報後方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須經本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於政府公報刊登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6 de Setembr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繁星歌藝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rtística de Canções das Estrelas”

英文名稱為“Songs of Stars Artistic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繁星歌藝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中文名稱:“繁星歌藝會”;

本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Artística de Canções das Estrelas”;

本會英文名稱:“Songs of Stars Artistic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旨在弘揚歌唱、文化藝術,參與公益及慈善活動,服務社群,愛國愛澳。

第三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媽閣巷6號華都山莊第一座一樓A座。

2. 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之歌唱愛好者,歌唱或歌唱相關造詣達到普遍接受的藝術水平,及其他藝術文化愛好者,認同和願意遵守本會組織章程皆可申請加入,經辦妥入會手續及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之權利:

1. 在會員大會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2. 對本會會務提供意見或建議;

3.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有關活動;

4. 當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申訴調解。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之義務:

1.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服從各項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協助本會工作及參與本會活動;

4. 繳納本會基金及按本會規定繳交會費;

5. 如有違反本會組織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之會員,經規勸無效,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會長簽署確認後,可勒令其退會或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性質和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選出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由主席(或稱會長)、副主席(或稱副會長)及秘書所組成,成員總人數為單數,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召開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會務之決策。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會員大會最少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如有必要,可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議須於開會日期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或訊息應闡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會員大會及特別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倘人數不足,得於既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召開第二次會議,屆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開會須簽到及撰寫會議記錄方可作出決議。當會員大會或特別會議表決之贊同票數與反對票數相等時,會長有最終之決議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改本會組織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以及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3. 審議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計劃並訂定本會可持續發展的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財政預算案和會計帳目。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以上各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成員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倘理事長缺席時,由任何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理事會可設若干個附屬工作單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附屬工作單位領導及其成員可由任何一名理事提名,但須獲理事會決議通過後並以理事會名義任命。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運作)

理事會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例會,由理事長召集,通知方式不限,但須闡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開會須簽到及撰寫會議記錄方可作出決議。當會議表決之贊同票數與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最終之決議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本會組織章程和內部規章,以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所有決議;

2. 規劃和推行本會有關的各項活動,促進本會可持續發展;

3. 編制年度工作報告書、計劃書、財政預算案和會計帳目。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性質和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不少於一名、監事若干名;以上各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成員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二屆。倘監事長缺席時,由任何一名副監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運作)

監事會可就監察會務的執行情況召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通知方式不限,但須闡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開會須簽到及撰寫會議記錄方可作出決議。當會議表決之贊同票數與反對票數相等時,監事長有最終之決議權。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維護本會組織章程和內部規章,以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所有決議;

2. 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的具體實際情況;

3. 監察理事會的會計帳目;

4. 編制年度監察報告書。

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十七條

(收入)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入會時繳納的基金及繳交的會費(基金、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式由理事會規定;任何情況下概不退還);

2. 會員或社會人士之捐贈;

3. 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

4. 任何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支出)

本會經費支出的運作:

1. 本會經費除用作支付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外,必須秉承本會的宗旨,適當用於與會務有關的所有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2. 本會日常運作及有關活動的一切開支,必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方可;

3.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而戶口存款之使用,必須由會長及理事長按照有關規定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名譽會長及顧問)

本會得邀請社會享有聲譽之人士,或歌唱藝術造詣卓越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聘任為本會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解釋權)

本會組織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解散法人)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

(會章之修改)

本會組織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改之,但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方可。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6 de Setembr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心理研究學會

心理危機干預研究中心

中文簡稱“心理危機干預研究”

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Investigação de Intervenção Crise Psicológica da Sociedade de Pesquisa de Psicológica de Macau”

葡文簡稱“CIICPM”

英文名稱為“Macau Psychology Research Society — Psychological Crisis Intervention and Research Centre”

英文簡稱“MPRSPCIR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心理研究學會

心理危機干預研究中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中心中文名稱為“澳門心理研究學會心理危機干預研究中心”,中文簡稱“心理危機干預研究”。

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Investigação de Intervenção Crise Psicológica da Sociedade de Pesquisa de Psicológica de Macau”,葡文簡稱“CIICPM”。

英文名稱為“Macau Psychology Research Society — Psychological Crisis Intervention and Research Centre”,英文簡稱“MPRSPCIRC”。

第二條

會址

本中心地址設於澳門新馬路龍嵩正街江沙路里龍嵩街大廈閣樓D,在科研項目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中心地址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以嚴謹的科學精神為基礎,精益求精技術為準繩。不謀私利、無私奉獻;真誠共情、服務特區;造福社群、共創和諧;是本中心的宗旨與目標。

(二)澳門心理研究學會心理危機干預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澳門心理研究學會(以下簡稱“學會”)下設的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附屬科研機構,該中心任務是配合學會開展防止自殺與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進行專項調查研究。以專業手法進行廣泛調查摸底,對調查資料及數據進行精準的統計及分析,從而得出本土自殺率及其影響因素,探索出本地區自殺的特點,從而制定相關可行的自殺預防與危機干預措施,同時有計劃地對本澳顯突的職場壓力、問題賭博、藥物成癮、青少年犯罪等心理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調查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干預措施,供政府相關部門參考。

(三)本中心將堅持學術自由,各種學術思想相容並蓄;目標一致,堅持實事求是,理論始終為實際服務的原則,充分發揮各專家、教授、研究人員的發明創造精神,共融共通,總結發展達成共識,團結進取,以最佳的科研成果回報社會。

第二章

中心科研人員

第四條

中心會員資格

(一)中心會員:凡贊同中心宗旨及章程,並嚴格遵守本中心的工作守則。

(二)具有心理學學士或以上程度之專業人員。

(三)本中心將由具心理學系各科目及具豐富臨床經驗的著名專家、教授、學者及專業研究人員為骨幹隊伍所組成。

(四)凡贊同本中心宗旨,認同本中心章程,熱心公益,支持或資助本中心科研工作的團體或個人,經中心理事會研究批准,可成為本中心項目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或中心會員。

第五條

中心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中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學會及本中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中心會員有遵守本章程和決議、維護本中心聲譽與權益、嚴格遵守中心工作守則,保守秘密及個人隱私的義務,實事求是,充份發揮各自才能,為中心科研項目努力工作而作貢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中心組織機構設立研究中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研究中心會員大會

(一)研究中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由中心會員中一半以上成員出席,顧問委員可列席參加並提出建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議題應包括:

1、選舉研究中心會員大會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2、選舉產生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研究和制定中心的年度工作計劃;

4、審議中心財務報告;

5、研究和總結中心開展的活動方案;

6、審批中心設立的重大科研資助及獎勵項目;

7、修改中心章程。

(二)修改大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中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中心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中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來源與監督管理

(一)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部份;

2、政府部門科研項目資助經費;

3、社會團體或個人的贊助、捐助或募捐;

4、部份有償服務的收入等。

(二)“中心”所有來源經費,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情況下均不能挪用專用款項。

(三)本“中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特區政府有關規定,接受理監事和資助單位的監督。

(四)經費的使用,按照公開透明、節約的原則,按照本中心所制定的審批財務制度嚴格管理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中心為非牟利之科研專業團體,本章程未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特區政府現行之有關法律法規條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3 de Setembr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模特兒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6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青年模特兒協會

會章

第一條

名稱、會址及性質

一、本會中文名稱定為:“ 澳門青年模特兒協會 ”。

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Model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YMA”。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飛勒前地(燒灰爐口)12-B號麗灣大廈地下D座,為實現宗旨,協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三、從成立之日起,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本會之宗旨

一、致力推動澳門青年模特兒行業的發展及推廣 。

二、為澳門青年人對模特兒行業的入行,進行培訓及提供相關協助。

三、提高澳門青年模特兒在國際上的專業水平。

第三條

加入本會

一、對模特兒行業感興趣,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會。

二、申請入會者須有理事推薦,並且同意本協會的精神和宗旨,承諾履行本章程的規定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三、凡申請入會者,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有關證件副本及二寸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享受及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活動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會內各個部門職位的權利;

三、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提出建議和對各項事項投票;

四、推薦新會員加入本協會;

五、口頭或書面諮詢會務資料。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和本協會各部門的合法決議;

二、同心協力執行本協會指派的任務;

三、促進本協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四、定期繳納理事會訂定的會費。

第六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若要退會,可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在遞交上述退會通知書時,會員應將會員證一併交回。

三、拖欠會費超過一年者,本協會有權取消會籍,不再享有本會任何權利和義務。

四、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其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七條

開除會籍

會員不履行本身義務或違反本章程,作出損害協會名譽或妨礙落實協會宗旨的行為,理事會可開除其會籍,會員大會通過的開除決議為最後決議。

第八條

賠償

不論自願退會或開除會籍的會員,均無權要求任何賠償金或獲得屬於本協會財產的資產和基金。

第九條

經費

一、會員會費、捐贈及其他收入;

二、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人士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三、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條

組織架構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a.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全部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正、副會長均為本會之永久會員,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等。

b. 應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和副會長召集,但須提前十五日發掛號函通知全體會員大會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倘有需要,亦可召開特殊會員大會。

c. 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d.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理事會——為本會日常行政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會議選出,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他為理事。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理事會應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例會,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三、監事會——為監督本會運作的機關,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其他為監事。監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二、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定本會會章;

四、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五、執行會務管理,制定、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賬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六、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及

七、向會員大會提名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之名譽會長、擔任顧問及榮譽會董。

第十二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二、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三、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四、審核財政狀況及賬目;及

五、就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會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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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證 明 書

澳門食物環境保護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7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食物環境保護協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食物環境保護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Food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擬設於澳門巴黎街81號大豐廣場第二座地下T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本會屬非牟利團體,以提升市民及飲食業界環保意識,推動社會停止浪費食物,關注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滿十八歲人士,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本會正式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課程。

2. 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

2. 按時繳交會費。

3.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第七條——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定及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將被提出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議決,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中止會員權利、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2. 選舉、任免會員大會成員及理、監事會成員;

3. 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帳目結算。

第十條——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1. 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書面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通知書內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

2. 召開首次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理、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或多於全體會員之半數,方可作出決議;

3. 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首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出席人數無法達到三分之二理、監事會成員或全體會員之半數,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4. 會議內所有表決事項,必須有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由不少於9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財務長、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理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四條——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在本專業有傑出成就,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不少於3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及秘書若干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監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自會員繳交之會費,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得接受社會各機構、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第五章

章程修改和解釋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解釋權及有關所衍生之決策權交由理事會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1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Tong Sam”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同芯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同芯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Tong Sam”,英文名稱為“Tong Sam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的慈善團體,宗旨為關懷及扶助貧困兒童及學生;關懷婦女、兒童和殘障人士身心健康以及幫助弱勢社群;促進和發展社會公益、慈善、醫療保健及文化教育;以及不分國界地幫助一切有需要之人士。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5號澳門財富中心7樓G室,可於適當時透過理事會之決定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熱心公益及擁護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或永久會員;經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或永久會員。

第五條——除法定的其他權利外,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二)只有永久會員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

五)享受本會會員福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會章及本會機關之決議;

二)參與及協助本會之活動;

三)倘永久會員被選舉為本會機關之領導人時,於有關任期內履行其職務;

四)繳交理事會所訂定的會費。

第三章

機關

第七條——本會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的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三)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1)制定及修改本會會章;

2)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選舉及解任本會機關據位人;

4)通過有關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書及年度帳目;

5)制定本會活動之方針及基本原則;

6)以出售、交換或其他有償的形式轉讓本會的動產或不動產,為其設定抵押、擔保或負擔;

7)以任何方式取得對開展本會目的屬合適或必須的動產或不動產,有價品及權利;

8)負上履行本會宗旨所需的借貸,決定有關的細則及擔保;

9)消滅本會;

10)法律特別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

五)會員大會於會員中選出一名會長,副會長及秘書由會長委任,除其他職責外,會長負責領導會員大會之會議。

六)會員大會將透過理事會之召集書每年召開最少一次平常會議,以通過相關的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書及任何其他事宜;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或最少三分之一會員召集時,可舉行特別會議。

七)召集書必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

八)在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或未有半數會員出席,但加上未出席會員授權而夠半數的情況下,便可舉行會員大會。如在第一次召集會議上出席會員未達上述規定人數,大會可在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此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進行表決。

九)會員大會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間舉行正常會議,以便通過資產負債表及理事會的年度管理報告書。

十)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一)本會之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惟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長工作向會長負責,接受會長的領導。

三)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籌備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3)訂定會費;

4)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5)管理本會;

6)提交年度管理報告書;

7)就從事某些行為或某類行為而設定相關受權人及受託人;

8)法律及本會會章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四)理事長於法庭內外代表本會,並主持理事會會議,但決議的執行及一般文件,理事會可指派理事會的任一成員作代表。

五)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工作,當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六)理事會屬下可設秘書部、財務部、公關聯絡部、組織策劃部等部門。

七)理事會每季召開常會,由理事長主持;當理事長或過半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一)本會監事機關為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組成。

二)監事會具有下列職責:

1)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帳目;

3)制定有關其監督工作之報告書並呈交會員大會;

4)法律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常會,由監事長召集;當監事長或監事會過半數成員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應理事會之建議,會員大會可邀請本地社會傑出或熱心慈善公益事業之人士擔任榮譽會長、顧問或其他榮譽職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入包括如下:

一) 會費;

二)由自然人或法人所作之贈與或資助;

三)政府部門所撥發之津貼;

四)任何其他獲取之收入。

第五章

適用法例

第十四條——本會會章未列明之事項概按《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例辦理。

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Agosto de 2013.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地產促進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9 de Setembro de 2013, lavrada a folhas 84 e seguintes do livro n.º 167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Ng, Iat Tong, Sam, Kuan Hão e Cheang, Un Fan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do articulado em anexo: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為:澳門地產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愛國愛澳,奉公守法,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加强與海內外業界之友好聯繫和交流,促進地產同業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15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以商號或個體從事地產同業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批評和建議;

4. 遵守會章及決議;

5. 不用交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秘書一名,不設名譽會長和榮譽會長。會員大會須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不少於三名組成),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不少於三名組成)。

第十條——本會領導架構均三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會長贊助。

私人公證員 Zhao L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Setembro de 2013. — O Notário, Zhao Lu.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亞太群眾體育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6/201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亞太群眾體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亞太群眾體育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 Desporto Asiania para Todos”,英文名稱“The Asiania Sport For All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氹體育館大馬路保齡球中心,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透過來自亞洲、大洋洲及太平洋地區之組織間之合作以推廣大眾體育;促進和協調於亞洲、大洋洲和太平洋地區內所舉辦的國際挑戰日、世界步行日及其他大眾體育活動;加強與相關機構合作以促進該地區的傳統文化、比賽及運動;提高交流信息;支持發展中國家,促進與其他進行大眾康體活動的國際組織合作等。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自願為大眾體育事業獻身工作之人士、政府組織及私營協會等,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會員大會批准並繳納年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二)對會務作出批評及建議;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則,以及本會各機構所作之決議;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除具特別理由外,必須接納被選任或被委任之本會任何職務;

(四)繳付年度會費;

(五)推動會務發展及配合會員間互相合作,為提高本會聲譽作出貢獻;

(六)不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至少三分之一會員聯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時,可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而該申請書須明確說明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所要處理的事項。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職權包括: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活動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法律和本會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書應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 會員大會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間召開時,如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則會員大會的組成方為有效。如首次召集所定之時間已屆仍未達法定人數,則在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時間,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進行會議,但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除外。

二、 會員大會表決方案,採取每位會員擁有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方案均須出席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每屆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二年,連選可連任。

二、 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繕立大會記錄及起草會議紀要。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 每屆理事會任期二年,連選可連任。

三、 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書長一人、司庫一人及理事若干人。

四、 理事會主席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其他據位人由理事會成員間互選產生。

五、 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負責執行及協調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和對外聯絡工作,依照預算管理財務收支。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包括:

(一)舉辦各種為實現本會宗旨所需之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並提交本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聘請法律顧問;

(六)訂定周年會費及活動經費的金額,接受會員及其他實體給予的捐贈、資助;

(七)管理本會財務及資產;

(八)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九)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倘若理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或經至少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提出請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 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理事會方可有效議決事項。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若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會主席所投的一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五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文件、合同、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借貸運作,由理事會主席、秘書長或司庫任一人單獨簽署便為有效。

第十六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之若干名成員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

二、 每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可連任。

三、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包括:

一、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

二、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 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五、 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八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倘若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或多數成員提出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監事會方可有效議決事項,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若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會主席所投的一票具有決定性。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

收入

一、 本會經費收入包括:年度會費、活動經費、會員及其他實體給予的捐贈和資助以及其他收入。

二、 年度會費和活動經費的數額及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訂定。

第二十條

支出

一、 本會經費支出包括:為實現本會宗旨及完成各項會務工作所必需的費用以及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的費用和捐贈。

二、 年度經費支出預算須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華經典研學會

Associação do Estudo Clássica Chinesa, em abreviatura: AECC

Chinese Classical Research Society

em abreviatura: CCR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2/2013/ASS, foi co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中華經典研學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任務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為:中華經典研學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o Estudo Clássica Chinesa,簡稱為:AECC;

英文為:Chinese Classical Research Society,簡稱為:CCRS。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56-66號利昌工業大廈12樓F,如有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或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宗旨:以愛國,愛澳,互策互勵、共心共行,提升居民精神生活,增進居民身、心、靈健康,陶冶生活情趣,端正社會善良習俗,培養閱讀、研究古代聖賢經典之風氣,弘揚中華固有文代,使社會充滿溫馨祥和的氣息,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第四條——任務:

一、舉辦各類經典師資培訓、研習活動;

二、與各社團及其他公私機構舉辦經典教學活動;

三、舉辦各類經典競賽活動;

四、舉辦或參與各項公益活動;

五、舉辦中華經典會考及國際性活動事宜;

六、其他有關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

一、創會會員:參與籌組成立本會的人士; 

二、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18歲,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個人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團體會員;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

五、榮譽會員:對本會有所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創會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三、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二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四、本會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五、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第八條——處分: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為,經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討論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十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全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其中二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自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第十一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由有關政府部門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助等。

第十三條——其他名銜:本會設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其中包括四分之一創會會員,如果創會會員未能達到四分之一時,即由其他功能會員補上,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Setembro de 2013.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弦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7/2013。

澳門弦樂協會

章程

第三條——(會址)

1. 本會之會址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亞洲工業大廈2樓。

2. (維持不變)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1.(維持不變)

2.(維持不變)

3.(維持不變)

4.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秘書一名組成。

A.(維持不變)

B.(維持不變)

5.(維持不變)

6.(維持不變)

第十條——(理事會)

1.(維持不變)

2. 理事會由九名理事組成。當選後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及理事六人。

3.(維持不變)

4.(維持不變)

5.(維持不變)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維持不變)

2.(維持不變)

3. 監事會由五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四名,由互選產生。

4.(維持不變)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三條——本協會按照澳門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四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合法、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解釋隸屬於理事會。

第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松山晨運好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8/2013。

澳門松山晨運好友會章程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維持不變。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2)維持不變。

3)維持不變。

4)維持不變。

5)維持不變。

第六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2)維持不變。

3)維持不變。

4)維持不變。

5)維持不變。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2)維持不變。

3)維持不變。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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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氹仔青年義務工作者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3/ASS檔案組第6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氹仔青年義務工作者協會

修改社團章程

根據“澳門氹仔青年義務工作者協會社團”大會在2013年8月3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十三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人,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三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主要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提供會務發展意見。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

損益表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會計 經理
潘淑芳 陳芷珊

業務報告

本澳門分行經營一般保險業務:如勞工保險,產物保險,運輸保險,個人意外及旅遊保險,汽車保險等……於二零一二年度營業額為澳門幣145,100,898圓及純利為澳門幣11,338,880圓。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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