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室內賽艇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Remo Interior de Macau-China”

葡文簡稱為“A.G.R.I.M.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室內賽艇總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一、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室內賽艇總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Remo Interior de Macau-China”,葡文簡稱“A.G.R.I.M.C.”。(以下簡稱 “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風順堂上街新濤閣第一座五樓D。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促進、規範、推動及領導澳門室內賽艇項目,舉辦本地及國際賽事,以及與本地及國際組織進行交流;

二、與各國國家和地區之賽艇/室內賽艇總會或協會聯繫;

三、舉辦有利於澳門室內賽艇體育項目發展的活動;

四、培訓運動員,以代表澳門特區參加國際賽事,維護及代表會員之權益。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正式會員:凡在澳門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之非牟利私法人,並獲澳門體育發展局認可之體育會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議決,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長、副會長及永遠會員等,上述聘任將於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名譽會員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正式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五、享受本會之福利;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正式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四、會員處於被法院下令解散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五、會員被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時,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仲裁委員會。

第九條——任期

上款各架構之據位人每兩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載有全部參選人之個人聲明;

三、選舉應於任期屆滿之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則須於選舉日的十天前提交。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由所有正式會員之代表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若干名秘書組成,主席之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常規性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就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及管理帳目之討論及表決;

四、會議召集書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十天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本人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七、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八、修改章程及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召開特別會議

一、透過大會會長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仲裁委員會或半數以上之正式會員之要求而召集;

二、由享有所有權利的三分二屬會提出要求;

三、因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仲裁委員會或監事會大多數成員離職。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討論及投票通過總會組織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及仲裁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或追認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若干名副理事長,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若干名理事,同時,亦設立若干名常務理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下設若干部門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可設候補理事,人數為單數,且不超過正選理事人數。正選理事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事替代;

六、理事會會議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會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長、副會長及永遠會員等名譽會員;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報酬;

十二、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會主席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十三、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理事會會議時知會理事會,並由理事會確認。

第十六條——監事會組成及召開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若干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並設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會議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職權(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排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組成及召開

一、仲裁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仲裁委員會設主席一名、若干名副主席及若干名委員、並設秘書一名;

三、仲裁委員會會議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仲裁委員會職權(仲裁委員會為對理事會在室內賽艇方面的上訴機構)

一、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二、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交意見;

三、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四、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活動收入、捐贈、私人贊助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青年展志協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as Aspirações da Juventude Chinesa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出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4樓B座;本會可透過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日本國際交流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Japonesa de Intercâmbio Internacional”

(Em abreviatura: AJII)

英文名稱為“Japanese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bbreviation: JAI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第二條: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厦2樓A210及211室,依 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需要時透過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一章總則第三條:

第三條——本社團為非牟利團體,所得之經費用作推行會務及舉辦活動,並藉著參與及舉辦社會服務回饋社會。宗旨為建立一個弘揚日本文化、藝術、語言及促進兩地間友好交流的平台,通過介紹及舉辦各種活動及服務、並積極與日本及各地之相關機構進行交流,藉此共同推進本澳的文化水平和國際視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聖若瑟大學學生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São José”

(Em abreviatura: AEUSJ)

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Saint Joseph Students’ Association”

(Abbreviation: USJS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聖若瑟大學學生會【章程】

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章

第六條——年度

本會之財政及行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翌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完結。

第三章

第十二條——構成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本會架構成員的任期為兩年,由本會行政年度開始日起計,期滿後會員可連任一屆,惟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理事會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和監事會監事長不能連任。

第十九條——組成

一、理事會成員之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成員設以下職務:

1. 理事長一名;

2. 內部副理事長一名;

3. 外部副理事長一名;

4. 秘書長一名;

5. 秘書若干名;

6. 財務長一名;

7. 副財務長一名;

8. 其他成員若干名。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口岸青年義工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新口岸青年義工協會

根據2012年5月24日及8月25日會員大會通過更改名稱及修改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新口岸青年義工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Jovens Voluntários de San Hao Ngon,英文名稱為:San Hao Ngon Youth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47號二樓。

第九條——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只可連任一次,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常務理事會為本會處理日常事務之機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至少十九名成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至四名、常務理事四至六名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成員五名,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三名,主要職權為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提供會務發展意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會議出席人數應超過一半方為合法,倘法定人數不足,會議將於通告指定之時間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視為合法。

第六章

標誌及印鑑

第十八條——本協會的標誌如下:

第十九條——本協會的印鑑圖案如下: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由會員及熱心人士贊助和捐贈,必要時可向外募捐。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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