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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事得汽車(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提供八台七座位客車之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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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兼任制度續任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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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雅麗清潔有限公司簽訂運動醫學中心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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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至(十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朱林,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余文峰代任;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浩然,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趙寶珠代任;

(三)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沈頌年,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謝曉紅代任;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Leong Maria Madalena,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何麗鑽代任;

(五)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巢樹恆,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國基代任;

(六)警察總局代表Francisco José de Paiva Ribeiro,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劉錫漳代任;

(七)海關代表黃文忠,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偉文代任;

(八)治安警察局代表鄭錦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錫泉代任;

(九)旅遊局代表文綺華、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白文浩)、謝慶茜及陳露,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各自的指定合法代任人代任;

(十)衛生局代表陳惟蒨,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李偉成代任;

(十一)消防局代表呂照耀,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林曉帆代任;

(十二)澳門身份證明局代表伍志明,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范伊娜代任;

(十三)新聞局代表黃樂宜,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歐舜華代任;

(十四)交通事務局代表羅誠智,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海代任;

(十五)澳門民航局代表潘華健,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黎振榮代任;

(十六)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代表梁潔芝,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余禮恆代任;

(十七)澳門紅十字會代表馬健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宋文珠代任;

(十八)司法警察局代表何浩瀚,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冠榮代任;

(十九)社會工作局代表區志強,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帥杏儀代任;

(二十)港務局代表黃錦輝,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葉華雄代任;

(二十一)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劉蘇寧,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António José Mata Rato代任;

(二十二)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José Carlos Rosa Angeja,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王德來代任;

(二十三)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關德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崔慧雯代任;

(二十四)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劉雅防,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許文帛代任;

(二十五)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輝代任。

二、本批示由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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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暨青年局一等高級技術員吳素靜法學士為學生福利基金專責公證員。

二、在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一等高級技術員盧小鵬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4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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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體育館進行更換冷氣機系統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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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A區增加電熱水爐設備的購買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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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海關代表周澤深替代黃國松擔任禁毒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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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