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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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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耀新星粵劇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8/2011。

澳門耀新星粵劇團章程

(一)本會名稱,會址及宗旨

a)本會定名為“澳門耀新星粵劇團”,屬非牟利社團。

b)會址:澳門麻子街89號金誠大廈地下C。

c)宗旨:廣結粵劇曲藝界知音朋友,發揚中國傳統粵劇戲曲文化。

(二)入會資格,義務和權利

a)凡對粵劇有興趣,熱心推廣戲曲藝術,遵守本會會章者,通過理事會,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b)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2)批評及建議。

(3)每月須繳納月費。

(4)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5)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三)本會架構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

(1)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決定活動工作方針及計劃。

(3)制定或修改會章。

b)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c)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d)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查及監核和督促理事會各項基本任務,監事會最少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任期三年。

(四)大會會議

a)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多數票通過生效。

b)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c)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d)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五)大會經費

a)入會費。

b)月費。

c)政府機構及各界贊助。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林丹陽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星輝耀粵劇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9/2011。

澳門星輝耀粵劇曲藝會章程

(一)本會名稱,會址及宗旨

a)本會定名為“澳門星輝耀粵劇曲藝會”,屬非牟利社團。

b)會址:澳門麻子街89號金誠大廈地下C。

c)宗旨:廣結粵劇曲藝界知音朋友,發揚中國傳統粵劇戲曲文化。

(二)入會資格,義務和權利

a)凡對粵劇有興趣,熱心推廣戲曲藝術,遵守本會會章者,通過理事會,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b)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2)批評及建議。

(3)每月須繳納月費。

(4)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5)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三)本會架構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

(1)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決定活動工作方針及計劃。

(3)制定或修改會章。

b)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c)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d)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查及監核和督促理事會各項基本任務,監事會最少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任期三年。

(四)大會會議

a)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多數票通過生效。

b)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c)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d)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五)大會經費

a)入會費。

b)月費。

c)政府機構及各界贊助。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林丹陽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世界譚氏宗親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0/2011。

世界譚氏宗親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世界譚氏宗親總會”。

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 Indivíduos de Apelido Tam no Mundo

英文:The General Association of Clansmen of Surname Tam in the World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蓬萊新巷十一號譚氏宗親會大廈。

第三條——本會宗旨,致力聯繫世界各地宗親,團結互助互惠、共謀發展雙贏。促進宗誼,繁榮祖國。

第四條——本會為不牟利慈善社團。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係譚氏後人,不分國界、不分地域、不分性別、及若其母親、妻室或丈夫屬譚姓者,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品行端正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六條——凡申請入會者,均由各地區宗親會核准,统一予明細表格,報世界譚氏宗親總會成為總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一)凡會員均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會員之一切福利。

(三)凡本會會員遇有突然困難或不幸,經地方宗親會通告,總會應給予援助。

(四)會員仙遊,由所屬宗親會致送花籃及慰問金,以表示哀悼。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决議,積極推進本會會務和各項活動。

(二)依期繳交會費。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九條——會員之繳費:

(一)基金:澳門幣200元,入會時一次性繳交。

(二)會費:澳門幣50元,每年繳交一次。

(三)永遠會員:一次過繳交澳門幣2000元者,以後毋需繳交會員年費。

(四)凡欠交會費两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則停止其享受會員權利,經過一年期觀察,仍不繳交會費者,則開除會籍。

(五)凡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和觸犯法例,對本會榮譽有損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得通告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召開年會一次,(即會員大會)由各地區宗親會會長或首席代表召集。如有需要,得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說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修改章程的决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正副會長。

(三)審議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制定明年會務方針。

第十一條——本會以譚福添(香港)為永遠榮譽會長兼創會會長。

(一)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

(二)本會按實際情况,增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十二條——理事會:負責年度工作計劃,會務發展,制定年度工作報告,由各地區首席代表互選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長、副財務長。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三人員分別以單數組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增設“組織發展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建議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是根據澳門《民法典》編制,如有爭議性事情發生,有權按澳門《民法典》處理。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林丹陽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世界易經協會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World YiJi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世界易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宗旨與地址

1)本會定名為“世界易經協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World YiJing”。

2)本會為非牟利文化研究社會團體,其宗旨為弘揚中國人的智慧精髓,以易經的智慧去服務人群,以陰陽五行學說解開人類的健康、事業和家庭,共建和諧社會。在不同國家與地區開展易經學術大會。對有興趣研究易經的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不論國籍或種族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3)本會地址:澳門關閘馬路101至105號A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十樓C。(因會務需要可變遷)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凡對易經研究有興趣的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不論國籍或種族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2)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A.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 批評及建議;

C.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D. 遵守會章及決議;

E. 繳納會費。

3)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者,或觸犯法律,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需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A. 制定或修改會章;

B. 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政狀況;

D. 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3)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但人數必須為單數,按理事會需求可增設各部門,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可視工作需要,可向社會各界各賢達,增聘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

4)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但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大會決議必須是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票贊成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理事會、監事會每两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活動。

第五章

經費

1)社會贊助及會費(包括政府資助)。

2)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國際空手道剛柔會——鐫武館

中文簡稱為“鐫武館”

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Karate-Do Goju-Kai Association — Sen Bu Kan”

英文簡稱為“I.K.G.A. — Sen Bu Ka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國際空手道剛柔會——鐫武館

International Karate-Do Goju-Kai

Association — Sen Bu Ka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 空手道剛柔會——鐫武館;

中文簡稱為“鐫武館”;

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Karate-Do Goju-Kai Association — Sen Bu Kan”;

英文簡稱為“I.K.G.A. — Sen Bu Ka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空手道體育運動為主,並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本會為在其權限範圍內促進、規範、推廣和發展“國際空手道剛柔會”在本地區的活動,尤其是推動(流祖宮城長順/會祖山口剛玄/會長山口剛史)正統日本剛柔流派空手道競賽活動,及與同類組織的互相交流,此外會參與官方或民間、地區性或國際性的比賽及其它相關體育活動。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亞豐素街14F李維士大廈五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愛好空手道體育運動及由“全日本空手道剛柔會”和“國際空手道剛柔會”宗家.會組(山口剛玄)以及宗家.會長(山口剛史)發出之認可證書以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

(1)可參加會員大會;

(2)凡年滿18週歲並擁有本會一級或以上帶別者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依時繳納會費;

(3)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各領導層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二年,得一次或多次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

(1)討論、表決章程之修改;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成員,並提出意見;

(3)訂定本會之發展方針;

(4)審核及通過本會賬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需於十四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票數,但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大會之召集如下 :

(1)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2)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且得召開大會;

(3)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4)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及第4款,“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七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五人,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會之活動;

(3)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4)接受入會之申請;

(5)負責執行本會年度升級考試;

(6)可訂定會費。

第十五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人、監事1人,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

(1)監視本會之行政以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3)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

(4)審閱每年的財政報告以及賬目,並提出意見。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廣空手道體育活動,得敬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各界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第二十條——本會使用之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電子金融產業貿易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Comercial de Indústria Financeira Electrónica”

英文名稱為“Electronic Financial Industry 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電子金融產業貿易促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電子金融產業貿易促進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Comercial de Indústria Financeira Electrónica;

英文:Electronic Financial Industry 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11樓L座。理事會可根據情況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澳門電子金融業的專業性團體。宗旨是貫徹「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配合特區政府多元發展方針,團結澳門電子金融業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團結業界專才,發揮橋樑作用,為澳門電子金融服務業的改革與發展作出貢獻。建立專業訊息和經驗的分享平台。促進澳門與內地及海外金融界的交流,加强與商界有關機構的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是在本澳從事銀行或電子金融業相關機構的從業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3)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文教、康樂、培訓活動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2)按期繳納會費;

(3)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工作;

(4)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以上成員組成,設會長(主席)一名,副會長(副主席)、秘書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情況下,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一名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一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出示同年的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三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十五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歡樂乒乓球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énis de Mesa Felicidade”

英文名稱為“Happiness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一、本會中文名稱:歡樂乒乓球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énis de Mesa Felicidade”,英文為“Happiness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

二、地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白灰街28號怡輝樓3樓A座。

三、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是為了進一步推動本澳乒乓球運動的開展和培育青少年乒乓球愛好者對乒乓球運動的技術之進一步提高,通過參加乒乓球各項賽事促使本會球員進一步提升乒乓球運動的經驗和發展良好友誼,更好地為本澳乒乓球運動爭取驕人成績,為本澳爭光。

四、資格:凡熱愛乒乓球運動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五、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架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以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監事成員、決定本會工作計劃;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選出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會及選出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需提交報告及執行會務工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3)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主要職權為監察會員大會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六、會員權利和義務: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及可享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七、經費:包括會員入會費及年費;及接受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資助、津貼及捐贈。

八、附則: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安徽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安徽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安徽商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愛國、愛澳、愛安徽,團結安徽商界人士和澳門商界人士,促進安徽和澳門二地商貿往來和經濟發展,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1樓Z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的任何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三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出席理監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浙閩台中小企業互協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浙閩台中小企業互協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浙閩台中小企業互協商會”。

第二條——本會的存續不設限期,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641號海名居花園第二座10樓G室。為貫徹本會其宗旨,本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並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任何地方設立分機構,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宗旨為兩岸三地中小企業的發展,架設溝通的橋樑;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浙江省、福建省和台灣地區的中小企業為主體、增進相互了解、交流、友誼與合作;以慈善為本意、利用本會理監事成員所捐出的資金及外界社會部份慈善人士的資金,以無息借貸形式,扶助特別危機的中小企業;傳遞各地企業最新的信息、提供機遇,共同發展。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

2)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度舉行一次,由會長兩星期前提出,秘書長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

3)在特殊情況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e)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1)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和理事若干名組成,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和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c)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d)決定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

e)審批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及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特別顧問,常務顧問,顧問,名譽顧問人選;

f)代表本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定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代表本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

g)聘用和解僱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h)草擬年度報告和賬目;

i)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4)理事會理事長得行使下列職權:

a)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b)代表本會。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常務副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賬目;

c)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分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團體會員。

2)由兩名基本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個人會員。

3)任何贊同並致力於實現本會宗旨的實體,經理事會通過,便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凡本會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並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與合法權益。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

2)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

3)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六章

修改章程、散會

第十三條——本會如須修改章程,必須召開會員大會通過,且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四條——本會如須解散,必須召開會員大會通過,且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沙維雅人文發展中心

英文名稱為“Macau Satir Centre for Human Development”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沙維雅人文發展中心”,英文為“Macau Satir Centre for Human Developmen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會服務團體,宗旨為以本地文化為基礎,推廣和發展沙維雅模式及其他人本主義的輔導及治療法;以粵語、英語或普通話提供以下服務:

1. 個人、婚姻和家庭輔導;

2. 以個人、夫妻、家長、家庭為對象的工作坊;

3. 輔導員的培訓和督導;

4. 出版和發售與以上宗旨相符的刊物;

5. 支持學員彼此的連系和互助,共同成長;

6. 與其他本地或外地的相關機構溝通、聯繫或合作,為造就身心健康和自覺的個人、更支持成長的家庭、和更富關懷的澳門社群共同努力;

7. 其他推廣和發展沙維雅模式及其他人本主義的輔導及治療法的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12號錦繡花園一樓ab舖;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權利、義務及退會方式

1. 本地居民或非本地居民,經一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連同照片兩張,經理事會批核即可成為會員;

2.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3.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4. 對會務提出意見;

5. 繳納會費;

6. 推廣會務及推動其發展;

7. 如會員欲中途退出本會,須正式通知理事會成員。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架構組成

組成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三年為一屆。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將其解任;

3. 通過資產負債表;

4. 修改章程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三之贊成票;

5. 解散本會,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6. 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的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的許可。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主席(由會長擔任)、兩位副主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只可一屆)。

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九條

組成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人數為三至九人,須為單數;出現雙數時得由理事會在可能的最短時間內補選一人;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4. 每位理事會成員均擁有投票權,決議以過半數票作出;

5. 理事會每次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6. 理事會成員可以為會務開支實報實銷,但不得同時身兼會內受薪職務。

第十條

權限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尤其有權限:

1. 計劃及落實年度工作計劃;

2. 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3.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4. 審議會員資格及退會申請;調整會費;

5. 理事會得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6.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理事長的權限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或取消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運作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透過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分別為:監事長,監事兩名。

第十三條

權限

監事會有權:

1. 對理事會成員執行本會章程進行監督;

2. 稽核監察理事會的賬目;

3.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4. 監事會參加每一次理事會議。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候補法律

本章程未作規定者,概由本澳現行有關社團法人的有關規定補充。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癌轉譯研究組織(澳門)

葡文名稱為“Organiz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Translacional em Oncologia (Macau)”

英文名稱為“Organisation for Oncology and Translational Research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第一條(2):本會組織之會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9號聯進大廈地下A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章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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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Consulte também:

Colectânea de Jurisprudência do Tribunal de Segunda Instânc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Traduções)
2004 - Tomo I
[versão chin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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