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謝佩雯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並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合同續期兩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唐淑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預算管理暨會計處會計科科長,自本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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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麥嘉茵在文化產業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如下:

張藹盈及黃福森——由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另該合同由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呂思薇——由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另該合同由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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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嘉詠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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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批示如下:

戴美寶——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謝佩敏為財政管理處處長,任期由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自二零零零年開始擔任公職,在公共行政領域工作超過十年,而在過去兩年一直擔任廉政公署行政財政處處長職務,在廉政公署任職期間表現出其具備擔任本公署財政管理處處長一職所需的專業能力及經驗。

2. 學歷:

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處級主管)」;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課程;
——「取得財貨及提供勞務(公共採購)制度」課程;
——「公職法律制度」課程;
——「Curso de Aperfeiçoamento de Língua Portuguesa」課程;
——「勞動法」課程。

4. 工作經驗:

——二零零五年八月至二零零六年二月,以定期委任方式於社會保障基金擔任基金發放處代處長;
——二零零六年二月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以定期委任方式於社會保障基金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自二零一一年一月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於廉政公署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批示如下:

盧錦嬌——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謝永康——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四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批示如下:

Elina Maria Azedo Victal——本公署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二十六條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Paulina Pereira Monteiro為人力資源處處長,任期由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自一九九六年至今擔任公職,在公共行政領域工作超過十七年,而在過去十七年一直執行廉政公署行政財政範疇的職務,在廉政公署任職期間表現出其具備擔任本公署人力資源處處長一職所需的專業能力及經驗。

2. 學歷:

——旅遊企業管理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公職法律制度」課程;
——「行政檔案」課程;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編制課程」;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組別」;
——「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公共會計(自治部門)」課程;
——「勞動法課程」;
——「人事管理實務課程」;
——「中文課程五級」;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4. 工作經驗:

——一九九六年一月至一九九九年七月,以定期委任方式於前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擔任技術輔導員,執行人事及財政範疇的工作;
——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徵用方式於前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擔任技術員,執行人事及財政範疇的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零九年十月,分別以徵用及定期委任方式於廉政公署擔任技術員,執行人事及財政範疇的工作;
——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於廉政公署擔任高級技術員,執行人事及財政範疇的工作。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潔子為財產及利益申報處處長,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自二零零三年開始擔任公職,在公共行政領域工作將近十年,並一直執行廉政公署財產及利益申報範疇的職務,在廉政公署任職期間表現出其具備擔任本公署財產及利益申報處處長一職所需的專業能力及經驗。

2. 學歷:

——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
——“Bachelor of Science – Travel Industry Management”。

3. 職業培訓: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課程;
——「當今中國發展研習班(A班)」課程。

4. 工作經驗:

——自二零零三年四月起,於廉政公署擔任高級技術員,執行有關財產及利益申報範疇的工作。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批示如下:

郭邵文——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批示如下:

Lucinda Correia Gageiro——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四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批示如下:

譚慧華——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批示如下:

聶華英——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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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梁意敏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在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龍文燕,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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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澳 門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批示核准之澳門基金會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二零一三年度澳門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 : 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費用項目 追加/登錄 註銷
21-00   活動支出及財務資助    
21-01   活動支出 17,710,000.00 7,200,000.00
  6124 合作項目 10,510,000.00  
  6125 本身活動 7,200,000.00  
  6129 其他項目   7,200,000.00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26-07   廣告費及宣傳品   10,510,000.00
  6322 推廣及宣傳   10,510,000.00
總額 17,710,000.00 17,7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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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志良——委員:鍾怡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徐英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劉素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洪情霞,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吳鈞杰,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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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龔曙東、吳天昊在本室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郝建臻在本室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尹鈦在本室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黎宇明在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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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郭婉儀、李慧堅、盧淑筠、羅敬恆及鄭詩雅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的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郭德明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的第二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文進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的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Francisco José Ritchie Manhão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的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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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三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七條的規定,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Ricardo António de Assis Rodrigues為文書處理暨人事科科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一九九零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逾二十二年;其一直在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工作,對相關範疇擁有豐富的專業工作經驗;其工作盡責、為人謹慎、善於協調,是一位具備領導及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員,為此作出提拔。

2. 學歷:

初中畢業。

3. 職業培訓:

Curso de Base de Dados——DBASE III PLUS,Curso de Folha de Cálculos——Excel,普通話課程四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行政人員及專業技術員組別),中文課程五級,前線服務人員培訓計劃——接待技巧課程(必修班),以電腦作演示的技巧課程——Powerpoint及ISO 9001:2000內部審核員課程。

4. 工作經驗: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五日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印務局編制內三等行政文員,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晉升為二等行政文員,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晉升一等行政文員,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晉升首席行政文員,根據第12/2010號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起轉入印務局人員編制擔任首席特級行政助理技術員,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以代任方式擔任文書處理暨人事科科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中文校對科科長鄧小蓮學士,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商業組組長馬志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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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Alberto Leão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尤曉瑩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Eduardo Alberto de Jesus,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六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的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何兆麟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以及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2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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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印務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樊志塘,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0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新聞局輕型車輛司機黃光佳,供款人編號602612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勤雜人員袁麗嬋,供款人編號605776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保障基金技術輔導員洪穎欣,供款人編號30013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Vilma Jhovanna Ramirez Fonseca Rodrigues Simão,供款人編號606186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月華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阮紹祖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詠薰及姚惠芳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朱國宏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張文鋒及曾雅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的薪俸點420的薪俸。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何燕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Masato Gerald Jeoffrey Muraishi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的薪俸。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敬施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鄧世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會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馬錦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系統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潔明、蔡倩紅、王麗群、伍志豪及梁建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的薪俸,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羅志遠,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統計技術員,屬確定委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獲批准長期無薪假,為期五年,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及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馮鏡堅,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張瑋,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金綺珊、何慶燊及薛政佳,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黃順賢,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蒙艷蘭,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麥明添及侯榮富,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及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呂澤明,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高慧敏,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楊曉風、梁赴輝及楊麗子,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馮家倫,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吳慧儀,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05點。

———

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一日重新公佈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茲公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批示所核准之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一修改預算:

  單位 :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1 05 01 00 工資 30,000.00  
01 01 07 00 02 委員會成員 35,000.00  
01 01 09 00 00 聖誕津貼 3,000.00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3,000.00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30,000.00  
04 01 05 00 98 各類活動 6,680,000.00  
05 04 00 00 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2,500.00  
09 01 05 00 02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一般)   3,390,000.00
09 01 05 00 03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專項)   3,393,500.00
          總額 6,783,500.00 6,783,500.00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添平——委員:陳詠達、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黃晴錦、陳美蓮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附註方式續聘何嘉信及Vong Fan Nei在本辦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57/2013號批示: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的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二條三款一項、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三條一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警務總長編號248851,謝偉擔任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並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任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五條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個人履歷

姓名:謝偉 職級:警務總長 編號:248851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澳門科技大學法律博士。

專業簡歷:

——於1985年至1986年期間,於警察學校工作;
——於1987年至1990年期間,於海島警務廳工作;
——於1995年至1996年期間,擔任司法暨紀律辦公室主任;
——於1997年,擔任交通廳助理廳長及署任廳長;
——於1998年至2012年期間,擔任警察學校校長;
——於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31日,擔任交通廳代廳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司編號106971劉小俠,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起,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

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李小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梁妙嫦、龎鳳蓮、董瑞球及蘇穎勛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禤鳳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黃偉峰、何浩林、韋凌康、吳炳滿、余霈迎及何嘉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Estorninho Dias, Jaquelina Elizabete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霍紹強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李麗燕、郭葉明及鄭容好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許健兒及黃麗仙,以編制外合同形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開始執行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日起,解除其合同。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健城,以編制外合同形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開始執行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之日起,解除其合同。

蘇力祺,以編制外合同形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開始執行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之日起,解除其合同。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保安司司長第20/SS/2013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零五條及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o)項之規定,決定對司法警察局二等刑事偵查員陳智峰科處撤職處分,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執行。

———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吳寶雄,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林文柱,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何陳兒女,澳門監獄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八職階,薪俸點為20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家媛碩士,澳門監獄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於澳門監獄

代獄長 呂錦雲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瑞芳,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鄒碧彤、趙叔敏及潘少珍,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盧婉文,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炳林及謝柳燕,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廖陳婉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麗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麗紅及劉秀梅,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鳳勤,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鳳儀,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文英、謝雁劍、馮煥姬、鄧瑞文及袁一群,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麗嬋,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小燕,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鄺鳳梅,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海迎,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奚俊梅,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陳剛,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潘淑英及黃惠琴,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謝映姸,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袁暢,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鍾流妥,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葉智恆、陳彩霞、余慧中、劉雅文、方乃岳、梁恩賜及楊鳳枝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劉子韻、鄧少微及馮倩儀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嘉輝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蘇桂芳、楊有成、Cheong, Lucia、伍樹群、伍樹佳及溫孝德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劉文超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De Carvalho Peres do Amaral, Rui Pedro,在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第五職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按照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家洪醫療中心——應其要求,取消第AL-0045號准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鄭苑貞第E-137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梁曉莛第T-0176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項平第W-0330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何威廉——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436。

———

按照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劉振輝——應其要求,中止第C-0412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盧壽文、周惠能——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147號及第M-188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吳婉君——應其要求,中止第W-016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陳水珍、張毓芳、張琼玉、梁詠斯——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037、E-2038、E-2039、E-2040。

———

曾桂良——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437。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9號的“耀華藥房”的東主——徐棣航先生住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氹仔成都街447號濠景花園第四座23樓G座。

———

按照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劉敬澤——應其要求,中止第W-023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一年。

———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批示:

Susana Azevedo Guerreiro,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由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批示:

卓錦榮,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和附件一表二十,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重型車輛司機,第六職階,薪俸點為240,由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老柏生(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彭羨欣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

阮麗珊——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林玉娥及潘錦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何錫明——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國華——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何耀忠——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聘用姚嘉振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試用期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止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聘用柯威平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試用期由二零一三年一月八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七日止。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聘用阮春迎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試用期由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三日止。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聘用趙崇章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試用期由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四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凌詩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0的薪俸。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余達仁——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的薪俸。

黃伯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的薪俸。

李綺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職級晉階為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的薪俸。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聘用楊乾坤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試用期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古月梅——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315的薪俸。

何淑姬——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315的薪俸。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麥松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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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鄧美珍,本辦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一款e)項的規定,被科處撤職處分,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終止職務聯繫。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蘇小濱,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七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李耀發,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及二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王紅,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林美寶,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湯頴琪,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副主任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林國倫,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月冰,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黃百美,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高碧華和岑焯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獲續期壹年,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和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朱耀安,因調任到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起終止在本辦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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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黎錦棠,本學院第二職階技術工人,屬散位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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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楊梅碧——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由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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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止:

陳浩然,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點;

吳妙玲、陳暐彥、余紫陽、李家賢及李歷威,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達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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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港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吳嘉儀學士,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會計科科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呂寶琛、杜月明、林文卿、翟貴銀、周錦文、周志榮及黃寶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首六名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七日及最後一名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劉綺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鄭漢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冼炳強,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郭振榮和林家俊,第二職階二等海事人員,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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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於港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秀君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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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Julieta da Silva de Jesus Palm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吳美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吳憶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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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鄭敬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淑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淑女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崔展鵬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慧娟之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馮文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范嘉琪、李欣及容瑋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日、四月一日及四月十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Gregorio Pena Pires Nuno Miguel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立巧、梁國鉦、姚煥展、陳肖碧、梁智欣、布少華、郭銘文、陳威霆、郭玉群、鍾杏芬及丁偉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三月二十一日、四月一日、四月三日、四月十六日、四月十六日、五月一日、五月一日、五月一日、五月一日及五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偉雅及曾祥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陸浩威、林健基、霍淑琼及何振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三月二十日、五月一日及五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薛金、張楚廷、林燕群及梁焯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四月六日、四月六日及四月六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永誠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戴志雄、彭文健、符旺及江敏茹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三月十九日、三月二十日及四月十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沈演強、鍾志強及梁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四月一日及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丘怡、趙宇珍、李燕冰、羅慧妍、麥文慧及呂靄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四月五日、四月五日、四月六日、四月六日及四月九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志華及毛紅安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四日及四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偉傑、關婉雯及張敏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三月十五日及四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徐保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朱碧丹及歐楊鑌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及四月三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Saldanha Stephen Vijay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淑美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麗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吳樂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佩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並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毛燕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並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施松柏及麥豪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及四月三十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並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及五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璧安及伍恩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及四月三十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並分別自二零一三年四月六日及五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樹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275,並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關皓芝及盧潔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及四月三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並分別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及四月四日起獲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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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