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聲 明

茲聲明本會秘書處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程清,屬編制外合同,現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終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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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玲玲在本辦公室任職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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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孫國臣在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壹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所列的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點,由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施燕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志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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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寶鳳——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增加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A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擔任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的委任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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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及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審計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批示核准的審計署二零一一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二零一一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1 01 00 薪俸或服務費 1,689,000.00  
01 01 01 02 00 年資獎金 448,000.00  
01 01 03 01 00 報酬 38,000.00  
01 01 03 02 00 年資獎金 10,000.00  
01 01 05 01 00 工資 592,000.00  
01 01 06 00 00 重疊薪俸 120,000.00  
01 01 07 00 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20,000.00  
01 01 08 00 00 固定及長期招待費 40,000.00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160,000.00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643,000.00  
01 03 03 00 00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10,000.00  
01 05 01 00 00 家庭津貼 500,000.00  
02 01 01 00 00 建設及大型裝修   6,690,000.00
02 02 07 00 06 紀念品及獎品 60,000.00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180,000.0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1,700,000.00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30,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30,000.00  
05 04 00 00 01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20,000.00  
07 09 00 00 00 運輸物料 400,000.00  
  總額 6,690,000.00 6,690,000.00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的批示:

Da Costa, Joana Maria——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為獨一應考人,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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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趙占全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郭秀 琼,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63830及鄺仲勤,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編號020041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分別為150及130,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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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議決如下: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請李素娟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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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梁紹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連同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起獲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收取相等於薪俸點600點。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歐舜華——根據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本局擔任輔助社會傳播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Irina da Cunha Gaspar Rosado de Carvalho——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劉永福——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連同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文富——根據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本局擔任行政暨財政組組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秀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連同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收取相等於薪俸點540的薪俸,自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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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王 頴中為本局行政現代化廳廳長,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王頴中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行政現代化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1990年 暨南大學理工學院計算機專業理學士;
——2005年 中山大學行政管理專業碩士。

3. 工作經驗:

——1992年,華務司高級資訊技術員;
——1994年至1999年,行政暨公職司高級資訊技術員;
——1999年至2009年,行政暨公職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2009年至今,行政暨公職局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005年至2009年,行政暨公職局選舉技術輔助處代處長;
——於2009年8月4日至今,行政暨公職局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
——於2011年3月30日至今,行政暨公職局行政現代化廳代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錫聯為本局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張錫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1997年 澳門大學翻譯(中葡)學士。

3. 工作經驗:

——1997年至1999年,行政暨公職司資訊助理技術員;
——2000年至今,行政暨公職局技術員;
——於2011年3月30日至今,行政暨公職局選舉技術輔助處代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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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劉翠山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54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子健在本局擔任法律翻譯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淑琪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馮景山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彭昆平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袁詠恩及麥國楷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六日及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樊金鳳及岑綺樺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及五月二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李春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1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何健華及蘇曉霞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及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陳佩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鍾利威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葆瑩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八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許麗芳在本局擔任法律草擬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國添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林智龍在本局擔任查核暨申訴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起續期兩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淑婷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冠豪、蔡妙 琼、黃嘉怡及張敏華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20,首位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及其餘三位自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葉國勛及馮廣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三十日及五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金梅及梁淑茵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國美,屬編制外合同人員,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六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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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鄺瑞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林指明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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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發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第二職階一等警員古建明之遺孀鍾翠嫻及女兒古文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7023,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年資獎金的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毛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95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發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張錦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71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發出的批示: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退休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Carlos Leong Correia之遺孀Angelina Mendes Coelho Correi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6417,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年資獎金的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發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全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發出的批示:

身份證明局處長羅健儀,供款人編號300822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而為計算過渡期間的年數有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及「過渡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旅遊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黎曉敏,供款人編號609270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發出的批示: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技術員曾燕燕,供款人編號60911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發出的批示:

統計暨普查局普查暨調查員吳文施,供款人編號612304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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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周栩嘉碩士及張曉平碩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540,分別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及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淑慧碩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姚惠芳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古永炘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阮紹祖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朱奕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其他稅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李育歡、布沛明及梁偉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李詠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的薪俸。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之首席公關督導員李淑雯獲訂立新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Elfrida Botelho dos Santos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之特級公關督導員潘楚鈿獲訂立新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之特級公關督導員林奕翹獲訂立新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

聲 明 書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一)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一)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一)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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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於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獨一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黃鄺碧燕,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資訊範疇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胡寶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人員、一般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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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劉敏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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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陳雪華碩士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王寶健、梁志剛、周國爾、秦顯偉、李劍峰、歐文豪、李卓華、陸尊易、潘立行、劉御誠、陳偉浩、葉兆棠、冼家傑、Henrique da Silva、馬偉基、梁振波、Nuno Vong Machado de Mendonça、楊耀權及何祥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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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為期一年:

劉小湖,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關慧詩,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陳嘉善,自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鄧靄儀,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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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之批示:

應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鳳愷之申請,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編制外合同,並終止與本局之聯繫。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安莉之申請,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編制外合同,並終止與本局之聯繫。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吳碧梅之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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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99941莊文煌,由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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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李小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並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張惠蘭、梁式君、洪霞、林衍雄、施希文、周文輝、曾慧 姸、楊海濱、李佩珊、鍾炎榮及林偉達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3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聯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歐陽彩雲、劉婉環、劉嘉泳、李山明及梁錦添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2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張頴兒,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並聯同第8/2004號法律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的十二月二十日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Cheong Perola, Brenda,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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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周偉光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榮光,澳門監獄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屬確定委任,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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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於澳門監獄

代獄長 呂錦雲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曾潭飛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楊遠立、關敏霞、劉羨婷、梁玉琪及倪揚媚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劉思元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黃瑞萍及黃裕明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徐敏珊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李潔芝、吳祖兒及潘寶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張海茵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規定,吳淑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規定,梁秋瑜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規定,吳志萍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八月十八日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規定,羅新雨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八月十八日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規定,伍秋蘭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八月十八日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規定,梁淑儀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規定,陳慶銘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陳慶榮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李立全及司徒嘉寶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陳詠詩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梁穎璇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七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尤淑瑞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麥偉超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謝瑋舜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鄺寶珍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志誠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萱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蕭巧玉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吳詠敏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陳彩環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德豪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翠萍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施明援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健華、陳煒倫、鄭芷恩、楊智卿、葉月嫦、凌寶雯、羅玉蓮及吳媛媛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婉明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區玉琴、陳冠云、陳冠穎、馮金玉、梁煒傑、凌欣欣、盧康莉及俞曉東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黎美鳳、羅紫珊及Madeira, Nelson Gregorio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岑敏芳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的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李荔萍和湯紫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李嘉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職務,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應潘鳳兒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按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之批示:

應張健卉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梁玉妹——按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現以定期委任方式,由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獲續任為本局住院服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黃健安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劉有棋和羅韻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及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唯一一名應考人且評核成績合格的翻譯員職程第二職階第五職等主任翻譯員劉培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第六職等顧問翻譯員。

按照二零一一年四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麗煌——應其要求,中止第E-176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Edna Bermio Mendoza——應其要求,中止第M-096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分別取消馮子珊第E-1542號、李詩明第E-1564號、關盈慧第E-1576號、黃思敏第E-1640號、葉平平第E-167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玉琼——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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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美——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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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黃,文滔先生發給“泰豐”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19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下環街4-D號寶榮大廈AO座地下及閣樓,住址位於澳門下環街4-D號寶榮大廈AO座地下及閣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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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麥璐嘉——應其要求,取消第M-120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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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高仕華第M-169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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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方,郭龍先生發給“東望洋藥房”准照,編號為第13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東望洋新街180號東海大廈地下A座,住址位於澳門東望洋新街180號東海大廈地下A座。

———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51號的“大成”中藥房搬遷,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馬大臣街37-A號星輝大廈B座地下及閣樓,准照持有人為葉雲輝先生,住址位於澳門馬大臣街37-A號星輝大廈B座地下及閣樓。

更 正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二組內第720頁之批示摘錄內有關本局首席高級技術員梁仲慈及首席技術員梁婉雯的編制外合同續期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梁仲慈,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應為:“梁仲慈,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原文:“梁婉雯,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一等技術員……”

應為:“梁婉雯,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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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為期一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冼蔚媛,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蔡敏芝,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批示:

黎筱茵,本局二等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批示:

林加持,本局二等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楊艷艷,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0,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布紹祥及徐志宏,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由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馮永森,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90,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高麗嫦,第三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20,由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Nuno Miguel Costa Alves Martins,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由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李生南,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由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莫煒珍及吳桂珍,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分別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及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批示:

黃石聰,本局二等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批示:

麥淑怡,本局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解除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林玉琼,本局勤雜人員,應其要求解除散位合同,由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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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應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盧鳳珍之要求,獲准免除其職務,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陳栢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白斯敏,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四日起,轉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之職務,薪俸點為430,為期兩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陳道書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Paula Lei,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轉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之職務,薪俸點為430,為期兩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Antonieta Pinto Resende Wong,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鄭結紅及張良香,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調任財政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瑞雯到本局擔任與原職級相同之職務,並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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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韓衛及李麗萍分別擔任本局防治藥物依賴廳廳長及戒毒復康處處長,自公佈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委任韓衛為本局防治藥物依賴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代任主管期間努力盡責,表現出色,顯現具備管理能力及專業才幹擔任防治藥物依賴廳廳長一職。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心理學碩士。

專業簡歷:

——1995年至1997年
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編制外高級技術員;
——1997年至1999年
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治療及復康技術中心監督;
——1999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
——1999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戒毒復康處處長;
——2010年11月至今
防治藥物依賴廳代廳長。
委任李麗萍為本局戒毒復康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代任主管期間努力盡責,表現出色,顯現具備管理能力及專業才幹擔任戒毒復康處處長一職。

學歷:

——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碩士;
——國立中興大學社會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94年至1999年
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編制外高級技術員;
——1999年至2001年
社會工作局編制外高級技術員;
——2001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
——2010年11月至今
戒毒復康處代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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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批示核准之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一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預算修改:

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

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職能
分類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10 00 00 各項補助——現金    
3-02-1 01 02 10 00 99 其他   380,000.00
  01 05 00 00 00 社會福利金    
3-02-1 01 05 02 00 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380,000.00  
            總額 380,000.00 3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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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代秘書長:趙家威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唯一應考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楊婉麗,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唯一應考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關冠群,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湯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及冼錦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起,分別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丘力昕,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及梁凱玲,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起,分別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Maria da Graça Freire Machado,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廖行華,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轉為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職務,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遠聞,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得續期一年,並同時以附註形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蔡周健兒、李淑冰、吳志強、吳鳳英,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等散位合同獲得續期一年,並同時以附註形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有關開考之評核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陳寶雲擔任本局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用作以其本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表有關之職位。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梁德寧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由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局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趙崇章及林耀輝,第二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自二零一一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梁美欣,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馮仲民,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四日本局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謝僑南、徐少慧及吳錦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一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本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麗芬,在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本局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何轉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二日起續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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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許懿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朱艷棠,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方志雄,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蔡美儀、黃錦滔及何志承,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Joana Teresa Vong Dias,特級郵務文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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