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4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5/2012

刊登日期:

2012.6.20

版數:

7143

  • 委任“第四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導師。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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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專業培訓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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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第四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導師,為期一年:

    ——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唐曉峰法官;
    ——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梁祝麗法官;
    ——初級法院林炳輝法官;
    ——初級法院張婉媚法官;
    ——初級法院盧映霞法官;
    ——初級法院盧立紅法官;
    ——刑事起訴法庭鄭綺雯法官;
    ——檢察院王偉華助理檢察長;
    ——檢察院郭婉雯助理檢察長;
    ——檢察院陳達夫助理檢察長;
    ——檢察院郭少萍助理檢察長;
    ——檢察院江志助理檢察長;
    ——檢察院徐京輝助理檢察長;
    ——檢察院Joaquim Teixeira de Sousa檢察官;
    ——檢察院陳美芬檢察官。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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