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構思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鄭觀應故居紀念館建造工程設計支援服務計劃”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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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