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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8/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先皓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政府資訊中心提供《綜合資訊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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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凱東企業有限公司”簽署《購置乾式廚餘機》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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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2013年立法會選舉資訊項目品質管理顧問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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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簽署《購置四個電動壓縮桶》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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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