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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敏達工程有限公司”簽署“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室內更改工程合同”。
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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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Siemens Enterprise Communications Limited簽署為設置於政府總部的西門子數位程式控制交換機HiPath 4000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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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十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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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章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行政會委員梁慶庭擔任行政會發言人,自二零一一年 八月九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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