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7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達鴻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 “進行殮房改建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7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值貨運”簽訂第二十四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租用躉船及輔助船隻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