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華糖尿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1/2011。

中華糖尿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

中文名稱為:“中華糖尿病協會” 簡稱 “中糖協”;

英文名稱為:“Chinese Diabetes Mellitus Association” 簡稱 “CDMA”。

(二)宗旨:

促進澳門糖尿病防治發展,開展糖尿病防治臨床科研教學,利用澳門的地緣優勢搭建糖尿病防治交流及成果轉化平臺。

(三)本協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四)會址:

澳門氹仔高勵雅馬路239號海灣花園海皇閣20樓AB室。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五)本協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1. 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醫藥科技或研究機構,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協會為機構會員;

2. 個人會員:凡是醫藥專家或對醫藥有經驗有成就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個人會員,屬於機構會員中的成員均豁免申請及審批,其可透過合適的入會意願聲明,加入本協會成為個人會員;

3. 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協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優先考慮本土及華裔醫藥人士。

(六)會員權利:

1. 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2.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協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3. 可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活動或有關資訊的資料;

4.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亦可介紹新會員入會。

(七)會員義務:

1. 遵守本協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維護本協會之宗旨,參與及發展會務;

2.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及協助本協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4. 本協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協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八)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協會章程及參與損害本協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討論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九)入會費和會費:

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三章

領導機構

(十)本協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十一)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如遇流會,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但不可以進行本條8款的事項;

3. 平常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5.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至少三人或以上,任期三年;

6.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簽署會議記錄,以及按會員大會的決定將權力授予被選出的會員;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若主席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主席;

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開除會員出會,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投票通過。

(十二)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舉產生;

2. 理事會由會長一名、執行副會長一名(由會長從當選後的副會長中指定)、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理事若干名組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4. 理事會是本協會的代表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只有會長或執行副會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協會名譽對外發表意見;

5. 負責本協會之管理,管控及監察本協會之事務、活動、財產及資產,並可以訂立規則、條例及指引,以達致擴展並推進本協會或其他理事會認為合宜之目的;整理本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整理本協會的財政及賬目,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審批入會申請,確定會員類別;聘請本協會榮譽會員;

6. 會長或執行副會長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當會長或執行副會長因任何原因不能處理一般會務時,則依次由副會長及秘書長補上暫代;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執行副會長代行其職責,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十三)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之會議由會長或執行副會長或兩名理事聯名召集;

2. 只有在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由出席理事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遇票數相同時,會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3. 本協會之理事會成員可以通過視像會議方式、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通訊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但必須可以讓所有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能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以此等形式參會等同親自出席會議。

(十四)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舉產生,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人,但總數必須為單數;以上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監察及保障本協會的資產;

3.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給會員大會審議;

4. 若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監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5.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協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十五)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

第四章

顧問及榮譽主席

(十六)理事會可按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十七)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協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十八)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協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會員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協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十九)顧問及榮譽主席須維護本協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第五章

經費

(二十一)本協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捐款、利息、其他機構或非會員的資助與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二)本協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六章

本協會的簽名方式

(二十三)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檔,由會長或執行副會長簽名代表本協會,但不妨礙經理事會議決之指定檔的簽署方式。

(二十四)本協會的一般日常管理及所有不超過理事會決議所指定款額界限之支票、付款要求及本協會之票據,可由會長或執行副會長和司庫聯名簽署。

第七章

其他規條

(二十五)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醫葯研究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2011。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醫葯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中醫葯研究中心” 簡稱 “澳門中研”;

英文名稱為:“Research Center of Chinese Medicine,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簡稱 “RCCM, MSAR”。

(二)宗旨:

促進澳門中醫藥發展,開展中醫藥臨床科研教學,利用澳門的地緣優勢搭建中醫藥交流及成果轉化平臺;

(三)本中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四)會址:

澳門氹仔高勵雅馬路239號海灣花園海皇閣20樓AB室。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五)本中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1. 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醫藥科技或研究機構,均可以申請加入本中心為機構會員;

2. 個人會員:凡是醫藥專家或對醫藥有經驗有成就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中心成為個人會員,屬於機構會員中的成員均豁免申請及審批,其可透過合適的入會意願聲明,加入本中心成為個人會員;

3. 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研究中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優先考慮本土及華裔醫藥人士。

(六)會員權利:

1. 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2.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中心舉辦的一切活動;

3. 可獲得本中心提供的活動或有關資訊的資料;

4.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亦可介紹新會員入會。

(七)會員義務:

1. 遵守本中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維護本中心之宗旨,參與及發展會務;

2.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及協助本中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4. 本中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中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八)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中心章程及參與損害本中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討論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九)入會費和會費:

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三章

領導機構

(十)本中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十一)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如遇流會,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但不可以進行本條8款的事項;

3. 平常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5.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至少三人或以上,任期三年;

6.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簽署會議記錄,以及按會員大會的決定將權力授予被選出的會員;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若主席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主席;

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開除會員出會,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投票通過。

(十二)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舉產生;

2.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執行副理事長一名(由理事長從當選後的副理事長中指定)、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理事若干名組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4. 理事會是本中心的代表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只有理事長或執行副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中心名譽對外發表意見;

5. 負責本中心之日常管理,管控及監察本中心之事務、活動、財產及資產,並且可以訂立規則、條例及指引,以達致擴展並推進本中心或其他理事會認為合宜之目的;整理本中心的年度工作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整理本中心的財政及收支賬目,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審批入會申請,確定會員類別;聘請本中心榮譽會員;

6. 理事長或執行副理事長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當理事長或執行副理事長因任何原因不能處理一般會務時,則依次由副理事長及秘書長補上暫代;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執行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十三)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執行副理事長或兩名理事聯名召集;

2. 只有在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由出席理事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3. 本中心之理事會成員可以通過視像會議方式、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通訊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但必須可以讓所有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能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以此等形式參會等同親自出席會議。

(十四)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舉產生,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人,但總數必須為單數;以上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監察及保障本中心的資產;

3.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給會員大會審議;

4. 若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監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5.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中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十五)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

第四章

顧問及榮譽主席

(十六)理事會可按會務的需要下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十七)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中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十八)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中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會員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中心之會務權力之上。

(十九)顧問及榮譽主席須維護本中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中心章程。

(二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第五章

經費

(二十一)本中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捐款、利息、其他機構或非會員的資助與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二)本中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六章

本中心的簽名方式

(二十三)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檔,由理事長或執行副理事長簽名代表本中心,但不妨礙經理事會議決之指定檔的簽署方式。

(二十四)本中心的一般日常管理及所有不超過理事會決議所指定款額界限之支票、付款要求及本中心之票據,可由理事長或執行副理事長和司庫聯名簽署。

第七章

其他規條

(二十五)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文化藝術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 “Chinese Culture and Arts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Macao”

英文簡稱為 “MCAP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華文化藝術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

中文名稱:澳門中華文化藝術促進會;

英文名稱:Chinese Culture and Arts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Macao;

英文簡稱:MCAPA;

本會將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11樓G座。可根據需要搬遷會址或另設辦事處。

第三條——本會宗旨:

竭誠培養和挖掘各類文化藝術人才;以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藝術瑰寶,繁榮中華民族文化藝術,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為宗旨。

(一)加強澳門與外地文化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二)開辦各種文化藝術教育活動;

(三)舉辦各種文化藝術活動;

(四)組織各種文化藝術參訪活動,以加強會員對各地文化藝術的認識與交流;

(五)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六)愛國、愛澳門,促進與推廣澳門的文化藝術活動。

通過發揚文化團體的積極性,一方面推動本地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另一方面使居民的文化生活日益多姿多彩,提升澳門的文化城市形象。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的有關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入會程序:

(一)入會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

(二)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及享有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承辦本會委託的專案。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三)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六)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七條——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理事會在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其施以警告、勸喻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八條——退會

會員無故欠繳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之機構:

(一)會務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三名副會長,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四)會員大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內容。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必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應理事會或會長要求,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擬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時,會長須向會員發出通知,通知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五至九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會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下設有文化藝術部、青年部等,並可根據會務需要設有財務部、俱樂部等機關,而前述之所有機關均可設有部長一名;

(三)理事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四)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權:

(一)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二)招收會員、開除會員;

(三)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和財務報告書;

(四)委任本會代表;

(五)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六)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七)行使法例賦予之其它許可權;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至五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一位監事長;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七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二)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三)行使其它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十八條——本會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基本法;

(二)在本會事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本會會長如退任,自動變為榮譽會長。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基本法;

(二)在本會事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三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基本法;

(二)在本會事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監事長、榮譽副監事長。

第二十五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三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四章

財務收入及其它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濟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任何名義的捐贈;

(四)在核准的會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本會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本會建立健全專門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財務核算,並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同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五章

第三十四條——章程的修改及大會解散程序:

(一)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四)本會解散動議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後生效。

(五)本會解散前,需要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會解散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神召基甸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神召基甸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神召基甸體育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約翰神父街17號豐寧大廈2D。

(三)本會以會員組織體育活動鍛練身體,增強體質。透過參加本澳與外地各項體育運動比賽及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從而促進本澳體育文娛活動的發展為宗旨。

(四)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五)凡愛好體育文娛活動,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經申請,批准即成為會員。

(六)會員權利及義務:

(a)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之各項活動;

(b)要求召開特別大會;

(c)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d)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e)定期繳交會費;

(f)連續兩期欠交會費即終止會員資格,補交會費後一個月恢復會員資格;

(g)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嚴重者得由理監事會議決通過,即時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七)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b)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和秘書組成;

(c)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如在必要情況下,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d)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八)理事會:

(a)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b)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秘書,財務和理事若干名;

(c)其可行使權力包括:

1. 籌辦本會各項活動;

2. 徵收、登記和管理本會之財政收支賬目;

3. 確保本會的運作效率和整理理事會會議記錄;

(d)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九)監事會:

(a)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活動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b)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c)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d)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十)本章程內容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十一)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十二)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不附帶任何條件的相關機構和實體的捐贈或資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西創新學院學生會

中文簡稱為 “中西創新學生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Instituto Milénio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 “AAAIMM”

英文名稱為 “Macau Millennium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 “MMCA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西創新學院學生會」,中文簡稱「中西創新學生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Instituto Milénio de Macau」,葡文簡稱「AAAIMM」,英文名稱為「Macau Millennium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MCAA」,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5號中土大廈8樓澳門中西創新學院。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旨在:

(一)促進及提升本地與鄰近地區相關機構之學術文化交流。

(二)加強學生與校方之間的聯繫。

(三)舉辦及參與學術研討會及其他文化、康樂及社會活動。

(四)爭取學生在校福利及加強學生之間的聯繫,增加團體精神。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資格

凡屬中西創新學院學生者必然可成為本會會員,入會手續之規章由理事會制定。

第五條

權利

會員之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

(二)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三)透過本會向校方提出建議。

(四)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第六條

義務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本會組織之決議。

(二)協助本會的發展。

第三章

本會之架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各壹人組成,全部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之間選舉產生,任期為壹年,連選可連任。

三、主席之職責在於召集和主持大會,當主席缺席或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副主席暫代之,而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及副主席執行職務,繕寫大會之會議紀錄及整理所有有關之文件。

四、會員大會須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其權限如下:

(一)討論及決議理事會之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討論及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

(三)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五、特別會員大會須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又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25%的會員之要求而召集,而該要求須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且為有關會議之唯一議程。

六、每次會員大會會議應由不少於半數會員所組成。如達所訂之會議時間而出席會員人數少於半數,則會員大會將在一小時三十分後在同一地點舉行,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七、決議由出席者之過半數票作出,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倘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權再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行政工作,主要職務如下:

(一)制定會員守則及內部行政守則。

(二)統籌各工作部門及委任工作人員,以協助工作。

(三)按需要修改本會之會章,但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上年度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五)當需要時要求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六)制定會員之入會手續、會費、及其手續之規章。

(七)對本會之基金之分配作出決議,並須每季向監事會提交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長壹人、副會長壹人、財務壹人、活動策劃秘書壹人及會員事務秘書壹人組成,全部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之間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其中:

(一)會長之職責是代表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統籌所有本會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會長之主要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暫代會長一職。

(三)財務的職責在於協助會長管理本會財政工作及其有關的帳目。

(四)活動策劃秘書的職責在於策劃、籌備及宣傳會員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及溝通。

(五)會員事務秘書的職責在於負責擴展會員人數,收集會員對會務意見,繕立會議紀錄及整理所有有關文件,以及執行其餘有關理事會之工作。

三、理事會應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由會長召集或應不少於半數理事會成員之要求而舉行。

四、理事會會議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票作出,但法律或會章有特別規定除外;倘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會長有權再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組織,主要職務如下:

(一)對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二)如各成員一致通過,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代表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四)定期檢查本會帳目。

(五)公開理事會提交的財務報告。

(六)接受會員之投訴。

二、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壹人組成,全部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之間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其中:

(一)監事長之職務在於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以及代表監事會。

(二)副監事長之主要職責在於協助監事長,當監事長缺席或不能履行其職務時,暫代監事長一職。

(三)秘書的職責在於協助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執行其職務,繕立會議紀錄及整理所有有關文件。

三、監事會會議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票作出,但法律或會章有特別規定者除外,倘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再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四章

選舉

第十條

選舉形式

一、選舉屬直接及保密形式,參加組織競選之候選人名單應向選舉委員會提交,每名會員只可對候選人名單投出獨一票,獲多數有效票的候選人名單為獲選名單,選舉結果必須向外公佈。

二、選舉委員會由理事會負責籌組,由三名非參選會員組成,負責審議參選人的資格及接受有關選舉的投訴並作出仲裁,對其決定仍不服者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選舉委員會於選舉後自動解散。

三、選舉委員會主席由其成員互選產生,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會議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票作出;倘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權再投決定性一票。

第五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十一條

臨時管理

當本會各組織因故未能如期交接或產生時,應設置臨時管理委員會為當時本會的最高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本會日常工作,由不少於五名成員組成,但必為單數,最少應設有主席、副主席、秘書、財務及總務各壹人,由上任會員大會主席團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議案後加以委任,其任期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二條

會章之修改及解釋

一、本會會章的修改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民事法例的規定而進行,但須在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大會中,經四分之三的出席會員贊成方可通過。

二、章程若有遺漏及不清晰之處,由會員大會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三、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會章的解釋事項由理事會負責。

第十三條

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第十四條

解散

一、本會可依法解散,由主席團負責執行,但須在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大會中,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二、解散後之財產由理事會整理後交由中西創新學院處理。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本會的運作及活動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的會費提供。

二、中西創新學院亦會在活動經費上贊助本會。

三、本會亦會接受各方的贊助作為經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專業保安聯合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專業保安聯合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專業保安聯合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甸玉街九號荷蘭園新邨五樓O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提高專業保安知識,培訓專業保安人才,促進專業保安發展,與世界各地專業保安團體,機構開展交流合作。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入會資格:

(一) 團體會員:凡經澳門特區政府註冊成立之專業保安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每一團體會員可委派兩名代表。

(二) 商號會員:凡經澳門特區政府註冊成立之專業保安公司均可申請加入,每一商號會員可委派兩名代表。

(三) 個人會員:持本澳合法證件,年滿十八歲,不論性別,種族,宗教,從事專業保安工作者,退休專業保安人士(包括警務人員),沒有任何犯罪紀錄者,均可申請加入。

(四) 所有團體,商號,個人會員,均可申請,但須經過本會理事會通過,才能正式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按法例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 對本會運作及工作有提示建議之權;

(四)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理事會決議;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八條——若會員刻意違反本會章程,嚴重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者,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其會籍,惟當事人在該次大會有出席權及抗辯權。

第九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一年或以上者,暫停會籍,其一切會員權利待補交會費後方得恢復。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有制定和修改會章,決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經三分一會員聯署要求召開特別大會。

(四)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 會員大會必須按法例召集且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超過法定時間三十分鐘後,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將正式舉行,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 除本澳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以法定比例通過外,會員大會以絕對多數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七) 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組成主席團,負責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紀錄等工作。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另按需要分設秘書,財務,總務,聯絡等若干部門,經理事會互選產生,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 理事會由理事長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若有需要或過半數理事聯署要求,理事長應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四) 理事會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本澳法例有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

(五)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推動會務工作,因應工作進行討論及決議;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其他任何成員非經理事會議決授權,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六)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七) 對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的理事會成員和會員,可即時暫停其理事和會員身份,理事會須制訂罷免提案,報交會員大會決議,當事人在該次大會有出席權及抗辯權,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決議。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常設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 監事會經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秘書,財務稽核等職位若干人,但總人數為單數;

(三)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若有過半數監事聯署要求,監事長也須召集舉行會議;

(四) 監事會有權審核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並將審議結果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有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和財務開支狀況,各監事會成員均可列席本會各級會議。

第四章

經費及附則

第十三條——財政收支

(一)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費用,開展活動之收入,政府資助及任何不附帶條件之捐獻;

(二) 本會經費用於日常運作之經常性費用及工作活動費用。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即時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超級市場暨零售業聯合商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5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超級市場暨零售業聯合商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超級市場暨零售業聯合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a União dos Supermercadores e Retalhista de Macau及英文名為Macau Supermarket and Retail Union Commerci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美基街15A號二樓,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一不牟利法人且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主要宗旨如下:

a)凝聚澳門所有超級市場及零售業從業人員,推動互相交流和團結;

b)保障及維護會員利益,及發展任何其他有助其活動;及

c)透過社團活動及結合,推動所代表業界的發展。

第五條

入會資格

1. 任何在澳門經營超級市場及零售業的自然人或法人,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會員。

2. 會員可以是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3. 創會會員是在社團設立行為中有簽署有關文件的會員。

4. 普通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決議接受。

5. 名譽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獲會員大會決議賦予有關資格,條件是其可透過特別方式協助本會實現有關宗旨。

6. 入會是透過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且需經理事會審批。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b)對社團機關職位,具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機關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依法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社團機關成員;

c)制定會費;

d)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及

e)決定本會務工作。

第九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大會秘書各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舉行日最少八日前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作出召集,而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或其代表又或當屆理事會或百分之二十的會員申請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方為有效。

3. 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單數且在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司庫、若干名常務理事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當理事長缺席或迴避時由副理事長補上。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本會理事會有權: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2. 對本會產生約束力,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加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單數且在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第十四條

其他

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方圓文化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entre Wu Kuok Nin, Sam Wai Lei e Chow Sui Fong, Vicky um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方圓文化協會

章程

(一)總則

1. 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方圓文化協會

英文名稱:Fong Un Cultural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F.U.C.A

2. 宗旨:本會從事澳門文化及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學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興富閣14樓D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月度舉行最少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或學習坊。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私人公證員 Zhao L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on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Zhao Lu.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201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11/Ass卷第4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o Veículo Motorizadas para Protecção Ambiental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國際環保車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環保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o Veículo Motorizadas para Protecção Ambiental de Macau』,簡稱 『AIMPAM』。本會會址:澳門高士德大馬路82號地下。

第二條——本會之存續期屬無限期。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環保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環保車活動。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推行下列工作:

1. 透過籌辦課程、講座、研討會、訓練營、聚會、交流等形式的活動,推動澳門環境保護以及環保車之發展。

2. 運用各類有助推動各類環保車活動之方法,為會員提供展示環境保護以及環保車相關課程之機會。

3. 以無償或有償方式分發以上項目或活動所需之物品及其他認為對實踐本會目標有需要之物品。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熱心環保或公益事業人士,熱心參加和支持環境保護及環保車之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數目不限。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為:

1. 參加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的活動、探訪本會的任何設施;

3. 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4. 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利。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為:

1. 遵守本會章程,本會內部規章及本會內組織決議。

2. 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職位。

3. 支付入會費、會費及其他有助本會發展組織所核准之負擔。

4. 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5. 會員的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6.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九條——會員退會

1. 會員自由退出本會時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本會。

2. 會員若在其行為或表現上不遵守下列之情況,經監事會進行聆聽及理事會表決通過,會員之會籍可被開除:

(1)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2)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3)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3. 因涉及發生屬違反者責任輕微事件,可以暫停會籍來取代上款所規定的處分,期間長短由理事會所指定。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設創會永久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議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

2. 會員大會的例行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3. 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之正常理由提議,可召開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是聚集所有全然具備會員權利之會員的會議,由理事會最少 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5. 會長及副會長

(1)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推動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給理事會工作提供指導意見。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開展各項工作。

(2)會長根據會務需要,可決定邀請各地人士在本會擔任屬榮譽性質之職位。

6.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7.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 制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2. 通過本會的財政預算及行事大綱及帳目;

3. 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及帳目,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4.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決議解散本會;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罷免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7. 執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一次或多次連任。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事長及財務長各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

3. 由理事長或應不少於三名理事會成員召集,理事會便可舉行會議。

4. 理事會之決議以絕對多數票為之,當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為:

1. 理事會可制定各類守則、規章。

2. 理事會決議事項以協商為主,必要時以投票決定,過半數通過即具效力。

3. 理事會管理本會其他財產及財政事務。

4. 本會的責任是由兩名理事會成員的共同簽名來構成。

5. 信件只需一名理事會成員簽名。

6. 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

7.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所有。

第十五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一次或多次連任。

2. 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名。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而產生。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職權為:

1.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3. 監督及查核本會財產。

4. 對理事會的財政預算、報告書及賬目提出意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政府資助;

(3)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4)企業資助;

(5)利息;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支出必須:

1.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量入而出,開源節流原則。經費的收支情況每年向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2. 本會經費只允許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各種用途。

第五章

附錄

第十九條——簽名方式:由會長聯同理事會成員,透過內部會議確定具效力的簽名方式。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作規定之部分,適用有關的社團之法律規定。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區利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U

拼音名稱為 “U Fong Choi To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

中文名稱:澳門余氏宗親會

中文簡稱:余風采堂

葡文:Associação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U

英文:Macau Yu Clansmen’s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為本會)是非牟利之組織。

第二條——本會以“團結余氏宗親,弘揚祖德,敦親睦族,加強宗親聯繫,促進情誼和諧,發揚愛國愛鄉,關心社會,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為澳門和家鄉宗親的繁榮作貢獻”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巴素打爾古街201號5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成為會員

一、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本澳居民余姓及其直系親屬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附交一寸半正面近照一張,由一名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後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領導機關的成員;

二、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一切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推動會務發展,積極、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組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會員大會的運作: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召開;或常務副會長、理事長召開會員大會之開會日期最少提前8天公佈。(如若會長因事未能出席主持召開會議可由其他指定人員擔任,也可設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來處理日常之事務。)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許可權:

(1)選舉和解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職務;

(2)審批修訂會章;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四、有效會議: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的組成:理監事會成員全屬姓余,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並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部門,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的運作:

(1)理事會每年最少舉行常務會議二次,有特殊情況或在理事長召集應理事會大多數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可召開特別會議。

(2)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

(3)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可再投一票。

三、理事會的許可權: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5)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案等;

(6)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7)修改有關本會的一些議案或事項;

(8)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的運作: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三、監事會的許可權: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永久會員300元,非永久會員每年50元;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第十三條——附則

一、各委員會、小組及部門所開展之工作專案及其所訂之細則,可由各機構自行釐定,但須經理事會通過,再行公佈執行。

二、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黑白攝影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1/ASS檔案組第5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黑白攝影學會

Associação de Fotógrafos a Preto e Branco de Macau

The Black-And-White Photographic Society of Macao

修改社團章程

上述簽署人聲明:

根據澳門黑白攝影學會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三十日的決議本會修改會章程,其修改如下:

第九條——會員大會

b.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每年一次並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營業表

二零一零年度

損益表

二零一零年度

總經理 會計
姜宜道 王國蓉

二零一零年度業務發展簡報

隨著環球經濟在2010年回復動力,加上中國內地經濟增長強勁,為澳門經濟迅速回升創造了有利條件,保險業2010年保費收入錄得穩定增長,非人壽保費收入則為10.9億澳門幣,同比增長16.7%。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多元化的產品種類,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服務,2010年毛保費收入上升10.7%至2.99億澳門幣,佔澳門非壽險市場總收入27.6%及繼續保持在市場的領先地位。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奉行嚴謹的承保策略及保持主要險種高保戶續保率的良好記錄,使本公司持續實現強健的承保業績,憑藉強大分銷網絡及信譽良好的品牌,A.M.BestCo.已對本公司的前景評級從穩定調升為正面,並確認其財務實力為A-(優秀),發行人的信貸評級為「a-」。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人為本,以客戶為中心,堅持追求價值持續增長的理念,誠信立司、專業治司、效益興司、合力強司,走品質效益優先、風險管理先行的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監事會報告書

本監事會已閱悉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度經審核財務報告及披露資料,並無發現任何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重大事宜。

本監事會相信該等財務資料足以公平地表達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活動,而賬目亦符合法律及法定條款。

基於上述的審查及結論,本監事會同意受納董事會呈交之經審核財務報告及披露資料。

本會建議各股東通過:

(1)核數師報告、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一零年財務報表;

(2)營業結餘分配建議。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監事會

領導架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中國太平保險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代表人:孟昭億)

秘書:王國蓉

董事會

董事長 孟昭億

董事 姜宜道

董事 于曉東

監事會

主席: 陳默

委員: 梁國傑

委員: 張少東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中國太平保險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784,000 98%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和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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