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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7/2013號廉政專員批示

廉政專員行使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將廉政專員管轄情報處的權限授予助理專員關冠雄。

二、尚授權助理專員關冠雄作出下列行為:

(一)履行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規定的反貪局局長職能所需作出的行為;

(二)批准反貪局人員的合理缺勤;

(三)批准反貪局人員的年假享受及轉移。

三、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須提出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五、透過經廉政專員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助理專員可將作出其認為有利於反貪局運作的行為的權限轉授。

六、助理專員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廉政專員 馮文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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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