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3

刊登日期:

2013.4.24

版數:

5024

  • 委任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8/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工商業發展基金的規章——廢止一月二十二日第5/83/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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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一)委員――陳詠達;代任人――米鵬;

    (二)委員――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代任人――羅嘉敏;

    (三)委員――黃晴錦;代任人――鄺信昌;

    (四)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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