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13

刊登日期:

2013.1.16

版數:

354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署提供資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Lusa — Agência de Notícias de Portugal, S.A.(葡萄牙新聞社)簽署提供資訊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13

    刊登日期:

    2013.1.16

    版數:

    354

    • 續任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歐安利,由其任主席,並在其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為有關效力指定代任人;
    ——黃顯輝;
    ——姚鴻明;
    ——招銀英;
    ——徐偉坤。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13

    刊登日期:

    2013.1.16

    版數:

    354-356

    • 將若干職權授予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長呂紅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人員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四)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六)批准超時工作;

    (七)批准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 根據法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或個人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和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批准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一)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二)批准提供與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三)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的屬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職責範圍的文書;

    (十四)批准作出關於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的不超過$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獲豁免諮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燃氣費、清潔服務費、滅蟲費、保養費、保安費、管理費、運輸通訊費、期刊(紙本或電子版)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六) 批准金額不超過$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的招待費。

    二、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追認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八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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