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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 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十一臺便盆尿壺清洗消毒機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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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保安及售票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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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