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7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Siemens Enterprise Communications Limited簽署為政府總部的西門子數位程式控制交換機HiPath 4000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