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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8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任期一年:

韋海揚任主席,其代任人為鄧宇華;
梁普宇任委員,其代任人為李振宇;
梁蔭冲任委員,其代任人為陳振豪;
李卓君任委員,其代任人為陳炳洪;
馬志毅任委員,其代任人為陳偉;
梁頌衍任委員,其代任人為孔憲成;
譚立武任委員,其代任人為黃承發。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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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