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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6/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36/2011

刊登日期:

2011.9.7

版數:

9855-9857

  • 命令公佈匈牙利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匈牙利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相關類別 :
  • 對外事務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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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匈牙利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換文方式就匈牙利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匈牙利共和國政府照會的英文正式文本及其相應的中文譯本,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照會的中文正式文本及其相應的英文譯本。

    根據上述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匈牙利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亦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Note of the Republic of Hungary, of 19 May 1998


    匈牙利共和國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照會

    “……

    匈牙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匈牙利共和國政府確認,本着進一步發展兩國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總領事館,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領區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匈牙利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領事官員和領館工作人員總數不超過七人。

    三、匈牙利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應在《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規定的範圍內執行領事職務。

    四、本協定未規定的事項,依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辦理。

    上述內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覆照確認,本照會和外交部的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並自外交部覆照之日起生效。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照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匈牙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收到大使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第2—34/1998號照會,內容如下:

    ‘匈牙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匈牙利共和國政府確認,本着進一步發展兩國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匈牙利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總領事館,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領區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匈牙利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領事官員和領館工作人員總數不超過七人。

    三、匈牙利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應在《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規定的範圍內執行領事職務。

    四、本協定未規定的事項,依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辦理。

    上述內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覆照確認,本照會和外交部的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並自外交部覆照之日起生效。’

    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


    No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f 19 May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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