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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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學生福利基金作為簽署人,與“黑沙公園餐廳有限公司”簽訂“2011/2012及2012/2013學年向公立學校學生供應膳食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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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c)項,第21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19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楊允中擔任“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的委任自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其每月收取930薪俸點,即相當於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職程第五職階教授的薪酬,另附加該學院人事章程第六十七條所訂定的津貼金額。

二零一一年七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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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明(澳門)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嘉模泳池池水加熱系統更新合同。

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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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童軍總會簽訂“承辦「國防教育營」活動”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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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