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5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江銳輝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一)主席——黃錦輝;
(二)委員——李榮勝;
(三)委員——郭光華;
(四)委員——郭虔;
(五)委員——馮金喜;
(六)委員——梁帶福。

三、上兩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0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一)吳榮恪,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許輝年;
(三)朱偉幹。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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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